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秦池酒厂失败的原因有哪些
秦池模式是一种脆弱的经营方式,虽然它可以在风调雨顺之年带来丰厚的利润,但外部环境或内部机制稍有风吹草动便可能颗粒无收。秦池模式成败的关键在于获取和延续广告效果。它以广告宣传为先导,又以广告效果为归宿。广告投入越大,预期市场就越大;预期市场越大,销售规模就越大;销售规模越大,平均到每一件产品中的广告费越少。秦池模式的风险在于:如果预期市场不能成为现实市场,巨额广告费就会成为企业沉重的负担,除非是拥有巨大财力的企业,一般企业必定会被拖垮。秦池模式实质上也是一种冒险的营销模式,但这种“冒险”必须以整个行业的发展趋势、竞争格局与市场需求为基础。秦池选择:秦池选择了一条充满风险,同时又满怀希望的渠道:争夺1995年CCTV标王。1995年,秦池酒产量9600吨,实际销售9140吨,当年销售收入1.8亿元,利税为3千万,而据测算,1996年标王额在6000万元以上,也就是说,如果秦池最终中标,那么1996年秦池必须保证当年产、销量要达到2万吨,销售收入必须突破3.6亿元,否则,等待秦池的将是巨额亏损。在这种重要决策关头,王卓胜和秦池仍没有退缩,毅然走上了这条惊险的阳光大道。1995年11月8日,秦池以 6666万元的最高价击败众多对手,勇夺CCTV标王。
2,李嘉诚赔惨400亿买的英国最大酒馆亏损了多少
亏损了至少19.38亿港元(约合16亿人民币)和25家门店。2019年八月,李嘉诚家族掌控的长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发表公告,表示将通过其名下间接全资的附属公司,以27亿英镑(约合230亿人民币)的高价,收购英国最大的酒馆运营商和酿酒厂 Greene King plc 的全部已发行股份和所有即将发行的股份。另外长江实业集团还把Greene King公司的负债接手了过来。Greene King 公司负债19亿英镑,27亿英镑和19亿英镑这样加起来大概就是46亿英镑,约合400亿人民币。李嘉诚就这样花费400亿人民币买了一家英国最大的酒馆运营商和酿酒厂Greene King plc。本来大家都认为纵使李嘉诚稍有亏损也绝不会亏得太多,甚至相当一部分人认为李嘉诚是会赚钱的,认为李嘉诚是借英国脱欧的影响去抄底英国产业,正如他之前收购伦敦瑞银公司一样。因为他不仅是购买了这一家公司,还买了所有Greene King 旗下的酒馆地皮,光是租金就足以使得李嘉诚不会亏损。但是谁也没有想到疫情导致实体产业受创极其严重,日前bbc还宣布要进行第二轮疫情封锁,将一部分地区的酒馆进行关闭处理。这就导致李嘉诚宣布要关闭25家酒馆,裁员800人。并且在3月的疫情封锁之中就已经有了相当巨额的亏损,当时已经亏损了16亿人民币。虽然亏损巨大,但是李嘉诚的儿子仍然表示,他认为亏损只是暂时的,只要疫情过去,按照英国人的生活方式,酒馆行业一定会景气起来的。
3,某酒厂系国有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上级主
1,债务人已经达到破产界限,《破产法》规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债权人有权申请破产,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2破产法规定,债权申报期限应不得少于30日,不超过3个月,所以甲乙丙均享有正常的申报,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丁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3合法,《破产法》第七十条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一、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界定和意义 企业法人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对于已到清偿期限,而且已受清偿请求之债务的全部或主要部分,处于全面地、长期地不能清偿之财产状态。债务人基偿债能力以真实财产数额为础。我国破产法未规定资不抵债为破产的原因,而是规定公司资不抵债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方能进入破产程序。 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是指债务人的实有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即通常所说的“资不抵债”或“债务超过”。资不抵债的着眼点是资债比例关系,考察债务人的偿还能力仅以实有财产为限,不考虑信用、能力等可能影响债务人清偿能力的因素,计算债务数额时,不考虑是否到期,均纳入债务总额之内。 二、公司逃避破产的做法 在实践中,当公司资不抵债时,只要公司能够通过贷款等各种方式清偿到期的公司债务,则公司即可不必进行破产。这在实践中很可能导致许多公司通过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来清偿到期债务,借以规避破产。一般而言,作为公司外部人的第三人很难知道公司的真实财务状况。这样,将很容易出现资不抵债企业的亏损黑洞越来越大,而公司外部人全然不知。最终,当某一天资金链条断裂、亏损爆漏时,将可能对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极大的破坏力。 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 三、对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法律规定 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是对债务人客观偿债能力的判断,因此应当以债务人的真实财产数额为基础,如果当事人认为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记载的资产状况与实际状况不符,应当允许当事人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推翻资产负债表、审计报告或者资产评估报告的结论。 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