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酒怎么进入单位,白酒进商超和酒店都需要什么证件

1,白酒进商超和酒店都需要什么证件

所谓的“三证”的复印件,产品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白酒进商超和酒店都需要什么证件

2,给单位供酒需要什么手续

需要《酒类零售许可证》。从事酒类零售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先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然后才能向所在地县以上酒类专卖管理部门申领《酒类零售许可证》。办理所需材料有食品卫生许可证和经营场地及仓储的使用证明。

给单位供酒需要什么手续

3,我刚入行白酒新品牌酒中档白酒如何进入市场和酒店超市农村市

如果有足够的资金建议请业务员帮你跑,毕竟一个人的力量是有限的先做超市和酒店,想进入酒店必须缴纳一定的入场费!没钱的话就只能自己利用自己的网络招分销商,利用他们的网络帮你铺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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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白酒进超市需要什么证件

付费内容限时免费查看 回答 亲亲 您好鸭[鲜花]要求酒类销售许可要的证件:,书面要求资料;,执照副本(单位批准称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副本;,,以上证照办理,建议咨询市场监管部门。[心] 亲亲 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呢[鲜花]祝亲生活愉快哦[心]新年快乐,祝亲万事如意,心想事成。 亲亲 有疑问欢迎随时来咨询我哦[心]很高兴为亲亲回答问题呢[鲜花]如果没有什么疑问的话[鲜花]希望亲亲可以给我一个赞哦[心] 更多1条 

5,保护本市的白酒行业制定规章规定凡外地生产的白酒进入该 搜

1、不合法。规章无权设定行政许可。2、可以向A区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向市商委申请复议。3、不可以申请附带审查该规章。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才可以申请审查。
处罚单上盖的哪个机构的章啊?盖章机构的上级。行政法、行政复议法学的都还给老师了

6,白酒最初计量单位是什么

白酒最初的计量单位应该是瓶或者角(壶),后来才采用毫升(ml)、升(L)等计量下面是国外酒量的计量单位,供参考~1 ounce (oz) ≈ 29ml——1盎司约等于29毫升1 tsp (bsp) =1/8 oz.——1茶匙(吧匙)等于1/8盎司1 tbsp = 3/8 oz.——1餐匙等于3/8盎司1 jigger= 3/2 oz.——1吉格等于3/2盎司1 split =6 oz.——1司普力等于6盎司1 miniature =2 oz ——1明尼托等于2盎司1 pint =16 oz ——1品脱等于16盎司1 quart = 32 oz.——1夸脱等于32盎司1 gallon = 128 oz.——1加仑等于128盎司

7,请问毕业生一般进的是白酒企业的什么部门

1楼得回答不正确,主要看你对什么感兴趣现在的白酒企业都会要求先去制酒车间和包装车间先体验生活,再根据你的专业和兴趣,以及最近公司缺哪个方面的人才来综合考虑安排你在哪个部门。
这个应该要看自己的本事吧,依能力而定~~我也是湘大的,今年毕业o(∩_∩)o~
技术,销售

8,你好我是刚做白酒代理的想进附近的商超中小规模的我想问

1,要注册一个公司;2、一般都要费用,比如说进场费用,条码费用,或者有促销员的要促销员管理费等等;3、小的直接找老板,大的都有专门的采购部门;完毕,谢谢!
主要是看你做的区域在什么地方,我们在哈尔滨主要做金上号白酒。还有就是你要看这个品牌的发展潜力如何。厂家主要是福利吧。
只要东西好 不怕的
白酒进商超首先要有条码,具体条件你可以找商超负责人,你去商超问一下找谁就行了。

9,如何打开白酒销路

您是自己代理 还是开发酒的 ?方法很多了先对白酒进行市场定位 您要是开发商 就先寻找代理 代理商的话 去铺货 先铺二批 这让二批商去跟零售之类打交道 还有就是走团购 大体就是这 但具体很难做 原因 白酒市场接近饱和了 没有大品牌 或者是很大特色 资金支持 广告力度 很难做的
首先你是新产品,客户可能对你的产品和企业不了解,所以应该从产品的独特价值(防水)开始你可以到一些建筑工地和工厂去推销一下,直接用你的产品和你客户现有的产品做一个对比(比如,同时浇水上去)给客户一个直观的感受来了解你的产品,如果客户真的需要这方面的防水材料的话,他一定会考虑你的产品。然后可以给出成若如果出现问题退款(这主要是要让客户相信你的企业和体现在的诚意)开始的话你可以吧价格做低一点,但量可要走的多,薄利多销,最好是能签订合同长期供应,当然你要有一定得优惠!!!!

10,酒类进出口公司办理

进口酒类国内市场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局、海关总署、国家技术监督局、卫生部、国家商检局联合制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进口酒类国内市场管理,维护进口酒类国内市场经营秩序,保护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进口酒类,是指啤酒以外的各种进口预包装瓶装酒、进口桶装酒、进口半成品酒(基酒),在我国境内分装、加工后分装的发酵酒(葡萄酒、香槟酒、果酒等),蒸馏酒(威士忌、白兰地、干邑、伏特加、朗姆酒、谷物酒等)和配制酒(利口酒、苦艾酒等)。  第三条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海关总署、国家技术监督局和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按职责分工依法对进口酒类进行管理。  第四条对进口酒类在国内市场实行下列管理:  (一)海关监管管理。  (二)卫生监督管理,包括口岸卫生监督检验(卫生检疫、“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标志”和卫生证书管理等)和国内生产、经营卫生监督管理。  (三)质量监督管理。  (四)市场经营行为和市场秩序监督管理。  (五)税收征管管理等。  第五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进口酒类生产加工、流通活动的企业,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进口酒类口岸管理  第六条口岸进口食品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对进入我国境内的进口酒类(包括免税进口酒类)依法进行监督检验。进口单位应提供进口酒类输出国(地区)产地卫生证明。进口酒类(不包括免税进口酒类)应根据我国《食品标签通用标准》和有关规定加贴中文标签。口岸进口食品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依照本条规定对进口酒类进行监督检验。对监督检验合格的加贴“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标志”,签发卫生证书(正本、副本)。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准进口。  第七条海关依法对进口酒类进行监管,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海关凭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签发的进口货物许可证和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签发的放行通知单并征税后验放。  第三章进口酒类国内市场流通管理  第八条进口酒类国内市场流通管理,是指对进口酒类的批发、零售和储运等流通环节的管理。  第九条从事进口酒类的批发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金)、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  (二)有健全的批发企业管理制度。  (三)有熟悉进口酒类知识的专业人员。  (四)有稳定的批发销售网络。  (五)有识别“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标志”的手段。  (六)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  (七)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进口酒类的批发企业的资格认定,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范围内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第九条规定条件审定,并办理企业法人注册登记,遇有问题,由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部门解决;地方批发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第九条规定条件审定,并按照登记管辖规定办理企业法人注册登记,遇有问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部门解决。企业经注册登记后,方可开展进口酒类批发业务。  第十一条从事进口酒类销售的企业,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持有进口货物许可证(可以是复印件)、海关征税税单(可以是复印件)和卫生证书(正、副本),经销的进口酒类必须贴有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的“中文标签”和第四款规定的“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标志”。  (二)不得伪造、变造进口酒类卫生监督检验合格标志、认证标志和中文标签等质量标志。  (三)不得制售假冒伪劣进口酒类。(四)不得经销走私进口酒类。  (五)接受质量、卫生标准等有关业务的培训指导。  第十二条经销进口酒类的企业的主管部门及旅游饭店、酒店的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规定的职责,指导建立和规范进口酒类配送中心、连锁经营和代理经营等,建立健全进口酒类流通网络。  第四章进口酒类生产、加工管理  第十三条进口的桶装原装酒、半成品酒检放入境,再经小瓶分装、勾兑、过滤、贮存等加工工序后,使用国外品牌并在我国境内销售的,按进口酒类管理。  第十四条从事进口酒类生产、加工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合同规定有返销比例条款的,应将其产品按合同规定比例返销境外。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及其检验机构依法对其返销境外的酒类按出口食品进行管理和检验。对因故不能反销需留在境内销售的进口酒,应按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经海关核准后,按一般进口酒办理有关手续。本《办法》下发前已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按合营合同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从事进口酒的销售,并凭外经贸部门的批准文件取得在其经营范围内销售本企业自产产品的许可。  第十五条各地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所列生产加工企业进行卫生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进口酒类生产、主管部门应建立进口酒生产、加工的技术标准和质量检验标准。  第五章免税进口酒类管理  第十七条口岸海关按海关总署有关规定对免税进口酒类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免税进口酒类不得进入国内市场经销。国家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口岸及其他任何地区从事免税进口酒类的购销业务。  第六章违法进口酒类的处理  第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由海关依法对违法进口酒类进行罚处。  第二十条根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和《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非法经销走私进口酒类进行查处。  第二十一条对依法没收的进口酒类,应依据第六条规定,经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加贴中文标签、“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标志”,并补发卫生证书(正、副本)之后,拍卖进入国内市场销售。  第七章进口酒类市场监督检验管理  第二十二条各级经贸委(经贸、计经贸)、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卫生行政、商检、税务以及各口岸海关、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等部门,要在给职责范围内相互配合,协调行动,对本地区进口酒类市场实行统一的、有组织的联合检查,做好进口酒类生产管理和流通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消费者有权依法对进口酒类质量、卫生和价格等问题向生产者、经营者提出询问,或向其主管部门投诉。受理询问和投诉单位,应在一个月内作出答复和处理。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依法向有关部门检举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对检举有功者,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办法规定的经营单位和个人,海关、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卫生行政、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商检机构、税务、公安等有关部门将依有关法规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可能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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