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业促销政策,速求白酒行业促销品管理制度或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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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速求白酒行业促销品管理制度或办法

按提货量 以及品种分配 提货时就配发促销品 好多厂家都这样做的
什么时间 吃你的喜糖

速求白酒行业促销品管理制度或办法

2,酒水的促销方案计划

会员赠酒 节日送酒 促销惠顾
要记住千万不要降价那就更卖不了,最好把啤酒赠出去,就是买别的东西赠啤酒,这样就顾客就会觉得买的东西更便宜,而且营业额还会增加

酒水的促销方案计划

3,如何才能做出好的酒类促销方案

作为酒类促销从业20多年的老专家,我给你些建议: 如果你不想建立庞大的营销机构就能扩大销量,建议你找共升传媒,他们可以做到; 如果你不想花巨额资金就可以广泛的发布广告,建议你找共升传媒,他们可以做到; 参考资料:北京共升传媒广告有限责任公司

如何才能做出好的酒类促销方案

4,酒厂白酒促销方案

白酒促销方案
你记住这几点日本成功的推销大师原一平说:商场-礼仪是很重要的-包括你的形象-(1.2)自信:相信自己-相信自己所代表的企业-相信自己所代表的企业所销售的产品这是最基本的...也是最复杂的...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5,白酒常用促销方案有哪些

节日里白酒促销方法有两种,一种是强力推广,利用可以利用的一切媒体对市场进行高强度的轰炸;一种是常规推广,选择对目标群体最有效率的媒体进行宣传,快速的影响市场。大城市推广主要利用报纸、电视,辅以户外、车体、广播等形式。中小城市利用车体和户外为主的媒体组合就能在短期内得到很好的到达率。建议多想一些比较有效的促效手段,在卖场上低价或配赠促销,在酒店内利用一些奖励手段刺激服务员卖力的推广本品牌的酒水。大家都是采用这样的手段,但这种促销方法是唯一能够吸取消费的关键。
白酒业目前的促销正在出现比拼力度的倾向,恶性竞争趋势非常的明显。单纯以增加投入的方式赢得市场是违背市场规律的,也充分说明白酒业的促销环节竞争还处在低层次。 从发展趋势看,白酒终端促销将出现从比拼力度向比拼形式的转移。主要是因为两个原因,一是促销力度的增长空间有限,许多产品已经出现促销环节的亏损,促销空间已经被压缩到极限。二是因为消费者对促销的欢迎本质上不是对物质利益的索取,而是追求一种精神享受和交际环节的促进润滑作用。比如打火机是最常见的促销品,但不管打火机质量怎样,人们最喜欢的还是因为促销打火机的款式繁多新奇,因为千奇百怪的款式带给人们一种享受和快乐,也使得饮酒气氛更加融洽。从能够带给消费者快乐和惊喜角度看,促销的形式必然会进一步增加,而形式的变化有可能为经营者带来既降低成本又效果明显的惊喜。 买店买不到未来 整体市场带动是关键 现在来自于终端的压力很大程度上和买店有关。买店费用目前已经发展到令人乍舌的地步,来自于市场的消息说在浙江的一些酒店买断费用最高已经达到了二百多万元。买店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甚至出现买断进货权再批发的形式。从营销角度看,买断销售渠道这种方式应该属于最低层次的竞争,是建立在成本增加的基础上。买店的本质是为了赢得市场就不让对手参与竞争,违背了竞争的基本原则。 从白酒的市场特点看,买店实际上很难找到长期生存的依据。现在一些买店者有的是为了占领重点终端起到品牌形象窗口的作用,也有的是从局部上量的角度考虑,而不是为了整个市场。现在很难找到企业能把一个城市所有酒店都买断,而从带动整个市场的角度看,并非一定要从少量的酒店入手才能打开突破口。现在有很多品牌都从费用比较低的中档酒店开始操作,然后上下延伸,同样可以把市场做起来。一个品牌一旦热销,大的酒店也就不攻自破。因此,买店现象只能是一种暂时现象。今后白酒业必将出现从小范围买店到大规模营造市场销售氛围的转移。 值得注意的是,许多买店的都是当地的经销商。他们买店的目的是面对渠道扁平化厂家直接进入终端的趋势,通过控制终端进而控制市场,积累向厂家要价的资本,从而实施自我保护。从这个角度看,买店之争也关系到经销商的未来生死存亡。经销商的未来出路问题应该引起关注。

6,白酒的销售渠道和营销策略

白酒营销策划方案其产品的行销通路与普通白酒的行销通路相似但不是相同,必须要根据当地的人文状况补充适合于婚宴用酒销售的核心特殊通路。  (一)其主要常规通路有:   1、 商超   2、 大中型餐饮业   3、 传统流通渠道(批发商、较大的零售商店等)   (二)白酒营销策划方案婚宴用酒的特殊通路选择:   1、 婚纱影楼。   2、 民政局结婚登记处。政府机关一般不允许进行商业宣传营销策划thldl.org.cn,但是可以通过很多先入为主的导入信息方式,将产品信息植于目标群体的心目中。   3、 婚庆服务公司。基本操作思路同“婚纱影楼”,但可以做得更专业,服务更周到细致,从而提高目标消费者的品牌信任度。   4、 当地较有名气的喜糖分销点或商店。很多批发部或商店已经不是一个简单的“渠道”的概念,其很大一部分功能是一个终端客户,也是消费者购买婚宴用酒及喜糖的主要场所。   5、 在部分地区,由于很多是在家里办宴席,所以当地小有名气的厨师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环节。   (三)做好核心通路的优化组合,白酒营销策划方案互动宣传。   1、 以常规通路为前期产品切入市场的形象展示点,到产品切入市场后期,延伸为产品购买的支撑点。   2、 将婚宴用酒的特殊通路做为目标客户的接触点、通过严密的利益线设计,将特殊通路变为产品与目标客户的直接沟通和交流点,强化产品的口碑宣传效果。推进目标客户对产品品牌的信任和接受。   3、 通过常规通路和特殊通路的合理组合,快速提升消费者对该品牌的信心和信任,最终目的达成互动行销。   三、白酒营销策划方案必须把握好利益线的设计,提高全员动力   1、 目标客户的购买利益线设计,提高产品在众多竞争品牌中的竞争力;   2、 传统销售渠道的利益线设计,推进产品快速进店和上市,同时要兼顾产品的首次进店和上货的利益推动;   3、 特殊通路各环节的利益线设计,确保与目标客户首次接触的信息和信心传递到位,加深品牌在目标客户心目中的映象,促成后期的购买行为;   4、 企业内部营销人员的利益线设计。一个好的营销人员利益线设计政策,往往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四、白酒营销策划方案既要在市场推动促销政策允许又要兼顾各方利益   由于婚宴用酒在市场切受口碑传播影响较大,随机性强。所以在推广婚宴用酒产品市场时,除了要考虑合理的媒体宣传外,还要通过配合一些互动促销政策,提高产品在销售过程中的推力和顾客购买的吸引力。但在制定销售政策时一定要兼顾各方利益。   1、 商超的促销政策不宜过大。商超的促销政策过大,会影响餐饮业的销售业绩和积极性(尽管有些产品是分通路来做的,但是会引起抵触心理)。  2、大力度的促销政策还会严重影响特殊通路的利益线设计,企业业只有两种选择,要么降低特殊通路的利益,要么企业向里贴钱。

7,酒类促销活动

仙人醉酒,白狐金钻酒,要卖出酒的卖点。
最佳答案 - 由提问者2006-03-28 16:55:21选出 <p>酒类流通管理办法<br><br>  第一章 总 则<br><br>  第一条 为规范酒类流通秩序,促进酒类市场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利益,保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br><br>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酒类是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体积分数)的含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饮品。经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生产的药酒、保健食品酒类除外。 <br><br>  本办法所称酒类流通包括酒类批发、零售、储运等经营活动。 <br><br>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酒类流通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br><br>  第四条 酒类流通实行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和溯源制度。 <br><br>  第五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br><br>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br><br>  第二章 备案登记<br><br>  第六条 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br><br>  第七条 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程序如下: <br><br>  (一)领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登记表》可以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a href="http://wenwen.soso.com/z/urlalertpage.e?sp=swww.mofcom.gov.cn" target="_blank">www.mofcom.gov.cn</a>)下载,或到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领取。 <br><br>  (二)填写《登记表》。酒类经营者应完整、准确、真实地填写《登记表》;同时认真阅读《登记表》所附条款,并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 <br><br>  (三)向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述备案登记材料: <br><br>  1、按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要求填写的《登记表》一式两份; <br><br>  2、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br><br>  3、经商务部认可并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公示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br><br>  第八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自收到酒类经营者提交的上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在《登记表》上加盖印章。 <br><br>  第九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和保存酒类经营者的备案登记信息和登记材料,建立备案登记档案,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并可向社会公布。 <br><br>  第十条 登记表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酒类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br><br>  商务主管部门收到酒类经营者提交的书面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br><br>  《登记表》自酒类经营者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或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自动失效。商务主管部门应定期与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实注销或吊销情况。 <br><br>  第十一条 商务主管部门在办理备案登记或变更备案登记时,仅可收取经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工本费,不得收取其它费用。 <br><br>  第十二条 酒类经营者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 <br><br>  第三章 经营规则<br><br>  第十三条 从事酒类批发、零售、储运等经营活动应当依法执行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的规定。 <br><br>  第十四条 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应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随附单》附随于酒类流通的全过程,单随货走,单货相符,实现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 <br><br>  《随附单》内容应包括售货单位(名称、地址、备案登记号、联系方式)、购货单位名称、销售日期、销售商品(品名、规格、产地、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数量、单位)等内容,并加盖经营者印章。 <br><br>  已建立完善的并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溯源制度的酒类经营者,经商务部认可,可以使用自行制定的单据,代替本办法规定的《随附单》。 <br><br>  第十五条 酒类经营者采购酒类商品时,应向首次供货方索取其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限生产商)、登记表、酒类商品经销授权书(限生产商)等复印件。 <br><br>  酒类经营者对每批购进的酒类商品应索取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以及加盖酒类经营者印章的《随附单》或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单据;对进口酒类商品还应索取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核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复印件。 <br><br>  酒类经营者应建立酒类经营购销台帐,保留3年。 <br><br>  第十六条 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固定地点贴标销售散装酒,禁止流动销售散装酒。 <br><br>  散装酒盛装容器应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要求,粘贴符合国家饮料酒标签标准的标识,并标明开启后的有效销售期、经营者及其联系电话。 <br><br>  第十七条 酒类经营者储运酒类商品时应符合食品卫生管理、防火安全和储运的相关要求。酒类商品应远离高污染、高辐射地区,不得与有毒、有害、污染物(源)、腐蚀性等物品混放。 <br><br>  第十八条 酒类经营者销售酒类商品应明码标价,诚实守信。 <br><br>  第十九条 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 <br><br>  第二十条 禁止批发、零售、储运以下商品: <br><br>  (一)使用非食用酒精等有害人体健康物质兑制的酒类商品; <br><br>  (二)伪造、篡改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酒类商品; <br><br>  (三)侵犯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的酒类商品; <br><br>  (四)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过保质期等的酒类商品和非法进口酒; <br><br>  (五)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酒类商品。 <br><br>  第四章 监督管理<br><br>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进行监督管理。 <br><br>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不得限制或阻碍合法酒类商品在本地区的流通。 <br><br>  第二十二条 商务主管部门在监督管理时,应出示有效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在有证据或接到举报等情况下,执法人员可以查阅账册或抽取样品。抽取样品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有效凭证。 <br><br>  商务主管部门有义务为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 <br><br>  酒类经营者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情况,不得擅自转移、销毁待查受检酒类商品。 <br><br>  第二十三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建立酒类流通监测体系,对当地酒类流通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建立酒类经营者信用档案,并适时向社会公布。 <br><br>  商务部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酒类流通管理和酒类商品安全信息系统,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酒类经营者应及时报送相关信息。 <br><br>  第二十四条 商务主管部门可自行或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地区销售的酒类商品进行抽样检验,并可向社会公布检验结果。 <br><br>  商务主管部门出具或认可的酒类鉴定结论应以国家法定检测机构检测结果或被侵权企业的鉴别报告为依据。 <br><br>  第二十五条 鼓励酒类行业组织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制度。 <br><br>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举报、投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br><br>  第五章 法律责任<br><br>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酒类经营者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br><br>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可视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br><br>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向社会公布;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br><br>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十七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br><br>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两千元以下罚款。 <br><br>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没收非法商品,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及侵犯商标专用权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移送相关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br><br>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br><br>  第三十三条 商务主管部门从事酒类流通监督管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br><br>  第六章 附 则<br><br>  第三十四条 已依法实行酒类流通行政许可管理的地区,应继续执行许可证制度,酒类商品流通按本办法实行溯源制度,酒类流通许可证书视同《登记表》。 <br><br>  第三十五条 《登记表》和《随附单》由商务部统一制定,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br><br>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相关机构从事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br><br>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br><br>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设立三个月过渡期。在过渡期内,酒类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和建立酒类流通溯源制度。</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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