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河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下列有关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说法中错误的是A公司实际控制人就

1,下列有关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说法中错误的是A公司实际控制人就

B,投资人对公司具有所有权和管理权

下列有关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说法中错误的是A公司实际控制人就

2,上市公司东方集团的母公司是谁

东方集团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是张宏伟
东方实业,由张宏伟几个人控股

上市公司东方集团的母公司是谁

3,公司实际控制人

公司实际控制人,指不是公司股东,但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具体参见《公司法》第217条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按公司法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从你所说,尚难以认定总助是实际控制人。

公司实际控制人

4,公司实际控制人在公司从未签过字现公司涉嫌犯罪他把责任全

谁是法人代表?谁得负责!不是推卸的事、这么简单!
推卸到法人地位 涉嫌犯罪的话会根据我国商业犯罪法以判定
你好!谁是法人代表?谁得负责!不是推卸的事、这么简单!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喜勿喷,谢谢。
  如果该人为法人代表,即使法人代表没有签字,公司涉嫌单位犯罪,法人代表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它的人,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请教关于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问题

四楼回答的很正确,补充一下,看实际控制人,如果单纯从控股比例来说,这个是最表面的。实际上,看一个公司实际控制,是看控制经营的,也就是说在公司章程或者其他协议上,股东之间约定,由谁占董事会多数,谁决定财务权、人事权、分红权等,如果规定小股东来负责这些,那么实际证据表明,小股东为实际控制人,而非根据股份比例大小来决定 查看原帖>>
在这种股权比例接近的情况向,还是要看下b在公司任职情况,拟上市公司公司董事会成员构成情况,a在里面的委派人员情况,不能简单的以股权比例高低作为判断实际控制人依据,还是需要从实质出发!

6,这公司有没有实际控制人

我认为,是不是只要章程无其他相反规定,应该是A作为执行董事实际控制呢?
关键就是A作为执行董事可以控制属于董事会决定的范畴,但是不能决定股东会。而且没有一直行动协议的。所以,我觉得是无实际控制人。补充下,此时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
不一定的, 题目给出条件太少可以是共同控制,可以是没有实际控制人,取决是否有一致行动人可以控制企业,如果没有则无实际控制人
要看公司章程,个人觉得判断是否控制基于的原则如下:先看股权比例,再看董事会成员、然后看管理层、最后看公司章程。

7,关于实际控制人

补充下1号文件的规定:三、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和律师主张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每人都必须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和/或者间接支配公司股份的表决权;(二)发行人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行良好,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不影响发行人的规范运作;(三)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一般应当通过公司章程、协议或者其他安排予以明确,有关章程、协议及安排必须合法有效、权利义务清晰、责任明确,该情况在最近3年内且在首发后的可预期期限内是稳定、有效存在的,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多人没有出现重大变更;(四)发行审核部门根据发行人的具体情况认为发行人应该符合的其他条件。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和律师应当提供充分的事实和证据证明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真实性、合理性和稳定性,没有充分、有说服力的事实和证据证明的,其主张不予认可。相关股东采取股份锁定等有利于公司控制权稳定措施的,发行审核部门可将该等情形作为判断构成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重要因素。如果发行人最近3年内持有、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最高的人发生变化,且变化前后的股东不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视为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发行人最近3年内持有、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最高的人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比照前款规定执行。四、发行人不存在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人或者公司控制权的归属难以判断的,如果符合以下情形,可视为公司控制权没有发生变更:(一)发行人的股权及控制结构、经营管理层和主营业务在首发前3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二)发行人的股权及控制结构不影响公司治理有效性;(三)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和律师能够提供证据充分证明。相关股东采取股份锁定等有利于公司股权及控制结构稳定措施的,发行审核部门可将该等情形作为判断公司控制权没有发生变更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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