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台造假能判多少年,那这要判几年呢

1,那这要判几年呢

什么事情呢?你这样问,怎么回答你。
那要看犯得什么事儿。请详述
2到3年把

那这要判几年呢

2,03庆祝九二南巡十周年纪念酒这个茅台真假啊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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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诈骗二十万现已刑拘如果罪名成立能判多少年我的钱还能要回

十年左右,看他有无财产。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诈骗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2011年8月1日一、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千元为起点。二、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万元为起点。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五十万元为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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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伪造假酒该如何判刑

1、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和假冒注册商标罪竞合,从一重处罚2、《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没死人怎么都好说.
看危害程度,大的能判死刑!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情节严重者10年以上,5年以下
该行为属于生产伪劣产品罪。至于如何量刑得视情节而定。如果情节特别严重,比如造成他们饮用后死亡的,可判处死刑。

5,请问制假售假要判刑吗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罪 相关法条: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一条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第五十二条 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三条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第五十四条 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第六十一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我想问下现在做假酒捉到的话会被判多久

四、处罚 l、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12月16日)的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l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本法第152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本法第l52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 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2千元至4千元”、“3万元至5万元”的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个人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单位实施诈骗,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参照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数额,确定适用原《刑法》第151条或者第l52条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无期!

7,伪造产品质量检测报告是否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未依法要求其改正或者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资格的,对因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认证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扩展资料:案例:徐州一公司伪造4000余份检测报告案值超百万9月,徐州市某质检部门接到四川一家食品公司打来的电话。电话里,该公司负责人张经理生气地表示,徐州某质检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错漏百出。原来,张经理所在公司8月委托陕西省西安市某家检测机构进行质检,9月下旬收到了邮寄来的检测报告。可是张经理发现,该报告并非西安某检测机构出具,印章是徐州质量检测部门的。在该份报告里,相关参数驴唇不对马嘴,报告内容错漏百出。张经理一度以为是工作人员业务能力低下所致,于是拨通徐州某质检部门的热线电话“质问”情况。徐州某质检部门查看了张经理传真过来的质检报告,发现此报告并非是该部门出具的正规检测报告,怀疑是有人伪造了部门印章从事非法活动,于是报警。经侦查,民警摸清楚出具检测报告的公司就在徐州新城区某写字楼内。办案民警来到嫌疑人朱某这家公司后发现,所谓的公司只是一间20平米左右的房间,大量伪造的检测报告被堆放在屋内。民警当场查获未来得及寄出的各类伪造检测报告500余份,朱某也被警方当场控制。嫌疑人朱某是徐州沛县人,几年前应聘去了市区一家正规检测公司,经常和质检部门打交道。朱某觉得质检有“商机”,于是平时非常注意“学习”,同事们还一度认为朱某很上进。朱某还利用工作之便,偷偷拷贝了客户资料、质检部门的报告文档和式样。朱某自以为“学成”后,就从公司辞职,并注册成立了新公司,因不具备相关资质,朱某一开始没有什么生意,他想到了偷偷备份的资料,走上了伪造质检报告之路。朱某的业务主要通过网络。他找人伪造了专用的公章和文件,谎称自己的公司是正规公司,让业务员通过QQ群、网络广告与外界交流联系。由于朱某掌握不少正规公司业务资料,看到一些“样品”后,一些受害公司信任了朱某公司的业务。一些公司贪图便宜,开始和朱某合作,他的公司的生意也越来越好。朱某交代,他的公司没有任何检测仪器和设备,他本人也没有专业的质检资格,所出具的检测报告都是下载网上的内容,根据客户的要求进行拼凑而成。朱某表示,公司初始阶段,他对于伪造的检测报告,还是要求“质量”的,尽量要达到以假乱真,不让他人看出破绽。随着公司业务的红火,不少不法商贩找上了门,要求根据他们的需要订制检测报告,朱某渐渐的放弃了对“质量”的要求,完全根据客户要求“私人订制”。根据朱某交代,其公司成立一年时间,累计伪造检测报告4千余份,他对每份报告收取80-200元不等的检测费用,已非法获利100余万元。目前嫌疑人朱某因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被依法提请逮捕。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徐州一公司伪造4000余份检测报告案值超百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二十九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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