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修改后的新消费税中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06年4月1日起,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比例税率统一为20%,定额税率为0.5元/斤(500克)或0.5元/500毫升。从量定额税的计量单位按实际销售商品重量确定,如果实际销售商品是按体积标注计量单位的,应按500毫升为1斤换算,不得按酒度折算。因此,2006年4月1日以后,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应交消费税的计算公式均为:应交消费税 = 应税销售额 * 20% + 应税白酒重量(单位:500克) * 0.5
2,白酒要缴哪些税
白酒应该缴纳的流转税有增值税和消费税:1.增值税税率为13%;2.白酒消费税(包括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采取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相结合,即从价定率的比例税率为20%,从量定额的定额税率为每500克0.5元。3、附加税是增值税加消费税的13%,包括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水利基金(防洪护堤费)4、印花税。购销合同的印花税为万分之三。核定标准1.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高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含70%)以上的,税务机关暂不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2.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的,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税务机关根据生产规模、白酒品牌、利润水平等情况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50%至70%范围内自行核定。其中生产规模较大、利润水平较高的企业生产的需要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税务机关核价幅度原则上应选择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60%至70%范围内
3,现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中采用复合计征方法的有
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采用复合计算方法 一、消费税的概念: 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及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额或销售数量而征收的一种税。 二、消费税的计税方法: 按照现行消费税法的基本规定,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分为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算三种方法。 1、从价定率: 在从价定率计算方法下,应纳税额的计算取决于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和适用的税率两个因素。基本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额×适用税率 2、从量定额: 在从量定额计算方法下,应纳税额的计算取决于消费品的应税数量和单位税额两个因素。基本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适用税额标准 3、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算: 现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中,只有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采用复合计算方法。基本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销售数量×定额税率+应税销售数量×比率税率 三、征税范围: 现行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主要包括:烟,酒,鞭炮,焰火,化妆品,成品油,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摩托车,小汽车,电池,涂料等税目,有的税目还进一步划分若干子目。
4,现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中采用复合计征方法的有
卷烟和酒。卷烟:是指将各种烟叶切成烟丝,按照配方要求均匀混合,加入糖、酒、香料等辅料,用白色盘纸、棕色盘纸、涂布纸或烟草薄片经机器或手工卷制的普通卷烟和雪茄型卷烟。(一)甲类卷烟甲类卷烟是指每标准条(200支,下同)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含70元)的卷烟,其从价税率为5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84号)。(二)乙类卷烟乙类卷烟是指每标准条(200支,下同)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卷烟,其从价税率为3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84号)。二、酒及酒精:20%加0.5元/500克(或者500毫升)拓展资料:消费税(Consumptiontax/ExciseDuty)(特种货物及劳务税)是以消费品的流转额作为征税对象的各种税收的统称。是政府向消费品征收的税项,可从批发商或零售商征收。消费税是典型的间接税。消费税是1994年税制改革在流转税中新设置的一个税种。消费税实行价内税,只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在以后的批发、零售等环节,因为价款中已包含消费税,因此不用再缴纳消费税,税款最终由消费者承担。消费税的纳税人是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零售和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消费税的税率,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比例税率;另一种是定额税率,即单位税额。消费税税率形式的选择,主要是根据课税对象情况来确定,对一些供求基本平衡,价格差异不大,计量单位规范的消费品,选择计税简单的定额税率,如黄酒、啤酒、成品油等;对一些供求矛盾突出、价格差异较大,计量单位不规范的消费品,选择税价联动的比例税率,如烟、白酒、化妆品、护肤护发品、鞭炮、汽车轮胎、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摩托车、小汽车等。一般情况下,对一种消费品只选择一种税率形式,但为了更好地保全消费税税基,对一些应税消费品如卷烟、白酒,则采用了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双重征收形式,即复合计征方法。参考资料:搜狗百科:消费税
5,消费税对卷烟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的计税方法是如何规定的
在2001年5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自2001年5月1日起执行。 该通知对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规定与原政策相比最大的不同是,酒类产品计税方法的改变。其中白酒产品从单一计税改成复合计税方法。那么,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调整后,酒类企业如何计算应纳消费税额呢?下面介绍一下消费税政策的变化和计算应纳税额时应注意的问题。 首先,应注意纳税子目。酒类产品的税目分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啤酒、黄酒、其他酒和酒精。这次政策调整仅涉及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和啤酒。通知规定,下列酒类产品比照粮食白酒(含果木或谷物为原料的蒸馏酒,下同)纳税:粮食和薯类、糠麸等多种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以粮食白酒为酒基的配置酒、泡制酒;以白酒或酒精为酒基,凡酒基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配置酒、泡制酒。 其次,应注意税率的变化。(1)白酒消费税税率包括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而原规定白酒产品的税率为比例税率。税率的变化说明白酒消费税政策调整,将白酒产品从单一的从价计税方法改为实行从价和从量相结合的复合计税方法。通知规定:比例税率为粮食白酒25%、薯类白酒15%,定额税率为粮食白酒、薯类白酒每斤(500克)0.5元。(2)啤酒税率为定额税率,但单位税额有所变化。每吨啤酒出厂价在3000元(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单位税额为每吨250元;每吨啤酒出厂价在3000元以下的,单位税额为每吨220元。娱乐业、饮食业自治啤酒,单位税额每吨250元。原规定不分金额,啤酒一律每吨220元。 再次,应注意计税依据的变化。 (1)从量定额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数量。如《通知》规定,生产销售粮食白酒、薯类白酒计税依据为实际销售数量;进口、委托加工、自产自用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计税依据分别为海关核定的进口征税数量、委托方收回数量、移送使用数量。 (2)对从价定率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通知》规定,生产、进口、委托加工、自产自用粮食白酒、薯类白酒从价定率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执行。原规定计税依据为应税销售额,但应注意,消费税为价内税,计税价格中包含消费税金,而增值税为价外税,增值税金不包含在计税价格中,即计税依据包含成本、利润和消费税三部分。但计税依据的具体表示应有所不同,其中的消费税应有两项,即按定额税率计算的应纳消费税税额和按比例税率计算的应纳消费税税额。计税依据的计算具体有以下几种: 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进口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为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为受托方同类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如果没有同类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则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消费税 =(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收回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为同类应税销售品的销售额,如果没有同类应税销售品的销售额,则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消费税 =(成本+利润+自用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第四,应注意用外购酒或委托加工已税酒和酒精生产酒的企业,其外购或委托加工酒已纳消费税款将不能得到抵扣。《通知》规定,停止执行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包括以外购已税白酒加浆降度,用外购已税的不同品种的白酒勾兑的白酒,用曲香、香精对外购已税白酒进行调香、调味以及外购散装白酒瓶出售等),外购酒及酒精已纳税款或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准予抵扣政策。2001年5月1日以前购进的已税酒及酒精,已纳消费税税款没有抵扣完的一律停止抵扣。 第五,应注意应纳消费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从量计算的应纳税额+从价计算的应纳税额 =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 《通知》规定,小酒厂一律实行查实征收办法,不再实行定额、定律的双定征税办法。 例如,某卷烟厂本月销售1000大箱(每大箱250条)卷烟,其中500箱调拨价格(不含增值税)为每条40元,另500箱调拨价格(不含增值税)为每条80元,本月进项税额为1300000元。应纳消费税和增值税计算如下: (1)消费税计算 从量计税:应纳税额=150×1000=150000(元) 从价计税: 调拨价格每条40元的卷烟应纳税额=40×(500×250)×30%=1500000(元) 调拨价格每条80元的卷烟应纳税额=80×(500×250)×45%=4500000(元) 应纳消费税额=150000+1500000+4500000=6650000(元) (2)增值税计算 应纳增值税额=[40×(500×250)+80×(500×250)]×17%-1300000 =2550000-1300000 =1250000(元) 例如,某酒厂生产白酒,本月销售粮食白酒10000件(每件12斤),出厂价每件(不含增值税)40元,销售薯类白酒10000件(每件12斤),出厂价每件(不含增值税)20元。本月进项税额40000元。应纳消费税和增值税计算如下: (1)消费税计算 从量计税:应纳税额=0.5×(10000+10000)×12=120000(元) 从价计税: 粮食白酒应纳税额=40×10000×25%=100000(元) 薯类白酒应纳税额=20×10000×15%=30000(元) 应纳消费税额=120000+100000+30000=250000(元) (2)增值税计算 应纳增值税额=(40×10000+20×10000)×17%-40000=62000(元)
6,2017消费税怎么算
消费税的纳税人是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零售和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那么2017消费税怎么算?下面是我整理的2017消费税计算方式,欢迎大家参考! 按照现行消费税法的基本规定,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分为从价定率、从量定额和复合计税三种计算方法。 1.从价定率计税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2.从量定额计税(啤酒、黄酒、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3.复合计税(粮食白酒、薯类白酒、 卷烟)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具体计算方法为: (一)从价定率计算方法 对实行从价定率计算方法计算的应税消费品,以其销售额为计税依据,按适用的比例税率计算应纳消费税税额。基本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公式中的“销售额”是指纳税人有偿转让应税消费品所取得的全部收入,即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部价款中包含消费税税额,但不包括增值税税额; 含增值税销售额的换算: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 = 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价外费用”指纳税人在价款之外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手续费、包装费、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款项不包括在内: ①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 ②纳税人将该项发票交给购货方的。 除此之外的其他价外费用,无论是否属于纳税人的收入,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纳税。 [例]某日化厂生产的化妆品对外零售价格为117元(含增值税),那么计征消费税的依据经过换算为100元[117÷(1+17%)],则: 消费税税额为100×30% = 30元,增值税税额为100×17% = 17元。 (二)实行从量定额计算方法 对实行从量定额计算方法的应税消费品,以其销售数量为计税依据,按适用的单位税额计算应纳消费税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公式中的“销售数量”是指应纳税消费品的数量,由于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方式不同,其含义也有所不同,具体含义是: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数量;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的进口征税数量。 在实行从量定额计算方法的应税消费品中,对黄酒和啤酒是以吨为计税单位,规定单位税额;对成品油是以升为计税单位,规定单位税额。在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纳税人所采用的计算单位可能会与规定的计税单位不一致,这就需要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将其先换算成规定的计税单位。税法规定的换算标准如下: (1)啤酒1吨=988升 (2)黄酒1吨=962升 (3)汽油1吨=1388升 (4)柴油1吨=1176升 (5)石脑油 1吨=1385升;(6)溶剂油 1吨=1282升; (7)润滑油 1吨=1126升;(8)燃料油 1吨=1015升; (9)航空煤油 1吨=1246升。 (三)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混合计算方法(即复合计税) 现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中,只有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采用混合计算方法。其基本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生产销售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从量定额计税依据为实际销售数量。进口、委托加工、自产自用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从量定额计税依据分别为海关核定的进口征税数量、委托方收回数量、移送使用数量。 自2006年4月1日起,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比例税率统一为20%。定额税率为0.5元/斤(500克)或0.5元/500毫升。从量定额税的计量单位按实际销售商品重量确定?如果实际销售商品是按体积标注计量单位的?应按500毫升为1斤换算?不得按酒度折算。(财税[2006]33号) [例]:某酒厂2004年5月发生以下业务:以外购粮食白酒和自产糠麸白酒勾兑的散装白酒1吨并销售,取得不含税收入3.8万元,货款已收到。计算应纳消费税。 对外购粮食和薯类、糠麸等多种原料混和生产的白酒,按粮食白酒税率征税 从量计征的消费税=1×2000×0.5=1000元=0.1(万元) [注:1吨=1000公斤=2000斤] 从价计征的消费税=3.8×20%=0.76(万元) 此外,税法规定,消费税的应纳税额应按人民币计算。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果以外汇结算销售款时,应当折合人民币计算应纳消费税税额。在将外汇折合成人民币时,其折合率可以选择结算销货款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纳税人应当在事先确定采用上述的哪一种折合率,并且在确定后的一年不得进行变更。 拓展阅读:消费税如何做账务处理 1.销售需要交纳消费税的物资应交的消费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退税时,做相反会计分录。 2.以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非生产机构等,按规定应缴纳的消费税,借记“在建工程”、“营业外支出”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随同商品出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3.需要缴纳消费税的委托加工物资,由受托方代收代交税款(除受托加工或翻新改制金银首饰按规定由受托方交纳消费税外)。受托方按应交税款金额,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或用于连续生产非消费税应税商品时,将代收代交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借记“委托加工物资”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按规定准予抵扣的,按代收代交的消费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4.需要交纳消费税的进口物资,其缴纳的消费税应计入该项物资的成本,借记“固定资产”、“在途物资”、“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银行存”等科目。 5.免征消费税的出口物资应当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生产性企业直接出口或通过外贸企业出口的物资,按规定直接予以免税的,可不计算应交消费税。 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物资的生产性小企业,应在计算消费税时,按应交消费税,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收到退回的税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发生退关、退货而补交已退的消费税,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自营出口物资的外贸小企业,在物资报关出口后申请出口退税时,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实际收到退回的税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发生退关或退货而补交已退的消费税,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6.缴纳的消费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贷记“银行存款”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