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作为白酒企业质量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我该怎么干
一般一个食品企业的负责人一定要正直,说一不二,有责任感,始终把质量放在第一位,这样才能把控住 整个企业的质量。
2,责任人是干嘛
主要是对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问题负责任
责任人就是负责人啊。对事情要承担责任啊。
3,在工厂工作中喝酒导致死亡工厂和酒厂是否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
首先,酒厂无需承担任何责任(除非酒属于假冒伪劣产品);因是在工作时间内喝酒,所以也不能认定为工伤,饮酒属于个人行为,工厂也不需负法律责任
4,喝酒出了事情直接责任人是谁
你没有责任,他们一桌的谁劝酒谁承担责任。强迫性劝酒,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未将醉酒人安全护送都有承担责任。同饮者负有劝阻、照顾、护送及通知其家人朋友的义务。
驾驶人自己摔倒也是交通事故,是单方事故,
如果交警队认定,他要负事故事故全部责任,还要对他拘留罚款,
民事赔偿上,你明知他是酒后驾驶,还要乘坐他骑的车子,你要自己承担部分责任。
5,酒厂仓库管理人员规定
1、 根据本制度做好物料出库和入库工作,并使物料储存、供应、销售各环节平衡衔接。公司各部门所购一切物仓库管理规定2、 资材料,严格履行先入库,后领用的规定,如属直提使用部门或场所,亦领事后及时补办出、入库手续。3、 做好物资的保管工作,做到货物堆码整齐有序,标识清楚,经常不定期清查,盘点库存物资,做到账、卡、物相等。4、 积极开展废旧物资的回收、整理、利用工作,并协助做好呆滞料的处理工作。5、 划分片区,指定责任人,定期检查灭火器,消防栓等安全隐患的异常情况。6、 对运载工具(电动叉车,手动推车等)维护保养,如电动叉车指定专人负责。7、 物品堆放,必须预留安全和运输通道,通道内严禁堆放货物和停放运输工具。8、 非仓库工作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仓库内。9、 仓库内外禁止任何火源,特殊情况下需要动火,必须通过《动火报告》方可施工,届时必须有人现场监督。10、 仓库要严格按“先进先出”进行作业,避免物料存放时间长而造成损失。
6,私人小酒厂工人工伤责任在谁
协商不成 让对方到法院起诉 赔偿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为是尚未签署合同,所以只用承担一小部分的医疗费就可以了,最多就算雇佣的临时工的性质来看待,而且还说是因为是乙方自己做活时候不小心才导致的受伤,现在还来索要额外费用理应不该,所以可以向当地法院起诉他。
针对本案例,详细给你分析。1,乙方未与砖厂签订劳动合同,也未参加医疗保险。不论其主观上有无过错,作为雇主均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赔偿乙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2,甲方目前对待事故已经做的很对:甲方并未推脱责任,也没追究该谁负责,只是尽可能的为乙方提供所能提供的条件让乙方放心就医。全权负责乙方的医疗费用以及所有生活费用。3,目前甲方要处理的是针对乙方索赔5万的处理方法:先和解,和解不成,建议先由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工伤小腿骨折为*级伤残,根据伤残等级再决定赔偿乙珐阀粹合诔骨达摊惮揩方多少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甲方如果认为乙方的伤残程度的赔偿金不会超过五万的话,建议甲方对付乙方一些无理的需求,就只能工伤鉴定了,等鉴定结果出来,你就会按照法定的赔偿标准执行了。有疑问,请留言。
你好,不知酒厂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如果具备资质,因工人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伤害,应为工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予以赔偿。当然,既然所述案情并不是很大,建议你们之间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工人是由于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害,可以减轻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希望以上解答,对你有所帮助。 纵横法律网 田树森律师
7,酒厂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第一,甲酒厂侵犯了画家的著作权,商标权。第二,甲酒厂只获得了对画家作品的部分使用权,并没有获得其他权利。第三,乙酒厂侵犯了甲的权利。第四,取得画家同意,支付报酬。起诉乙。第五,甲赔偿画家的损失,并支付使用报酬。乙停止侵害,并支付甲损失。
任何权利都是有界限的,没有限制的权利就会被滥用,从而威胁公共利益。正因此合理使用制度是作为知识产权权利限制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环而存在的,这在著作权法和专利法中都有明显的反映。但令人遗憾的是在我国关于商标的合理使用,长期以来为人们所忽视。 相关制度更是欠缺,在实践中造成了极为不利的影响。可喜的是我们在我国新颁布的商标法实施条例(下简称新条例)中终于见到了它的踪迹。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常使用。”这是商标合理使用的典型体现,是我国商标制度进一步完善的例证。然而,这一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有待进一步细化。笔者将通过以下案例就这一问题进行探讨,并寻求实践中可资借鉴的判断标准。 基本案情:江苏省南通如皋酒厂地处如皋市白蒲镇,从60年代接管白蒲油米厂(当时就生产黄酒)以来一直生产加工黄酒。于1981年申请注册了“水明楼”文字加图形商标,核准使用于黄酒等商品上。1997年又申请注册了“白蒲”外加菱形方框的组合商标,核定使用范围是酒精饮料产品。如皋酒厂生产的“水明楼牌白蒲黄酒”是轻工部优质产品,获得过国际食品及加工技术博览会金奖和多项国家级、省级大奖。如皋白蒲黄酒厂是由如皋酒厂出资并利用原黄酒加工厂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黄酒加工厂(以下称白蒲酒厂)。1997年如皋酒厂与白蒲酒厂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白蒲酒厂得以使用“水明楼”和“白蒲”两商标,白蒲酒厂生产的软包装黄酒包装袋中间标有醒目的字体大小相同的“白蒲黄酒”四个大字。成立于2000年、2001年开始生产软包装黄酒的如皋市白蒲镇巨龙黄酒厂(以下称巨龙酒厂),生产的软包装黄酒使用未经注册的“驰龙”文字加图形的组合商标,软包装袋中间同样标有醒目的、字体大小相同的“白蒲正宗黄酒”六个大字。为此如皋酒厂以巨龙酒厂使用“白蒲”二字,侵犯其拥有的“白蒲”商标专用权为由于2001年7月诉至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巨龙酒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被告则辩称:因其位于如皋市白蒲镇,在其生产的黄酒软包装上标明“白蒲正宗黄酒”字样是表明该黄酒产于白蒲镇,且已通过南通市技术监督局的质量评定,是正宗合格的白蒲黄酒。巨龙酒厂并未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原告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如皋酒厂的诉讼请求。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巨龙酒厂在其生产的黄酒饮包装上使用“白蒲”二字不构成对原告如皋酒厂的商标侵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38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如皋酒厂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白蒲酒厂在其生产的软包装黄酒上面标注“白蒲黄酒”,被告巨龙酒厂在其生产的软包装黄酒上面标注“白蒲正宗黄酒”,后者并不构成对前者商标权的侵犯,应理解为对前者注册商标的合理使用。
本法律工作者认为:
1、甲酒厂有侵犯画家的权利。因为甲酒厂征得画家的同意并支付了报酬,这只是画家同意甲酒厂将画印刷在宣传品上,并不是同意拿来做装潢和注册商标。
2、侵犯的是著作权。
3、乙酒厂侵犯了甲酒厂的商标权。因为甲酒厂已将该商标注册,既然注册成功,其商标权就受法律保护。
4、甲酒厂可以与画家协商,把画家的著作权买过来作用注册商标使用。这个事后画家同意还是可以的。与乙酒厂协商,要求乙酒厂赔偿由此造成的甲酒厂的损失,停止侵权。协商不成可诉诸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