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农产品(开展物质产品市场交易,要建立生态农产品)

1. 开展物质产品市场交易,要建立生态农产品

1. 开展物质产品市场交易,要建立生态农产品

这个看你建多大的了,我自己建了一个平台,成本大概在10000左右。但是你如果要请人做推广和维护就不止这个价钱了,我是自己的团队推广维护。

2. 下列不属于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

2. 下列不属于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

对,不属于农产品

因为它主要是通过甘蔗和甜菜来的,而甘蔗属于种植业当中属于农产品深加工。

1、甘蔗制糖

甘蔗,属于温带和热带的一种农作物,也是制糖的主要原料。在我国南方产甘蔗地区,甘蔗制糖是最常采用的制糖方法。成熟了的甘蔗,含糖量大概在10%-16%左右,经过提汁、清净、蒸发、结晶、分蜜、干燥等一系列工序后,就有了我们看到的白糖。

2、甜菜制糖

甜菜,又叫红菜头,在我国主要分布在新疆、黑龙江、内蒙古等地,根据用途不同,还可以细分成糖用甜菜、食用甜菜和饲用甜菜三种,其中糖用甜菜是制糖的主要原料,甜菜制糖也是我国北方地区常用的制糖方法。

3. 农产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禽类交易、屠宰行为,预防和控制人感染禽流感等疾病的发生和传播,保障公共卫生安全,保护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禽类交易、屠宰及禽产品经营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禽类,包括鸡、鸭、鹅、肉鸽、鹌鹑、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禽等供食用的禽类动物。

本办法所称活禽,指前款所列的活体禽类。

本办法所称禽产品,指活禽经屠宰、加工的鲜禽产品或冻禽产品。

第三条 本市禁止活禽交易区域:

(一)云岩区、南明区、观山湖区。

(二)花溪区所辖明珠社区、阳光社区、贵筑社区、清溪社区、溪北社区、清浦社区、航天社区、航空社区、金欣社区、三江社区、小孟社区、金竹社区、瑞华社区、黄河社区、黔江社区、兴隆社区、平桥社区、花孟社区;乌当区所辖新天社区、振新社区、创新社区、顺新社区、高新社区;白云区所辖大山洞社区、红云社区、白沙关社区、铝兴社区、艳山红社区、艳山红镇;双龙航空港经济区所辖龙洞社区、见龙社区。

(三)双龙航空港经济区与南明区接壤的小碧村、云关村、木头村、柏杨树村、罗吏村。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发展需要,调整禁止区域,并提前向社会进行公布。

第四条 本市禁止活禽交易区域内活禽实行定点屠宰、白条禽上市。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全市活禽屠宰和禽产品经营管理工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相关部门按下列规定履行管理职责:

工商行政部门负责活禽、白条禽经营者的登记注册,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

农业行政部门负责活禽定点屠宰行业规划、设置及管理工作,负责牵头开展非法活禽屠宰厂(场)的取缔工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活禽屠宰行业及禽类交易市场的动物防疫监督管理。

食品药品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活禽、白条禽及禽产品生产经营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商务行政部门负责活禽批发市场规划设置,推进禽类产品冷链流通体系建设工作。

城管(综合执法)行政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在人行天桥、地下通道或者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活禽及禽产品行为。

卫生、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活禽交易、屠宰及禽产品经营等相关活动监督管理工作。

区(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做好本辖区内活禽交易、屠宰及禽产品经营等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对疫病的监测及评估,可以决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暂停活禽交易。暂停交易的时间和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发布公告。

县(市)人民政府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暂停活禽交易措施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发布通告。

暂停活禽交易期间,活禽零售市场、活禽批发市场应当停止活禽交易。

第七条 活禽批发市场的设置,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专业市场规划实施。活禽批发市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场内设置管理区、交易区、废弃物处理区,各区相对独立;

(二)水禽交易区和旱禽交易区分隔设置;

(三)有清洗、消毒和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排污系统应符合环保要求;

(四)配备焚烧炉等无害化处理设备;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进出活禽批发市场交易的活禽,应当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第九条 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向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活禽批发市场派驻官方兽医,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开展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

第十条 活禽批发市场在其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卫生、消毒、无害化处理、定期休市和食品安全管理等制度并予以公示;

(二)每日组织对活禽交易场所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清洗、消毒,收集废弃物和死亡禽类,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建立活禽经营管理档案,查验并留存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信息追溯凭证,留存期限不少于六个月;

(四)建立从业人员管理档案,并开展健康防护培训,落实卫生管理要求和健康防护措施;

(五)制定禽流感等疫病防控应急预案,发现活禽突发大量迅速死亡或者有禽流感可疑症状的,立即依法向农业行政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六)活禽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开展禽产品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出现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活禽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按照有关程序规定依法办理手续。定点活禽屠宰厂(场)在其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禽类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查验动物检疫证明,如实记录查验结果;

(二)建立禽类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如实记录屠宰禽类来源、流向、品质检验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三)按照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进行屠宰;

(四)建立定期环境消毒制度,做好消毒记录;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 定点屠宰厂(场)不得屠宰、加工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类。对经检疫不合格的活禽要依法开展无害化处理。

第十三条 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肉品品质检验制度,按照国家要求和行业标准开展肉品品质检验,检验合格发放检验合格证明。

鼓励定点屠宰厂(场)通过二维码等信息技术开展质量安全追溯,记录生产、检疫、检验及流通环节信息。

第十四条 经定点屠宰厂(场)提供的白条禽及禽产品,应当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方可出场。检疫检验不合格禽产品不得出场。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屠宰厂(场)、屠宰摊点,不得为非法屠宰活禽经营活动提供场所、屠宰工具、运输工具或者仓储设备。

第十六条 本办法第三条明确的禁止区域内,禽产品经营者不得开展活禽交易及屠宰经营活动,禽产品全部实施冷链配送、冷鲜销售。

第十七条 禽产品经营场所应当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仿蝇、防鼠、防虫、防渗水和配备有清洗消毒的设施设备。与禽产品表面接触的设备和工具应当无毒、无害、无异味,耐腐蚀。

第十八条 禁止区域内农贸市场、超市开办者在其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活禽入场交易;

(二)设置禽产品销售区域,实行区域分开,不得和熟食、面点等直接入口食品区域混杂;

(三)建立禽产品监督管理制度,开展禽产品巡查,附有检疫检验合格证明的禽产品方可入场销售;

(四)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禽产品市场的监督管理及防疫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禽产品经营者在其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当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冷藏设施,保证生鲜禽产品销售过程处于产品所需的低温环境;

(二)采购有资质的禽类定点屠宰厂(场)出产的合格禽产品,建立进货查验、台账登记制度;

(三)销售的禽产品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和禽类屠宰厂(场)统一追溯标识;

(四)不得销售超过保质期、腐败变质等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禽产品。

第二十条 禁止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企业、个人不得采购未经检验检疫或者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生鲜禽产品加工销售,不得采购活禽进行饲养加工销售。应当建立进货查验、台账登记制度,并留存相关凭证。

第二十一条 禁止区域外禽类经营活动的管理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分别由县级相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擅自设立屠宰厂(场)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情节严重的,可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对市场开办方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对市场开办方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县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对经营者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4. 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包括

大型超市不属于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

大型超市,是采取自选销售方式,以销售大众化实用品为主,并将超市和折扣店的经营优势结合为一体的,品种齐全,满足顾客一次性购齐的零售业态。根据商品结构,可以分为以经营食品为主的大型超市和以经营日用品为主的大型超市。

5.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指依法

 集中交易市场是有组织的市场,指在一定的场所、一定的时间、按一定的规则,集中买卖一定种类已发行证券而形成的市场,主要指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作为证券进行交易的场所,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组织,它本身不持有证券,也不进行证券的买卖,当然更不能决定证券交易的价格。证券交易所为交易双方成交创造或提供条件,并对双方进行监督。

6.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遵守

  (一)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生产的食用农产品,由本单位出具产地证明;其他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或者个人生产的食用农产品,由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政府等出具产地证明。

  (二)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以及农产品地理标志等食用农产品标志上所标注的产地信息,可以作为产地证明。

  (三)供货者提供的销售凭证、销售者与供货者签订的食用农产品采购协议,可以作为食用农产品购货凭证。

  (四)有关部门出具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合格证明或者销售者自检合格证明等可以作为合格证明文件。

  (五)销售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检疫、检验的肉类,应当提供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

  (六)销售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

7.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食用农产品

依法推进信息公开应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所列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申请予以提供。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确立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基本原则,进而构建具体制度,以依法行政原则指导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制度建设,是目前该项立法工作的重点。

一、政府责任原则。即在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法中应从政府责任的角度去设计相关制度,要将信息公开明确为行政机关负有的职责,以强化政府的责任意识。如果从公民权利的角度规定信息的公开,则不易落实为政府的积极行为,成为某些工作人员逃避公开信息的责任的借口。要明确政府、公民在政府信息公开及使用方面的权利义务。即行政机关有权收集、获取、传播发布以及保密相关的信息,公民有权要求控制相关信息的行政机关公开这些信息,政府机关有义务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依照公民的要求公布这些信息。

二、一般公开原则。所谓一般公开原则,就是指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事项外,政府信息一律公开。不宜公开的信息主要是涉及国家的安全、行政活动效率以及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等。世界各国的政府信息公开立法在适用范围上都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关于如何科学地界定不公开信息的范围,是政府信息公开立法所要解决的一个关键问题。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立法有必要借鉴国外的经验对不公开事项的标准作进一步的研究,既要保障行政机关根据公共利益的要求依法自主决定是否公开相关信息,又要有效防止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

三、政府各部门之间信息互通共享原则。由于受到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各部门各自为政的粗放式信息管理方式影响,各部门在信息的收集、分析、管理等方面存在严重的部门倾向,政府信息相互割裂、不成系统。这一方面加重了公民提供信息的负担,另一方面也影响了行政效率,造成资源的巨大浪费,影响了行政决策的效率和质量,不利于依法行政的实现。政府信息立法要强化各部门间的信息互通共享,节约信息公开制度运作的成本,减少不必要的重复劳动。

四、及时公开原则。为了督促行政机关及时有效地公布信息,各国信息公开法都对信息公布的时限作了明确的规定。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立法也应当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限。另外,为了保证信息及时公开,除了规定时限外,还应当建立政府信息登记制度,对现有信息进行科学的整理、分类,编制政府信息目录。一旦公民提出公开信息的申请,政府工作人员能及时地检索该信息并提供给申请人,方便老百姓。

五、保证公民能够便捷知道有关政府信息原则。政府信息公开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把维护最大多数人民的最大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政府信息公开的直接目的就是方便公民的生产、生活,减少信息封闭给公民生产、生活带来的负面影响。因此在立法时应充分考虑便民原则,保证公民能及时、准确地获取相关信息,满足生产、生活的需要。要发挥网络优势,充分利用政府网站的信息公开功能。

政府在我们的生活中扮演的角色,就相当于是我们的上级,只有政府把他的信息想人民群众公开,这样才能让监督作用在人民群众中更好的得到发挥。也正因为如此,政府才能让人民群众更加信赖。

8. 开展物质产品市场交易要建立生态农产品

利用5-10年时间,健全统一大市场基础机制,优化农产品市场体系架构,提升农产品市场功能,规范农产品市场秩序,初步建立起以功能集聚的农产品批发市场为中心,以绿色便捷的农产品零售市场为基础,以高效规范的电子商务等新型市场为重要补充,有形和无形市场相结合、产地和销地市场相匹配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制度完备、业态多元、互动高效的中国特色农产品市场体系。

9. 为维护农产品产销秩序和公平交易建立

1.网络谣言事件频发,让人们领略到了网络这把双刃剑的威力。在这样一个人人手握麦克风、人人都是传播者的大众传播时代,打击网络谣言、规范网络秩序,除了加强法律约束之外,网络公众们的自律也是引导网络“兴利除弊”的一个重要环节。

2.网络时代,人们的信息来源变得越来越多元化,传统媒体之外,微博、邮箱、社交网站、网络论坛等传播工具,正逐渐成为重要的信息源,在这些平台之上,每个网民既是信息获取者,也是信息发布者。由于科技带来的便利以及网络本身的隐匿性,使得人们发布信息变得异常便捷,很多时候,只是一个简单的鼠标轻点,就可能成为一次引爆舆论热点的源头所在。如此汹涌的传播力,没有有效的约束是极为危险的。但是,数以亿计的“传媒大军”,几何倍数翻转的传播速度,不能仅依靠单纯的外部监管,我们必须针对当前网络传播特点,在人心深处建立一种规则感和秩序感,以自发自觉的行为去维护网络秩序。

3.网络是虚拟的,但是生活是现实的。任何网络平台上的谣言纷争,最终都会着落在现实生活中。纵观近些年来的一系列网络谣言事例,始作俑者固然是罪无可恕,但网络公众不负责任、不理性的推波助澜也责任难逃,某种程度上甚至危害更大。从其产生的严重社会负面影响来看,正是这些不加甄别、不问是非、不负责任的转发、评论和扩散,把一个点源变成线源和面源,以致最终不可收拾地燎原。不仅给当事人的心理、财产安全造成了巨大伤害,而且引发了公众恐慌,破坏了政府公信力,扰乱了社会秩序。网络谣言危害的是公共利益,我们每一个人都是公共事件的参与者,公共利益的分享者,如果我们不加强自律,随意散播谣言,受伤害的不仅是事件的当事人,更会危害到我们赖以生活的公序良俗、世道人心,最后我们自己、我们每一个人都会成为网络谣言的受害者。

4.当下,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和矛盾多发期,对现实生活的不满、对未来生活的不确定性等,为谣言的产生和传播提供了温床。此外,信息化浪潮汹涌而至也常常把人冲昏了头脑,信息传播不对称、科学知识欠缺、信息管理落后等,也为谣言的传播泛滥提供了可乘之机。因此,加强网络自律,不仅要杜绝因宣泄个人情绪的恣意胡言、为吸引“眼球”而渲染夸大、为谋求利益而肆意炒作,也要防范八卦无聊的道听途说、不加思索的随手转发、自以为是的“仗义执言”;不仅要禁止某些别有用心的“主导型”造谣生事,也要防止一些无心之过的“帮凶型”传谣行为;不仅要做到不造谣,更要做到不传谣、不信谣。面对网络谣言时,要树立防范意识,通过理性思考和听取多方信息,提升鉴别谣言的能力。在事件并未真正明朗之前,保持冷静,分清是非,不妄下断言,不随意评论。尤其是公众人物,更要以审慎的态度对待传言,不偏听偏信,不推波助澜。这既是一种对社会负责任的态度,更是网络时代必备的素养。

10. 不属于加强农产品的市场体系建设的是

俗俗话说,三个臭皮匠赛过渚葛亮,这句话也充分的向我们说明了团队建设的重要性。

分工明确,各司其职,每人要有准确的定位。

赏罚明确,对于团队中做的好的队员要奖励,对于不好的给予惩罚。

集体精神,要明白团队精神的重要性。

团队游戏,要多些利于团队建设的游戏。

11. 为确保产品市场供应和农业

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农产品是农业中生产的物品,如高粱、稻子、花生、玉米、小麦以及各个地区土特产等。国家规定初级农产品是指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及其产品,不包括经过加工的各类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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