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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威林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地 址:内蒙古扎鲁特旗鲁北镇黄山大街南侧西段.邮 编:029100 电话 : 0475-7222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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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约50元左右。授权公告日: 2010年08月18日申请人/专利权人: 内蒙古威林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鲁北镇工业园区发明设计人: 于文成专利代理机构: 代理人: 专利类型: 外观设计专利分类号: 1908
3,扎鲁特旗威林酒业老总申请保全扎鲁特鑫达牲畜市场一案
摘要
您好,以下是案件详情: 文书首部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526民初334号
申请人:内蒙古威林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扎鲁特旗鲁北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宏阁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内蒙古邦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扎鲁特旗鲁北镇。
法定代表人:杜长征该公司经理
诉讼记录
申请人内蒙古威林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内蒙古邦杰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内蒙古威林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内蒙古邦杰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号:蒙(2017)扎鲁特旗不动产权第0003447号)予以查封,申请人用自有房屋及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号:蒙(2016)扎鲁特旗不动产权第0000001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内蒙古威林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〇二条、第一百〇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一、对被申请人内蒙古邦杰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号:蒙(2017)扎鲁特旗不动产权第xxx号)予以查封。在查封期间非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抵押、过户和损毁;
二、对申请人内蒙古威林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自有房屋及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号:蒙(2016)扎鲁特旗不动产权第xxxxx号)予以查封。在查封期间非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抵押、过户和损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文书尾部
审判员
姜永恒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李 玲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05-20
扎鲁特旗威林酒业老总申请保全扎鲁特鑫达牲畜市场一案
您好~这道问题需要一点时间编辑答案,还请您耐心等待一下。
您好,以下是案件详情: 文书首部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内0526民初334号申请人:内蒙古威林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扎鲁特旗鲁北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刘宏阁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内蒙古邦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扎鲁特旗鲁北镇。法定代表人:杜长征该公司经理诉讼记录申请人内蒙古威林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内蒙古邦杰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内蒙古威林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内蒙古邦杰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号:蒙(2017)扎鲁特旗不动产权第0003447号)予以查封,申请人用自有房屋及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号:蒙(2016)扎鲁特旗不动产权第0000001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申请人内蒙古威林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〇二条、第一百〇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判决结果一、对被申请人内蒙古邦杰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号:蒙(2017)扎鲁特旗不动产权第xxx号)予以查封。在查封期间非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抵押、过户和损毁;二、对申请人内蒙古威林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自有房屋及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号:蒙(2016)扎鲁特旗不动产权第xxxxx号)予以查封。在查封期间非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抵押、过户和损毁。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文书尾部审判员姜永恒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书记员李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