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泸洲老窖这个酒是不是侵权
是啊,就是山寨的X0,我喝过跟酱油一样
很抱歉,这个我真不知道
2,潘长江代言的那个汤普森陶瓷价格一般是多少质量怎么样
瓷砖这东西中高低档的都有,关键看你想买什么品类的,还有你家在哪里。质量各个品牌都大同小异,有些一线大牌的价格京东上的价格也很低,但是没有人去买呀!所以说没有价格贵东西一定就会很好,我家买的六十多一片的金刚釉吧,特别好看,特别耐磨。
3,杏花村出的怼酒算不算侵权
只要有一个字的差别,也不能算是侵权。要想创自己的品牌,不要光想帮人家的名气蹭人家的油。要有自己的独特的。内涵。
4,酒厂代加工产品被告侵权要承担责任吗
如果用人家的品牌,肯定属于侵权,要付法律责任的,
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5,我做为经营者我销售的白酒外包装涉及侵权我该怎么办
及时联系生产厂家活着供货商、并且自己贴出告示,侵权自己并不知情,讨论可以找供货商,生产厂家讨论!及时货物下架
你好!报警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喜勿喷,谢谢。
6,委托绍兴酒厂加工并在上海销售用了上海老酒4个字侵权吗 但商
作为经销商在销售商品之前,一定要求商家出具商标证书,并跟商家签订商标许可合同(务必在国家商标局办理许可备案),完成以上事项之后,在销售的过程中,不要听信商家的夸大宣传等等,如今内地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增强很多,就对国家而言,这是积极的正面的事情,但对于小型的销售企业与个体户来说,在不懂知识产权法的情况下,往往是哑巴吃黄连,吃亏了才知道。所以建议个体工商户,在销售他人品牌的过程中,首先要完成确权,确权之后,在本品牌领域内可以合理的进行推广销售。以上回答如有不妥与疑问之处,可留言与本人!
你好!经销者为社会做贡献,我不信。既然你说相似那恐怕早就知道有侵权的风险,应该知道后果。如有疑问,请追问。
7,法律造假酒饮料
您好,有可能会构成 假冒注册商标罪。
一、根据司法实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诉:
(1)个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2)单位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3)假冒他人驰名商标或者人用药品商标的;(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5)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13条和第220条的规定,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可以搜搜山西假酒案。{97年?的}
消息不曝光,流传范围小,就算不严重。
死人或者给很多人的人体造成健康影响然后10亿以上的人知道了才算严重
顶多定你个侵犯商标,不能再严重了
按楼主的想法,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按照侵权责任法属于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多为赔偿);但是侵权达到一定程度属于违法犯罪,即触犯刑法的行为,还要承担刑事责任,即楼上的所述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情况已经很明确了。
在侵权责任法和商标法已经总结4种类型的侵犯商标权权行为,其中的最常见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达到一定程度才能属于犯罪,即是说其他三种侵权行为再厉害也只是属于民事上的侵权行为。
个人愚昧之见
那要看危害的程度有多大了。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但是如果你造成严重后果的话,法院可能会按刑法115条来判,叫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是个重罪,最高可以判到死刑
8,酒厂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第一,甲酒厂侵犯了画家的著作权,商标权。第二,甲酒厂只获得了对画家作品的部分使用权,并没有获得其他权利。第三,乙酒厂侵犯了甲的权利。第四,取得画家同意,支付报酬。起诉乙。第五,甲赔偿画家的损失,并支付使用报酬。乙停止侵害,并支付甲损失。
任何权利都是有界限的,没有限制的权利就会被滥用,从而威胁公共利益。正因此合理使用制度是作为知识产权权利限制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环而存在的,这在著作权法和专利法中都有明显的反映。但令人遗憾的是在我国关于商标的合理使用,长期以来为人们所忽视。 相关制度更是欠缺,在实践中造成了极为不利的影响。可喜的是我们在我国新颁布的商标法实施条例(下简称新条例)中终于见到了它的踪迹。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常使用。”这是商标合理使用的典型体现,是我国商标制度进一步完善的例证。然而,这一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有待进一步细化。笔者将通过以下案例就这一问题进行探讨,并寻求实践中可资借鉴的判断标准。 基本案情:江苏省南通如皋酒厂地处如皋市白蒲镇,从60年代接管白蒲油米厂(当时就生产黄酒)以来一直生产加工黄酒。于1981年申请注册了“水明楼”文字加图形商标,核准使用于黄酒等商品上。1997年又申请注册了“白蒲”外加菱形方框的组合商标,核定使用范围是酒精饮料产品。如皋酒厂生产的“水明楼牌白蒲黄酒”是轻工部优质产品,获得过国际食品及加工技术博览会金奖和多项国家级、省级大奖。如皋白蒲黄酒厂是由如皋酒厂出资并利用原黄酒加工厂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黄酒加工厂(以下称白蒲酒厂)。1997年如皋酒厂与白蒲酒厂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白蒲酒厂得以使用“水明楼”和“白蒲”两商标,白蒲酒厂生产的软包装黄酒包装袋中间标有醒目的字体大小相同的“白蒲黄酒”四个大字。成立于2000年、2001年开始生产软包装黄酒的如皋市白蒲镇巨龙黄酒厂(以下称巨龙酒厂),生产的软包装黄酒使用未经注册的“驰龙”文字加图形的组合商标,软包装袋中间同样标有醒目的、字体大小相同的“白蒲正宗黄酒”六个大字。为此如皋酒厂以巨龙酒厂使用“白蒲”二字,侵犯其拥有的“白蒲”商标专用权为由于2001年7月诉至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巨龙酒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被告则辩称:因其位于如皋市白蒲镇,在其生产的黄酒软包装上标明“白蒲正宗黄酒”字样是表明该黄酒产于白蒲镇,且已通过南通市技术监督局的质量评定,是正宗合格的白蒲黄酒。巨龙酒厂并未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原告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如皋酒厂的诉讼请求。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巨龙酒厂在其生产的黄酒饮包装上使用“白蒲”二字不构成对原告如皋酒厂的商标侵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38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如皋酒厂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白蒲酒厂在其生产的软包装黄酒上面标注“白蒲黄酒”,被告巨龙酒厂在其生产的软包装黄酒上面标注“白蒲正宗黄酒”,后者并不构成对前者商标权的侵犯,应理解为对前者注册商标的合理使用。
本法律工作者认为:
1、甲酒厂有侵犯画家的权利。因为甲酒厂征得画家的同意并支付了报酬,这只是画家同意甲酒厂将画印刷在宣传品上,并不是同意拿来做装潢和注册商标。
2、侵犯的是著作权。
3、乙酒厂侵犯了甲酒厂的商标权。因为甲酒厂已将该商标注册,既然注册成功,其商标权就受法律保护。
4、甲酒厂可以与画家协商,把画家的著作权买过来作用注册商标使用。这个事后画家同意还是可以的。与乙酒厂协商,要求乙酒厂赔偿由此造成的甲酒厂的损失,停止侵权。协商不成可诉诸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