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老字号认定(中华老字号认定不需要公示)

1. 中华老字号认定不需要公示

1. 中华老字号认定不需要公示

老字号商标申请方法步骤如下:

  1、提出申请。有关单位根据自身情况填写申报表,并报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

  2、提交资料。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提交的申请进行初评,确认申请有效的,指导申报单位按照规定格式提交有关资料,并报所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3、调查鉴别。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组织有关机构、专家对申报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调查与鉴别,并提出初步评估意见报振兴委员会。

  4、认定评审。振兴委员会组织专家对资料进行分析,必要时对有关内容进行现场调研,提出评审意见,撰写认定报告。

  5、公示。在有关媒体公示拟认定为“中华老字号”的企业和品牌名单,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均可向振兴委员会提出异议。

  6、做出决定。拟认定为“中华老字号”的企业和品牌在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振兴委员会做出决定,认定为“中华老字号”。

  7、复核。申报单位对认定结果有疑义的,可向振兴委员会提出复核,复核结果在接到复核申请后30天内做出。

  8、注册存档。认定过程涉及的所有资料均由振兴委员会存档保留,并负责管理。

  9、核发证书。对通过认定的“中华老字号”以商务部的名义颁发牌匾和证书。

2. 中华老字号的认定条件

2. 中华老字号的认定条件

申请对象须是境内的有关单位(企业或组织)。

同时申请条件如下:拥有商标所有权或使用权;品牌创立于1956年(含)以前;传承独特的产品、技艺或服务;有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的企业文化;具有中华民族特色和鲜明的地域文化特征,具有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具有良好信誉,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和赞誉;国内资本及港澳台地区资本相对控股,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3. 中华老字号认定不需要公示吗

近日第三批“泰州老字号”评审出炉,10家企业新跻身“泰州老字号”。至此,全市老字号企业达31家,其中“中华老字号”1家、“江苏老字号”8家、“泰州老字号”22家。

此次新增的“泰州老字号”为:海陵区海棠春餐饮店、泰州第一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兴化市养和园大酒店北小街分店、兴化市夏氏祖传针灸、泰兴市唯吾知足酿酒厂有限公司、兴化市潘福记食品店、泰州市明智园食品有限公司、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泰州百年万顺珠宝有限公司、江苏善予食品有限公司。

这当中,有5家餐饮、食品企业,2家医疗及医疗服务企业,2家零售企业及1家制造企业。

“为引导和促进地方老字号创新发展,市商务局积极促进老字号不断发展壮大,今年初启动了第三批‘泰州老字号’评审工作。”市商务局流通业发展处处长胡庚庆介绍,“依照泰州市老字号认定暂行办法,组织全市有申报意愿的30多家企业进行了申报培训,并经评审、复核、公示等程序,产生了最终名单。”

老字号承载着优秀的中华文化,所传承的独特产品、精湛技艺和经营理念,具有不可估量的品牌价值、经济价值和文化价值。

“我们将多措并举,支持、鼓励老字号做大做强。”胡庚庆说,“市商务局将组织老字号企业参加在湖南长沙举办的中国国际食品博览会及省内外展销会,推动‘泰州老字号’走出江苏、走向全国。还将鼓励泰州市老字号企业申报商务发展资金,通过技术改造、产品升级,提升品牌形象,扩大市场竞争力。同时,还将鼓励规模大、品牌实力强的‘泰州老字号’积极申报‘江苏老字号’‘中华老字号’,努力达到‘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的目标。”

4. 中华老字号证书

中华老字号(China Time-honored Brand)是指历史悠久,拥有世代传承的产品、技艺或服务,具有鲜明的中华民族传统文化背景和深厚的文化底蕴,取得社会广泛认同,形成良好信誉的品牌。

由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部认定的中国大陆的老牌企业。在1991年全行业的认定中,有1600余家老牌企被授牌。2005年6月,中商合公布中华老字号认定范围征求意件稿,表明中华老字号的认定工作在暂停14年后再次启动。2006年4月,国家商务部发布了《“中华老字号”认定规范(试行)》“振兴老字号工程”方案,表示在3年内由国家商务部在全国范围认定1000家“中华老字号”,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名义授予牌匾和证书。

老字号是数百年商业和手工业竞争中留下的极品。都各自经历了艰苦奋斗的发家史而最终统领一行。其品牌也是人们公认的质量的同义语。现代经济的发展,使老字号显得有些失落,但它仍以自己的特色独树一帜。在这些闻名遐迩的老店中,有始于清朝康熙年间提供中医秘方秘药的同仁堂,有创建于清咸丰三年(公元1853年)为皇亲国戚、朝廷文武百官制作朝靴的“中国布鞋第一家”内联升, 有1870年应京城达官贵人穿戴讲究的需要而发展起来的瑞蚨祥绸布店,有明朝中期开业以制作美味酱菜而闻名的六必居,这些老字号是中华历史的一部分,在这里您经历的是传统,体现的是百年不变的服务。

5. 中华老字号的认证标准

中华老字号  (China Time-honored Brand)是指历史悠久,拥有世代传承的产品、技艺或服务,具有鲜明的中华民族传统文化背景和深厚的文化底蕴,取得社会广泛认同,形成良好信誉的品牌。  由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部的中大的老牌企业。1991年行的定中,全有1600余家老字企被授牌。2005年6月,中商合公布中老字定范征求意稿,表明老字的在14年后再次始。2006年4月,家商部布了《“中华老字号”认定规范(试行)》“振老字工程”方案,表示在3年,由商部在全范定1000家“中老字”,并以中人民共和商部的名,授予牌匾和。[编辑本段]中华老字号定义  “中华老字号”是指在长期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沿袭和继承了中华民族优秀的文化传统,具有鲜明的地域文化特征和历史痕迹、具有独特的工艺和经营特色,取得了社会广泛认同和良好商业信誉的企业名称和产品品牌。[编辑本段]简介  老字号是数百年商业和手工业竞争中留下的极品。都各自经历了艰苦奋斗的发家史而最终统领一行。其品牌也是人们公认的质量的同义语。现代经济的发展,使老字号显得有些失落,但它仍以自己的特色独树一帜。在这些闻名遐迩的老店中,有始于清朝康熙年间提供中医秘方秘药的同仁堂,有创建于清咸丰三年(公元1853年)为皇亲国戚、朝廷文武百官制作朝靴的“中国布鞋第一家”内联升, 有1870年应京城达官贵人穿戴讲究的需要而发展起来的瑞蚨祥绸布店,有明朝中期开业以制作美味酱菜而闻名的六必居,这些老字号是中华悠久历史的一部分,在这里您经历的是传统,体验的是百年不变的服务。[编辑本段]品牌特色  老字号不仅是一种商贸景观,更重要的是一种历史传统文化现象。不到长城非好汉,不吃烤鸭真遗憾,使全聚德成为北京的象征。而京城民间歇后语,如东来顺的涮羊肉--真叫嫩、六必居的抹布--酸甜苦辣都尝过、同仁堂的药--货真价实、砂锅居的买卖--过午不候等,生动地表述了这些老字号的品牌特色。  过去老北京人谝富有句口头禅:头顶马聚源,脚踩内联升,身穿八大祥,腰缠四大恒。这里说的“脚踩内联升”,是说能穿上内联升做的鞋,是对身份的一种炫耀。[编辑本段]中华老字号的认定范围  百货、中药、餐饮、服装、调味品、酒、茶叶、烘焙食品、肉制品、民间工艺品和其他商业、服务行业。 有名的象:全聚德、狗不理、内联升等等。目前全国各行业共有老字号商家约一万多家,到今天仍在经营的却不到千家。[编辑本段]第一批“中华老字号”名单  北京市   北京吴裕泰茶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吴裕泰)   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商标:稻香村)   北京同升和鞋店(注册商标:同升和)   北京王府井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安市场(注册商标:东安)   北京盛锡福帽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商标:盛锡福)   北京大明眼镜股份有限公司(幸福大街精益店,注册商标:精益)   北京来今雨轩饭庄(注册商标:来今雨轩)   北京大明眼镜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大明)   北京中国照相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商标:中国照相馆)   中国茶叶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中茶)   北京工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王府井工美大厦(注册商标:工美)   北京馄饨侯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商标:馄饨侯)   北京四联美发美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商标:四联)   北京六必居食品有限公司(注册商标:六必居)   聚德华天控股有限公司北京柳泉居饭庄(注册商标:柳泉居)   聚德华天控股有限公司北京聚德烤肉宛饭庄(注册商标:烤肉宛)   北京六必居食品有限公司(桂馨斋食品厂,注册商标:桂馨斋)   北京天福号食品有限公司(注册商标:天福号)   聚德华天控股有限公司北京砂锅居饭庄(注册商标:砂锅居)   北京华天饮食集团公司(同和居饭庄,注册商标:同和居)   聚德华天控股有限公司北京烤肉季饭庄(注册商标:烤肉季)   北京鸿宾楼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商标:鸿宾楼)   北京六必居食品有限公司天源酱园(注册商标:天字牌)   北京金象复兴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白塔寺药店(注册商标:白塔寺药店)   北京元长厚茶叶有限公司(注册商标:元长厚)   北京桂香村食品有限公司(注册商标:桂香村)   聚德华天控股有限公司北京玉华台饭庄(注册商标:首都玉华台)   北京市西单商场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XDSC)   北京同春园饭店(注册商标:同春园)

6. 中华老字号认定不需要公示吧

老字号认定规范

一、申请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有关单位(企业或组织)。

二、申请条件

(一)拥有商标所有权或使用权。

(二)品牌创立于1956年(含)以前。

(三)传承独特的产品、技艺或服务。

(四)有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的企业文化。

(五)具有中华民族特色和鲜明的地域文化特征,具有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

(六)具有良好信誉,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和赞誉。

(七)国内资本及港澳台地区资本相对控股,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认定机构

(一)由商务部牵头设立“中华老字号振兴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振兴委员会),全面负责“中华老字号”的认定和相关工作。

(二)中华老字号振兴发展委员会下设秘书处、专家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商务部商业改革发展司,负责振兴委员会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专家委员会由各行业专家、法律专家、商标专家、品牌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质量专家、历史学家等组成,负责“中华老字号”的评审,并参与相关工作论证。

(三)原经有关部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要重新参加认定。

四、申请认定程序

具备“中华老字号”认定条件的单位,向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申报,并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含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下同)审核后报振兴委员会认定。程序包括:提出申请、资料提交、调查鉴别、认定评审、公示、做出决定、复核、注册存档、核发证书等。具体步骤:

(一)提出申请:有关单位根据自身情况填写申报表,并报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

(二)资料提交: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提交的申请进行初评,确认申请有效的,指导申报单位按照规定格式提交有关资料,并报所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三)调查鉴别: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组织有关机构、专家对申报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调查与鉴别,并提出初步评估意见报振兴委员会。

(四)认定评审:振兴委员会组织专家对资料进行分析,必要时对有关内容进行现场调研,提出评审意见,撰写认定报告。

(五)公示:在有关媒体公示拟认定为“中华老字号”的企业和品牌名单,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均可向振兴委员会提出异议。

(六)做出决定:拟认定为“中华老字号”的企业和品牌在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振兴委员会做出决定,认定为“中华老字号”。

(七)复核:申报单位对认定结果有疑义的,可向振兴委员会提出复核,复核结果在接到复核申请后30天内做出。

(八)注册存档:认定过程涉及的所有资料均由振兴委员会存档保留,并负责管理。

(九)核发证书:对通过认定的“中华老字号”以商务部的名义颁发牌匾和证书。

7. 中华老字号 申请

一、老字号申请流程

  1、提出申请:有关单位根据自身情况填写申报表,并报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

 2、资料提交: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提交的申请进行初评,确认申请有效的,指导申报单位按照规定格式提交有关资料,并报所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3、调查鉴别: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组织有关机构、专家对申报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调查与鉴别,并提出初步评估意见报振兴委员会。

  4、认定评审:振兴委员会组织专家对资料进行分析,必要时对有关内容进行现场调研,提出评审意见,撰写认定报告。

  5、公示:在有关媒体公示拟认定为“中华老字号”的企业和品牌名单,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均可向振兴委员会提出异议。

8. 中华老字号认定规范

第一条 为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促进中华老字号传承发展,建立中华老字号动态管理机制,完善中华老字号名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老字号是指历史悠久,拥有世代传承的产品、技艺或服务,具有鲜明的中华民族传统文化背景和深厚的文化底蕴,取得社会广泛认同,形成良好信誉的品牌。

第三条 商务部主管全国中华老字号认定管理工作,将中华老字号及其所属企业(中华老字号企业)和代表性注册商标列入中华老字号名录,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促进中华老字号发展政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华老字号认定相关管理工作,实施中华老字号促进发展政策。

第四条 中华老字号认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商务部每三年认定并公布新一批次中华老字号名录。

第五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可以申请中华老字号认定。

第六条 中华老字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品牌创立于1956年(含)以前;

(二)传承独特的产品、技艺或服务;

(三)具有中华民族特色和鲜明的地域文化特征,具有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

申请中华老字号认定的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代表性注册商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二)有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的企业文化;

(三)具有良好信誉,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和赞誉;

(四)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七条 申请中华老字号认定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基本信息、股权结构及近三年经营情况;

(二)品牌创立时间的证明材料;

(三)代表性注册商标的权属证明文件;

(四)传承独特产品、技艺或服务的证明材料;

(五)主营业务传承脉络清晰的证明材料;

(六)品牌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的介绍材料;

(七)企业文化的介绍材料和获得社会荣誉等证明材料;

(八)针对上述材料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真实性承诺;

(九)商务主管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中华老字号申请认定工作通过商务部中华老字号信息管理系统进行。

(一)发布公告。商务部发布开展中华老字号认定的公告。

(二)企业填报。申请企业在通知规定日期内通过中华老字号信息管理系统如实填报企业情况,上传真实、有效、完整的证明材料,并将申请材料一式三份装订成册报住所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三)材料核实。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相关部门对本地区企业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进行核实,组织有关机构和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研究、论证并对外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推荐意见并移交申请材料。

(四)专家审查。商务部组织专家通过材料审查、现场调查、查阅档案等形式对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推荐申请进行审查,提出拟认定的中华老字号名录。

(五)社会公示。商务部在商务部网站和中华老字号信息管理系统对拟认定的中华老字号名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均可向商务部提出异议,并提供详实的书面举证材料。商务部在接到异议后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异议情况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在接到异议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如存在较大争议,商务部可召开听证会。

(六)作出决定。在公示期间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商务部列入中华老字号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商务部是"中华老字号"官方标识的权利人,任何其他组织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使用。商务部依据本办法授予获认定企业中华老字号官方标识使用权并颁发中华老字号牌匾。中华老字号标识的样式和使用规范由商务部制定公布。

中华老字号企业可以在其企业、产品或服务的宣传介绍材料中,按照相关规定使用标准样式的中华老字号标识。

中华老字号企业在使用中华老字号标识时,应与获得认定的企业名称和代表性注册商标相一致。 

第十条 商务部统一制作和颁发中华老字号牌匾,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自行制作、伪造、变造、销售或者冒用。

第十一条 商务部通过中华老字号信息管理系统,运用信息化手段收集、记录企业发展史料、经营管理情况,建立中华老字号数字化档案,并向社会公开不涉及企业商业秘 密的内容。

第十二条 中华老字号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消费者权益保护、公平竞争、市场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开展经营活动,并通过中华老字号信息管理系统按时填报企业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中华老字号企业的住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经中华老字号信息管理系统更改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中华老字号企业发生以下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详细说明发生变更的理由,提供股东会或董事会相关决议、已履行必要行政管理程序的证明材料,通过中华老字号信息管理系统向住所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信息更改申请。

(一)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

(二)企业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

(三)企业新增或变更代表性注册商标的;

(四)企业不再开展原有主营业务,转由新成立企业或关联企业继续从事相关主营业务的。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接到企业申请后,按照中华老字号认定条件进行审核。审核过程中可根据需要现场核实相关情况或要求企业补充提供相关材料,必要时向社会公示。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于3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商务部。商务部收到审核意见后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在中华老字号信息管理系统公布复核通过的企业变更信息。

第十五条 中华老字号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所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一个月内予以整改:

(一)未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按时在中华老字号信息管理系统填报相关信息的;

(二)企业基本信息变更后未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做出更改的;

(三)中华老字号标识使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四)擅自制作、变造中华老字号牌匾的;

(五)被相关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第十六条 中华老字号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所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约谈企业负责人,责令三个月内予以整改:

(一)被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整改,一个月内未整改或整改措施不力的;

(二)企业重大信息变更后未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提出信息更改申请的。

第十七条 中华老字号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所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建议商务部暂停其中华老字号标识使用权一年:

(一)被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约谈,三个月内未整改或整改措施不力的;

(二)被相关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商务部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作出暂停其中华老字号标识使用权一年的决定。一年期间届满前,商务部可根据企业整改情况,再次作出暂停其中华老字号标识使用权一年的决定。

第十八条 中华老字号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所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建议商务部将其移出中华老字号名录并收回中华老字号标识使用权:

(一)企业破产清算、解散、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或三年以上不开展经营活动的;

(二)发生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严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或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三)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华老字号认定的;

(四)三次被依据本办法第十七条暂停中华老字号标识使用权的;

(五)已经不符合中华老字号认定条件的。

商务部认为确有必要的,作出移出中华老字号名录和收回中华老字号标识使用权的决定。 

被移出中华老字号名录的品牌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中华老字号认定。

第十九条 商务部作出暂停或收回中华老字号标识使用权决定的,在中华老字号信息管理系统中通报并在商务部网站公布。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中华老字号企业或中华老字号管理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商务部或当地商务主管部门举报。举报人应当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商务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按照本办法管理,无需重新申请认定。原国内贸易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须按本办法向商务部申请认定。

第二十二条 港澳台地区企业申请中华老字号认定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 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内中华老字号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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