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 1,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 2,卖散白酒都交什么税
- 3,我家是买白酒的想问白酒消费税政策有哪些
- 4,开一个白酒销售公司需要上缴什么税税率是多少直接从白酒
- 5,关于白酒消费税的一些问题
- 6,酒类消费税问题
- 7,消费税对卷烟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的计税方法是如何规定的
1,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白酒生产企业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核定。税务总局选择其中部分白酒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附件《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规定:“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生产企业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申报纳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最低计税价格申报纳税。”
2,卖散白酒都交什么税
消费税、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河道税、印花税
应该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所得税。
生产环节缴纳消费税、销售环节缴纳增值税 及前面两种税的附加税。
白酒的消费税在生产环节缴纳,销售环节缴纳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水利基金、印花税、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除前三项必缴,后几项各地税局规定有所不同)
3,我家是买白酒的想问白酒消费税政策有哪些
白酒消费税在生产环节,不在销售环节。计算公式白酒消费税是属于复合计征的。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白酒消费税定额税率为0.5元/斤,比例税率为20%。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第四条“关于调整税目税率”第(四)项“调整白酒税率”规定如下: 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比例税率统一为20%。定额税率为0.5元/斤(500克)或0.5元/500毫升。从量定额税的计量单位按实际销售商品重量确定,
4,开一个白酒销售公司需要上缴什么税税率是多少直接从白酒
白酒销售首先是增值税17%, 然后是企业所得税25%。地税方面,因该有营业税5%。还有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一般纳税人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是根据上缴的增值税计算提取的。 城建税的计算 应交城建税=增值税×城建税税率 城建税税率: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教育费附加的计算 应交教育费附加=增值税×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这里的包装物押金是含税价在计算增值税时,应该换算。
5,关于白酒消费税的一些问题
3)购进一批碳素材料、钛合金,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50万元、增值税税款25.5万元,委托丙企业将其加工成高尔夫球杆,支付加工费用30万元、增值税税款5.1万元。主管税务机关在11月初对甲企业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乙企业已经履行了代收代缴消费税义务,丙企业f未履行代收代缴消费税义务。由于丙企业未履行代收代缴消费税义务,所以 甲企业销售高尔夫球杆要交消费税。如丙企业履行代收代缴消费税义务,则甲企业销售高尔夫球杆不用再交消费税。
1、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2、收回瓶装再出售的还要交消费税,但是委托加工时交纳的消费税可以抵扣。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最终要交的消费税应该是按80000算,当然还要按每斤0.5元算。
6,酒类消费税问题
1、消费税是在“国税”交。2、这种情况,由B交纳消费税,因为酒水是由B生产的;A不用交消费税。不同的酒有不同的计税方法和消费税税率,你没说是什么酒,没法计算。A公司做购入处理:借:库存商品[包括包装物和酒水]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出售时:借:银行存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
消费税属于中央级收入,由各级国家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在生产环节,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由生产者于销售时纳税。其中自产自用的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扣代缴。如果受托方是个体经营者,委托方需在收回加工应税消费品后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也就是说消费税肯定是由A公司缴纳,但如果B公司是个体经营者,A公司就需要自行缴纳消费税,如果不是,B公司就要在向A公司交货是代扣税款并代为缴纳。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由受托方交货时代扣代缴消费税。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国家针对不同的酒类有不同的消费税税率。根据财税(2001)84号《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规定,从2001年5月1日起,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单位和个人,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计算应纳税额的复合计税办法。粮食白酒、薯类白酒消费税税率相应调整为定额税率的比例税率。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定额税率为每斤(500克)0.5元,比例税率规定为:粮食白酒25%;薯类白酒为15%。此外,对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其外购酒及酒精已纳税款或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不再予以抵扣。计算应交消费税时: 消费税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交纳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贷:银行存款/现金 公司的会计分录大致如此,针对具体的的境况应具体分析。
基酒对于酒类行业来说只是半成品,但是税法上对于半成品的投资转让也是视同为销售的!酒类商品是属于税法上规定的消费税的应税项目的,税法上说明,酒是酒精度数在1度以上的各种酒类饮料。很明显基酒也是属于酒类的范畴的,所以基酒在发生视同为销售行为时是需要交纳消费税的!应该归属于其他酒类,消费税税率为10%!
7,消费税对卷烟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的计税方法是如何规定的
在2001年5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自2001年5月1日起执行。
该通知对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规定与原政策相比最大的不同是,酒类产品计税方法的改变。其中白酒产品从单一计税改成复合计税方法。那么,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调整后,酒类企业如何计算应纳消费税额呢?下面介绍一下消费税政策的变化和计算应纳税额时应注意的问题。
首先,应注意纳税子目。酒类产品的税目分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啤酒、黄酒、其他酒和酒精。这次政策调整仅涉及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和啤酒。通知规定,下列酒类产品比照粮食白酒(含果木或谷物为原料的蒸馏酒,下同)纳税:粮食和薯类、糠麸等多种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以粮食白酒为酒基的配置酒、泡制酒;以白酒或酒精为酒基,凡酒基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配置酒、泡制酒。
其次,应注意税率的变化。(1)白酒消费税税率包括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而原规定白酒产品的税率为比例税率。税率的变化说明白酒消费税政策调整,将白酒产品从单一的从价计税方法改为实行从价和从量相结合的复合计税方法。通知规定:比例税率为粮食白酒25%、薯类白酒15%,定额税率为粮食白酒、薯类白酒每斤(500克)0.5元。(2)啤酒税率为定额税率,但单位税额有所变化。每吨啤酒出厂价在3000元(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单位税额为每吨250元;每吨啤酒出厂价在3000元以下的,单位税额为每吨220元。娱乐业、饮食业自治啤酒,单位税额每吨250元。原规定不分金额,啤酒一律每吨220元。
再次,应注意计税依据的变化。
(1)从量定额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数量。如《通知》规定,生产销售粮食白酒、薯类白酒计税依据为实际销售数量;进口、委托加工、自产自用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计税依据分别为海关核定的进口征税数量、委托方收回数量、移送使用数量。
(2)对从价定率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通知》规定,生产、进口、委托加工、自产自用粮食白酒、薯类白酒从价定率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执行。原规定计税依据为应税销售额,但应注意,消费税为价内税,计税价格中包含消费税金,而增值税为价外税,增值税金不包含在计税价格中,即计税依据包含成本、利润和消费税三部分。但计税依据的具体表示应有所不同,其中的消费税应有两项,即按定额税率计算的应纳消费税税额和按比例税率计算的应纳消费税税额。计税依据的计算具体有以下几种:
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进口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为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为受托方同类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如果没有同类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则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消费税
=(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收回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为同类应税销售品的销售额,如果没有同类应税销售品的销售额,则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消费税
=(成本+利润+自用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第四,应注意用外购酒或委托加工已税酒和酒精生产酒的企业,其外购或委托加工酒已纳消费税款将不能得到抵扣。《通知》规定,停止执行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包括以外购已税白酒加浆降度,用外购已税的不同品种的白酒勾兑的白酒,用曲香、香精对外购已税白酒进行调香、调味以及外购散装白酒瓶出售等),外购酒及酒精已纳税款或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准予抵扣政策。2001年5月1日以前购进的已税酒及酒精,已纳消费税税款没有抵扣完的一律停止抵扣。
第五,应注意应纳消费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从量计算的应纳税额+从价计算的应纳税额
=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
《通知》规定,小酒厂一律实行查实征收办法,不再实行定额、定律的双定征税办法。
例如,某卷烟厂本月销售1000大箱(每大箱250条)卷烟,其中500箱调拨价格(不含增值税)为每条40元,另500箱调拨价格(不含增值税)为每条80元,本月进项税额为1300000元。应纳消费税和增值税计算如下:
(1)消费税计算
从量计税:应纳税额=150×1000=150000(元)
从价计税:
调拨价格每条40元的卷烟应纳税额=40×(500×250)×30%=1500000(元)
调拨价格每条80元的卷烟应纳税额=80×(500×250)×45%=4500000(元)
应纳消费税额=150000+1500000+4500000=6650000(元)
(2)增值税计算
应纳增值税额=[40×(500×250)+80×(500×250)]×17%-1300000
=2550000-1300000
=1250000(元)
例如,某酒厂生产白酒,本月销售粮食白酒10000件(每件12斤),出厂价每件(不含增值税)40元,销售薯类白酒10000件(每件12斤),出厂价每件(不含增值税)20元。本月进项税额40000元。应纳消费税和增值税计算如下:
(1)消费税计算
从量计税:应纳税额=0.5×(10000+10000)×12=120000(元)
从价计税:
粮食白酒应纳税额=40×10000×25%=100000(元)
薯类白酒应纳税额=20×10000×15%=30000(元)
应纳消费税额=120000+100000+30000=250000(元)
(2)增值税计算
应纳增值税额=(40×10000+20×10000)×17%-40000=6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