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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注册号:****所在地:浙江省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陈仁奔企业类型: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控股或私营性质企业控股)登记状态:存续登记机关: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地址:温州市黎明工业区24号地块三楼东法定代表人:陈仁奔成立时间:2004-06-06注册资本:100万人民币工商注册号:330300000017015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公司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玉苍西路2号厂区内6号楼4层4F室
温州康舟贸易有限公司是2016-08-22在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瑞安市东山街道经济开发区滨江大道318号(一楼西首)。
温州康舟贸易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30381ma2861e108,企业法人叶丽丽,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温州康舟贸易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第一类医疗器械、第二类医疗器械、第三类医疗器械销售;食品经营(具体范围详见《食品经营许可证》);企业管理咨询;会展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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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沈阳迈格菲绅商贸有限公司怎么样
沈阳迈格菲绅商贸有限公司是2016-12-29在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22-1号2-24/25-3。沈阳迈格菲绅商贸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210102MA0TR1PD92,企业法人孙玉琴,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沈阳迈格菲绅商贸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医疗器械、电子产品、计算机软硬件及外辅设备销售;商务信息咨询;健康信息咨询;教育信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通过百度企业信用查看沈阳迈格菲绅商贸有限公司更多信息和资讯。
简介:胜者商贸是一家大型百货批发集团公司,是集产品开发、生产、销售、电子商务、文化传播于一体的大型综合性企业。集团自2008年4月成立以来,秉承“为社会创造价值、为顾客创造实惠、为员工创造机会”的宗旨,逐步形成了适应当今中国市场的全新营销思想、经营理念和管理体制。
法定代表人:赵振虎
成立时间:2017-04-12
注册资本:3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210102000232499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公司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市府大路224-1号(1-4-1)
6,贵州茅台22年一品天下酒收藏版价格
很可惜……
不应该叫“贵州茅台”,应该叫“贵州茅台镇”吧,不是茅台,值不了几个钱。茅台相关的酒一般有以下几种: 1.贵州茅台酒 就是平时大家所说的茅台,商标为“贵州茅台酒”,(注意这“贵州茅台酒”五个字,差一个都不是纯正的茅台!!!)生产厂家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酒精度一般有38°、43°、53°几种,酱香型,均为瓷瓶包装,市场价格53°单只装(飞天或者五星)为600元左右。纯茅台出厂价很高,销售和代理商利润也就是10%左右! 2.茅台系列酒 茅台系列酒包括“名将酒”、“茅台王子酒”、“茅台迎宾酒”等,生产厂家也是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酒精度同样为53°等几种,酱香型,市场价格为单只装100-200左右。 3.茅台集团酒 茅台集团酒品种很多,有“茅乡”(乡字写的很像台字哦!)、“美酒河”、“仙家酒”等等,一般都把商标写得很小,放在一个角落里,让人看不到,而在包装上印上大大的诸如“百年尊贵”、“行运”等字样,生产厂家为“贵州茅台集团”、“贵州茅台酒有限责任公司”、“贵州茅台酒厂技术开发公司”等,酒精度一般为52°,浓香型,这类酒多为玻璃瓶、礼盒包装,价格为300到1000左右,此类酒出厂价很低,销售和代理商利润可达50-100%! 4.贵州茅台镇酒 贵州茅台镇酒其实和茅台一点关系也没有了,生产厂家一般为贵州茅台镇 XXX 酒厂,包装上也采取集团酒的做法,掩人耳目,价格更混乱,利润空间更高!
【茅台 500ml 15年茅台】名 称:贵州茅台15年 类 别: 白酒名品系列价 格:3980.00 年 份: 15年十五年人生,如花似锦,旭日东升十五年茅台陈酿,沁人心脾,荡气回肠十五年茅台贮存老酒,精心勾制而成,酱香突出,老熟醇厚,回味悠长,空杯留香持久 。 【茅台 500ml 30年茅台】名 称:贵州茅台30年 类 别: 白酒名品系列 价 格:9800.00 年 份: 30年产 地: 贵州 规 格: 500毫升*6瓶/箱 包 装: 纸箱、彩盒、紫砂瓶 三十年茅台酒一段百事俱兴的岁月 一个意气风发的年龄一杯三十年茅台 一片美好的憧憬 三十年茅台贮存老酒,精心勾制而成,酱香突出,老熟醇厚,回味悠长,空杯留香持久【茅台 500ml 50年茅台】 名 称:贵州茅台500年 类 别: 白酒名品系列 价 格: 15800.00 年 份: 50年五十岁人生,功成富贵天命五十年茅台陈酿,甘美醇厚天香简介贮存五十年茅台老酒,精心勾制,酱香突出,香味幽雅细腻,老熟醇厚,回味悠长,空杯留香持久。
茅台集团和茅台酒厂是两回事。再说了,不管是五星茅台还是飞天茅台,都没出过680毫升的。
7,结合专业谈谈对艺术法现象或案例的评析
北京荣宝艺术品拍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艺术法律师孙中伟 转一、财产共有人诉委托人及拍卖人纠纷案 原告:王其智,系画家王式廓之子。 被告:吴咸,系画家王式廓之妻。 被告:北京荣宝艺术品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拍卖公司)。 案由:拍卖合同纠纷。 一 原告王其智因与被告吴咸、被告北京荣宝艺术品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向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在起诉状中诉称:我父亲是著名画家王式廓。父亲去世后,他的遗产均由我母亲吴咸保管。今年初,我母亲未征求我的意见,就将我父亲的两幅画委托北京荣宝艺术品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拍卖。因为画是我们大家共有的,我不同意拍卖。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荣宝拍卖公司不具有拍卖我父亲画的资格,也未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并标明该画是不准出境的。现我起诉要求确认两被告之间的拍卖合同无效,并赔偿我的损失1万元。 第一被告吴咸在答辩状中辩称:王式廓曾将他的几幅画作为礼物赠送给我,这次要拍卖的两幅画就是其中之二,我有权处分它们。我卖画也是为了给王式廓出版大型画册筹集资金,原告的行为造成我不能秘行拍卖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原告承担。 被列为第二被告的拍卖公司在答辩状中辩称:我公司接受吴咸女士的委托,拍卖王式廓先生的两幅作品。我们的拍卖活动是经过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原告阻止拍卖的行为侵害了我方利益,我们要求原告承担我们的损失。 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王其智系王式廓与盛桂荣所生之子。1939年王式廓与吴咸在延安结婚。1973年,王式廓去世,其遗产未进行侵害。1997年3月11日,吴咸委托拍卖公司拍卖王式廓的作品油画《静物》、素描《德国老人》,双方签有委托拍卖书,吴咸与其委托代理人在委托拍卖书上签字,并将上述两帐作品交给拍卖公司办理拍卖事宜。王其智以其父王式廓去世后遗产未分割、吴咸一人无权将共有财产拍卖为由,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提起诉讼。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两被告既未提交反诉状,也未交纳反诉费。另查,王式廓的作品业经文化部鉴定,列入文物范围,一律不准出境,拍卖公司的注册资本款达1000万人民币,不具有拍卖文物的资格。二 根据上述事实,宣武区人民法院判决: 1、吴咸与荣宝拍卖公司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无效;荣宝拍卖公司将所保管的上述两幅作品返还吴咸保管。 2、吴咸赔偿王其智因诉讼支出的律师费1万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1.1万元及诉前保全申请费6000元,由吴咸与荣宝拍卖公司各负担50%。三 本案的正确处理,涉及到下述几个法律问题: 1、诉争名画的所有权归属。 2、两被告之间订阅的委托拍卖合同的法律效力。 诉争名画的所有权归属问题。 原、被告诉争的两幅名画是王式廓的遗产,王式廓生前并没有立遗嘱处理自己的财产,因此,王式廓的遗产适用法定继承的有关规定,吴咸是王式廓的妻子,王其智是王式廓的儿子。根据《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因此,吴咸与王其智均是王式廓遗产的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享有对王式廓遗产的平等的继承权。由于王式廓去世后,吴咸、王其智等并没有对遗产进行分割,则吴咸、王其智对王式廓的遗产,包括诉争的两幅名画形成共同共有关系。所谓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因此,共同共有又称不确定份额的共有。共同共有具有如下几个特征:1、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全部而不是分为几个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只要共同共有关系存在,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就不能划分各有多少份额或哪个部分属于哪个共有人所有。2、在共同共有关系中,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3、共同共有关系终止,共有财产分割后,才能确定各共有人应有的份额,明确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部分。因此,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对共有财产的处分,各共有人必须取得一致意见后方能处分。吴咸、王其智是诉争两幅名画的共同共有人,两人对名画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吴咸在处分共同共有财产(拍卖两幅名画)时,应当事先征求另一共同共有人王其智的意见,求得王其智的同意后方能委托拍卖公司拍卖;吴咸事先未取得王其智的同意,事后又未得到王其智追认的委托拍卖行为,是一种擅自处分共同共有财产的无权处分行为,其行为已分割了共同共有人王其智对诉争名画的所有权。 那么,本案第二被告拍卖公司是否也分割了王其智的所有权呢?认定拍卖公司是否侵权,关键是要查明拍卖公司是否负有查明拍卖物真实来源的义务?对此问题,《拍卖法》并未明确规定,但《拍卖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委托人(拍卖标的物的所有权人和合法占有人)应当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该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委托人委托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和拍卖人要求提供的拍卖标的的所有权证明或者依法可以处分拍卖标的的证明及其他材料。据此,我们认为,拍卖人负有对拍卖标的的所有权加以审查、确认的义务,本案中,拍卖公司作为拍卖人,未对拍卖标的的所有权证明加以审查,是怠于自己义务的履行,这种怠于自己义务履行的行为,构成了对王其智所有权的侵害,因此,拍卖公司也应承担侵权责任。 两被告之间签订的委托拍卖合同的效力问题。 拍卖合同的效力问题是正确处理本案的又一个关键问题,如果热制导合同合法、有效,那么就不存在两被告侵害原告所有权的问题。我们认为,两被告签订的拍卖合同是无效的。 首选,两被告签订的拍卖合同,侵害了原告对两幅名画的所有权,造成了对原告合法权益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的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同时,该法第五十八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既然两被告签订的拍卖合同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民法通则》第五条的规定,那么,按照《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该拍卖合同无效。 其次,根据《拍卖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委托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拍卖人住所地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鉴定、许可。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必须遵守。但本案两被告未请当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鉴定,未经其许可拍卖,而经文化部鉴定,诉争的两幅名画系文物,一律不准出境,因此,两被告签订的合同因违反了这一强制性法律规定而无效。 再次,根据《拍卖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有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有具有文物拍卖专业知识的人员。经法院查实,拍卖公司的注册资本未达到法律规定的上述标准,其不具有拍卖文物的资格,因此,其与被告吴咸所订立的拍卖合同,因拍卖公司不具有订立拍卖文物合同的主体资格,也应被宣布为无效。 本案涉及到的另一个问题是:本案原告并不是拍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而是合同以外的第三人,那么,原告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宣布该拍卖合同无效呢?目前,我国现有法律并未对这一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我们认为,法律规定无效合同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间的合法权益,避免发生因签订与履行合同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现象;另一方面,法律规定无效合同的目的,更主要的是通过无效合同的宣告制度,根本上无效合同的出现,以维护整修社会和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从这一立法宗旨出发,我国对无效合同的请示权人不应限制过窄,仅限于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对于无效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及与该合同有利害关系的人都可以主张合同无效,而且法院在受理。转自http://www.hnjxpm.cn/onews.asp?id=3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