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台经销商出货单怎么看,我2年前在一个白酒经销商那做业务员通过我介绍的客户卖了4万

1,我2年前在一个白酒经销商那做业务员通过我介绍的客户卖了4万

应该有协助追债的义务
不应该,他就是用气势压你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我2年前在一个白酒经销商那做业务员通过我介绍的客户卖了4万

2,我给一家白酒代理商做会计月底我会过去上班按业务员销货单还有

【川哥讲会计】针对零碎货单,记载在excel表格中,运用sumif函数进行分类汇总,把同一种产品进行汇总,然后汇总编制记账凭证。
编号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我给一家白酒代理商做会计月底我会过去上班按业务员销货单还有

3,我想批发一些白酒请问有什么好的进货渠道

那个集单就可以采购的白酒,很多进货商都是去这采购。
你在西昌吗?需要批发什么价位的白酒?
你好!含高良白酒可以去看看,是一个渠道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喜勿喷,谢谢。
你是要做那种市场,可以私信我,了解一下

我想批发一些白酒请问有什么好的进货渠道

4,白酒批发商应该找经销商代理商还是生产厂家进货呢

看做的酒的品牌咯,品牌小你直接找厂家,建议你呢先找厂家,厂家要说有经销商再找经销商,或者厂家给你的报价 拿去跟当地经销商对比下,看哪个实惠,再者就是你直接做厂家代理商···
首先是学习,其次是与老板很好地沟通,达成一致意见,理解和支持你的工作;第三建立高素质、有团队协作精神、高效率的营销队伍;第四制定营销战略和战术。
看你投入多少了 还有看做什么品牌,如果是名酒系列的话 如西凤酒 你投10万以上可以考虑找运营商做单系列(一般2-3款产品)品牌代理,几万就批发。50万可以找厂里做直营产品代理。

5,什么是酒类流通随附单

根据国家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规定,酒类流通实行《酒类流通随附单》(简称《随附单》)制度。《随附单》即酒类批发企业(含酒类生产企业)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必须填写的表明该批酒类商品来源、去向、品名、数量等内容的单据,可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附随于酒类流通的全过程,单随货走,单货相符,是酒类商品的身份证。《随附单》由商务部统一制定,各省酒类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实行《随附单》制度是规范酒类流通管理的重要手段。通过《随附单》可以实现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这对于规范酒类流通渠道,防止假冒伪劣酒进入市场具有重要意义,也便于酒类监督管理部门检查市场和酒类经销商、酒类孩乏粉何莠蛊疯坍弗开消费者识别真伪。同时还可以有效地抑制明零暗批等不法行为,保护合法批发企业的正当权益。
?答:《酒类流通随附单》是检验酒品来源的重要凭证,能够从中追根溯源,从生产厂家到批发商,再到零售商都标记得清清楚楚,为真酒验明正身,让假酒无处遁形。根据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规定:酒类经营者(供货方)批发酒类商品应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并加盖公章,同时酒类经销商对每批购进的酒类商品应索取加盖印章的《酒类流通随附单》。随附单上写明售货单位、购货单位、销售日期、生产批号等,这就让每一瓶酒从生产者到经营者、消费者手中都随身携带“身份证”,以便随时验明正身。而《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中随附单制度的目的,就是给酒类流通加上防护网。

6,白酒随附单 是什么

最近很多代理商问我所说的整件开酒水随附单是什么意思,说是比较困惑。问的人太多。再此详细解释下。这个东西对于很多做酒的代理商,经销商来说,是很常见的一个单据,俗称酒水身份证。一般由各省所在地商务厅负责管理 ,配发,由正规酒类公司申领,备案。理论上批发者都要给下面客户这个随附单的(详见《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四条。特摘录如下: 第十四条 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应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随附单》附随于酒类流通的全过程,单随货走,单货相符,实现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 《随附单》内容应包括售货单位(名称、地址、备案登记号、联系方式)、购货单位名称、销售日期、销售商品(品名、规格、产地、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数量、单位)等内容,并加盖经营者印章。 由此,基本每批冰峪庄园大米原浆酒的身份特征都被记录在案,共三联,其中一联给客户,剩下的存根,一本用完要到商务厅换取新的,自己不能随意更改,都要备案,如遇到纠纷,依据此酒类随附单可以追究责任,所以正规公司,基本不可能在如此严格的情况下拿酒水随附单开国际玩笑的。因为批发都是大量走货, 实体公司中,主要给各下属做酒的经销商开随附单,散户是不开的,而且确实也主要是针对批发级别的客户,但为了让大家放心,为了做品牌服务,做到从根本上让客户放心,对于整件贵重酒水(万元左右),都要开酒水随附单,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 还是那句话:让大家买着放心,喝着舒心!!专注品牌! 做正规酒商!

7,酒类流通随附单申请怎磨写

一、总 则第一条 根据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关于实施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的通知》和《云南省商务厅关于简化酒类流通随附单发放管理程序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酒类流通随附单》由省商务厅按照商务部要求的式样统一编号和印制,自制无效。第三条 《酒类流通随附单》按照“谁登记、谁发放”的原则发放,市县区商务局各自负责在本机关登记的酒类经营者的《酒类流通随附单》发放。二、使用范围第四条 《酒类流通随附单》是酒类流通溯源制度的重要凭证,仅用于酒类流通过程之中,不得用于企业内部的其他管理。第五条 酒类生产企业的销售部门、酒类批发经营者(含批零兼营,简称酒类商品供应商,下同)在销售时,必须开具《酒类流通随附单》。第六条 酒类零售经营者(含宾馆、饭店、酒吧、夜总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服务业者等,简称酒类商品采购商,下同)在采购酒类商品时应主动索取《酒类流通随附单》。第七条 酒类商品供应商、酒类商品采购商在运输、存储、调拨酒类商品时要做到一货(批次)一单,单货相符,单随货走,有单必有货。酒类生产企业的销售部门存储在本企业的酒类商品除外。第八条 啤酒生产和销售暂不实行《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药酒、保健酒及料酒不实行备案登记和《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第九条 《酒类流通随附单》为一式三联,第一联为存根;第二联为售货单位留存;第三联为随货同行。 《酒类流通随附单》中“品名”、“规格”栏内填写酒类商品,不得与其他商品混合填写。 《酒类流通随附单》中“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栏内,属进口酒类应填写灌装日期。三、申领办法第十条 县区商务局每半年(5月、12月)向市商务局申领《酒类流通随附单》、《云南省酒类流通随附单领购簿》和调拨单。县区商务局申领需提交的资料:1、首次申领时需提交由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和加盖单位印章的《酒类流通随附单申领表》和半年需求量测算表;2、再次申领时需提交由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和加盖单位印章的《酒类流通随附单申领表》、《酒类流通随附单发放登记表》(汇总)、半年需求量测算表和已使用的《酒类流通随附单》存根及调拨单存根。县区商务局的申领程序:1、县区商务局测算半年用量,准备需提交的资料;2、县区商务局向市商务局申报,提交相关资料(一式两份),由市商务局负责酒类流通管理的科室(以下简称经办科室)受理、测算、初审,交分管领导审批;3、分管领导审核批准;4、经核准的材料交经办科室,由经办科室按核准数发放,并办理相关手续;5、相关资料由经办科室和申领单位存档备查。第十一条 酒类商品供应商在申领《酒类流通随附单》前,必须先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酒类流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第十二条 酒类商品供应商应向本企业备案登记的酒类流通管理部门申领《酒类流通随附单》和《云南省酒类流通随附单领购簿》。酒类商品供应商申领需提交的资料:首次申领需提交:1、《酒类流通随附单申领表》(企业);2、《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复印件;3、产品检验报告;4、《营业执照》复印件;5、生产企业应提供《生产许可证》;6、单位介绍信及经办人的有效证件。再次申领需提交:1、《酒类流通随附单申领表》(企业);2、已全册使用并交由备案登记机关汇总统计后的《酒类流通随附单》存根;3、备案登记机关核发的《云南省酒类流通随附单领购簿》。酒类商品供应商申领程序:1、酒类商品供应商测算全年用量,准备相关资料;2、向酒类流通管理部门提交相关资料(一式两份);3、经办科室受理申请,对相关证件和申请报告审核无误和测算合理后,首次申领按照测算的全年需求总量1/4的标准,再次申领按照“存根上缴多少,发放多少”的原则向分管领导提出办理意见,并交分管领导审批;4、分管领导审核批准;5、经核准的材料交经办科室,由经办科室按核准数发放,开具调拨单(盖章有效)并在该企业使用的《云南省酒类流通随附单领购簿》上登记;6、相关资料由经办科室和申领单位存档备查。酒类流通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无特殊原因必须在两个工作日内向申请者发放《酒类流通随附单》和《云南省酒类流通随附单领购簿》,并开具调拨单。四、随附单管理第十三条 县区酒类流通管理部门要安排专人负责向上级管理部门进行《酒类流通随附单》的申领、保管,负责有关审核、测算、发放、登记、存根回收、保管,负责有关资料的汇总、上报工作。 酒类经营者必须指定专人负责《酒类流通随附单》的领用和保管工作。第十四条 县区酒类流通管理部门必须建立《酒类流通随附单》收发台帐(《酒类流通随附单》发放登记表),认真登记领用企业名称、备案登记证号、领用数量、随附单起止号、领用日期、领用人签名、发放人签名、生产企业的生产证号、主要经营品牌和存根回收情况等。酒类商品供应商必须建立《云南省酒类流通随附单领购簿》。第十五条 酒类商品供应商必须如实填写《酒类流通随附单》,要求字迹清晰、加盖印章。酒类商品采购商必须如实核对《酒类流通随附单》与销售商的有关证件、所购酒类商品,做到单证相符、单货相符。《随附单》无售货单位盖章无效。酒类商品供应商、酒类商品采购商必须对所供应和采购的酒类商品承担责任。第十六条 《酒类流通随附单》不得重复使用、转借、代开、伪造和买卖。第十七条 《酒类流通随附单》如有遗失或损毁,必须立即将有关情况、遗失或损毁的单据起止号等报告发放《酒类流通随附单》的酒类流通管理部门。县区酒类流通管理部门应及时对有关情况进行备案,并上报市级酒类流通管理部门。县区酒类流通管理部门在收到有关遗失或损毁报告后应及时督促遗失或损毁《酒类流通随附单》的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在市级新闻媒体上对《酒类流通随附单》遗失或损毁情况予以公告,公告费用由遗失或损毁单位承担。《酒类流通随附单》如因特殊原因不能使用的,应及时交回发放单位。第十八条 凡不执行《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的酒类商品供应商、采购商, 一经查实 , 按照《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由酒类流通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向社会公布;拒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处5000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2008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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