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莲池莲池酒业有限公司,保定市正大酒业食品有限公司电话是多少

1,保定市正大酒业食品有限公司电话是多少

保定市正大酒业食品有限公司联系方式:公司电话0312-2131666,公司邮箱790172583@qq.com,该公司在爱企查共有8条联系方式,其中有电话号码4条。公司介绍:保定市正大酒业食品有限公司是2001-01-18在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成立的责任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位于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西关街道办事处裕华西路555号华创广场2号楼3单元701室。保定市正大酒业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霍会丽,注册资本500万(元),目前处于开业状态。通过爱企查查看保定市正大酒业食品有限公司更多经营信息和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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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北京莲池荷花酒业有限公司怎么样

北京莲池荷花酒业有限公司是2008-03-19在北京市门头沟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门头沟路3号南2间。北京莲池荷花酒业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1101096738423415,企业法人陈苗青,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北京莲池荷花酒业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销售酒。(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在北京市,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3596445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5000万以上 规模的企业中,共106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通过百度企业信用查看北京莲池荷花酒业有限公司更多信息和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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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连池老窖哪出的

连池老窖有机白酒出产与五大连池市内。坐落于闻名世界的火山地质公园龙头山下,采用传统的纯粮酒酿造工艺,选用窖藏八年以上的优质有机矿泉大米酒加入软化后的冷矿泉水精制而成,五大连池水是世界3大冷矿泉之一,又被称为中国的“国水”连池老窖采用软化后的冷矿泉水,有机粮食发酵精心酿造而成。从原粮采购到基酒酿造到生产灌装,严格遵守国家对有机产品生产过程的要求,天然有机的生产过程确保每一瓶连池老窖有机白酒具有窖香浓郁、醇厚绵甜、入口清冽、余味清爽的独特风格。入口柔,口留余香,喝多不头疼,喝醉不难受。扩展资料:品白酒技巧:1、看将优质白酒倒入玻璃杯后,酒色呈清澈透明,当它稍微摇动时,酒液的流动速度比水的速度慢。这是因为酒中含有丰富的微量元素,微量元素影响着酒液的丰富度与黏稠度。2、闻好的酱香型白酒含有丰富的香气,飘进鼻子里。有饭香、粮香,还带有陈年老酒的陈香,酒香让人陶醉。3、品真正好的酱香型白酒,入口绵柔,生津前缓,咀嚼香气,圆润相当,回味悠长。4、溢倒入干净的酒杯,充满张力,可以溢出酒杯10%。因为好酒中有以健康金属因子硒、锌、铁为中心形成的络合体,其复杂的机体使酒体结构充满张力。5、拈酒液在手指之间拈动,如丝般柔滑又带一些涩,类似拈动热巧克力的感觉,则为好酒。因为酒分子表面包裹着一层酯化物薄膜,这层酯化物薄膜由酒中所富含的酯类物质与水分子经过长期的相互交融、相互渗透而形成,使酒液手感变得丝滑涩仄。6、渗将酒滴在纸巾上,酒液缓慢均匀的晕开,就是好酒的标志。酒精和水的比重不同,渗透的速度自然也有所不同。长期密封的酒液,经过发酵后,酒曲的先天发酵作用开始充分显现,酒曲的核心因子,直接决定了酒水和酯化物的融合度。7、搓将酒倒入手掌,搓干双手,轻轻闻一闻,酒糟的香味扑鼻而来便是好酒。由于酒在形成风味品质的过程中,需要经过一系列严格的生产过程加工,如果有疏忽,酒中会出现一些杂味,如糠味、窖泥臭、霉味。在白酒的生产中,需要去杂香,保持粮香与糟香,是优质白酒的象征8、酒后酒香浓郁无酒臭,是好酒的另一个特点。品尝美酒时,好酒喝过不上头,但有一点点微醺。 1个半小时后,酒气消散,没有任何酒气酒臭。9、融油酒液富含酯、醛类物质,这使其具有一定的油融特性。优质的酱香型白酒本身富含酯、醛类物质。当您在评估白酒是否为好酒时,可以在酒中滴一滴食用油,如果油自然蔓延并均匀地下沉,那就是好酒。10、酒花倒置酒瓶,酒花均匀分布上翻密度间隙明显,缓慢消失,液体清澈,则为好酒。由于酒精含量和乙酸乙酯物质比例的差异,让酒花显示出不同的形式。一般来说,细密的酒花为优质白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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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解除协议书

  在生活中,很多情况下我们需要用到协议,签订协议可解决或预防不必要的纠纷。一般协议是怎么起草的呢?以下是我精心整理的解除协议书5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解除协议书 篇1   甲方:   乙方: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地址:现住址:联系电话:   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双方解除劳动关系达成如下协议:   1、自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随之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工资、社保福利截至到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甲方为乙方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金、生育保险金、住房公积金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2、甲方根据相关劳动法规为乙方办理相关退工手续,并出具相应的离职证明。   3、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并在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办理完结。甲方在乙方办理完结交接手续时按照乙方为甲方的工作年限以及法律相关规定,向乙方支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总计人民币¥_______元(大写:   4、乙方应为所掌握的甲方之任何商业秘密(包括本协议内容)进行保密,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否则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_______元(大写:   5、甲乙双方之间无任何竞业限制协议,合同解除后,乙方无需履行任何竞业限制义务。   6、本协议是解决双方劳动争议的所有安排和规定,双方不再存在其他任何劳动争议。本协议书生效前双方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互不追究。   7、上述协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并生效。本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职工档案留存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日期:日期: 解除协议书 篇2   男方:卢**,****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经济开发区*广场**幢**室,身份证号:******,电话:****   女方:蔡**,****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宿豫区皂河镇*居委会,身份证号:******,电话:****   上述男、女双方于20xx年农历十一月十八日举行民俗婚礼仪式,并在一起公开同居生活,同居期间生育一女卢*(20xx年7月1日出生)。后因双方性格不和,没有共同语言,至今没有进行结婚登记。现双方无法维持同居关系,协议自愿解除,经双方协商就子女抚养及同居期间的财产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1、子女卢*由***抚养, ****每月支付抚养费 ***元至十八岁或独立生活时止; ****享有法律规定的探视权。   2、女方陪嫁物及女方衣服等生活日用品,由女方于年月日搬离男方家中,逾期视为女方放弃,男方有权自行处理。   3、男方给女方购买的金首饰价值 **** 元,男方自愿赠送给其女儿卢*。   4、双方无其他共同财产,也无其他共同债权、债务。   5、本协议一式三份经律师现场见证,双方共同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男方: 女方:   见证人:   年 月 日 解除协议书 篇3   甲方:   乙方:   因双方租赁合同到期现就解除租赁合同一事商议如下:   一、乙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将交于甲方。   二、乙方交车前应将车保养修缮至正常运营状态。   三、出租车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的任何纠纷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交车时甲方退还乙方租赁保证金人民币元,剩余保证金日后如车无异常情况十日后退还乙方。   五、乙方交车应将携带所有证件全部交还甲方。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   甲方(签章):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解除协议书 篇4   甲方:贵州湄窖酒业有限公司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了合同期限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劳动合同,工作年限 月,根据《劳动合同法》之规定,双方同意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如下:   1. 自 20xx年 月 日起,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随之终止;   2. 甲方同意在乙方妥善办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续后结清以下款项: a) 甲方20xx 年度月平均工资 ¥ 元。   b) 根据《劳动合同法》给予经济补偿金:共计¥ 元,大写: c) 乙方尚欠甲方欠款及资产损失赔款:共计¥ 元。   3. 甲方为乙方缴交社会保险金至 20xx年 12月31 日   4. 甲方根据相关劳动法规和规定,向乙方提供劳动合同解除的证明并办理相关退工手续;   5. 乙方应当于本协议签订后1日内妥善办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续,离职后不得作出有损公司名誉或利益之行为。   6. 乙方自愿放弃其他所有诉求。   7. 此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解除协议书 篇5   案情介绍   原告:王维和。   被告:云南东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陆公司)。   被告:云南省技术进步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技术开发公司)。   原告王维和的诉讼请求是:   1、解除原告与两被告三方签订的共同投资《协议书》;   2、责令被告停止对原告公司财产所有权的侵权行为;   3、两被告返还原告的2294万余元资产和赔偿损失;   4、确认两被告非法炮制的有关侵占原告财产所有权的法律文书和实施的行为为无效的法律文书和行为;   5、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以下为一审法院确认的事实:玉溪市维和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和公司)于1996年7月19日登记成立,王维和为法定代表人,股东为王维和及玉溪市莲池实业总公司(以下简称莲池公司),注册资金为20xx万元,王维和出资占55%,莲池公司出资占45%.1997年7月25日,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与维和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共同投资成立云南维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为7500万元,东陆公司投资3000万元,技术开发公司投资2400万元,维和公司投资2100万元。同日,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与王维和另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三方重新投资原维和公司,注册资金为7500万元,东陆公司投资3000万元,技术开发公司投资2400万元,王维和投资2100万元。   1997年8月20日,东陆公司法定代表人郑   在春持8月19日维和公司《章程修改条款》,依7月25日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与王维和签订的“三方重新投资原维和公司”的《协议书》,以维和公司董事长的名义向玉溪市工商局申请维和公司有关事项的变更。1997年9月9日,玉溪红塔审计中心玉溪市审计事务所出具了维和公司注册资本金为7500万元的《资本金核验证明书》。1997年9月26日,玉溪市工商局根据变更申请及9月25日的维和公司《董事会决议(1997)1号》、维和公司第二次股东会议记录,对维和公司部分事项进行了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郑在春,注册资金为7500万元,股东变更为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及王维和,其中东陆公司出资3000万元,技术开发公司出资2400万元,王维和出资2100万元。1997年12月21日,两被告召开会议,作出维和公司《董事会暨股东会决议》,称原维和公司股本金为零,不再享有股东权益。   在被告据以进行维和公司工商变更登记的.一系列法律文书中,1997年8月19日《云南维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议纪要》、维和公司《章程修改条款》这两份材料上的“王维和”签名是参会人员蒲新民所写,没有证据证明蒲新民已征得王维和的同意。1997年9月25日的维和公司《董事会决议(1997)1号》、维和公司第二次股东会议记录这两份材料,经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及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医技术鉴定中心鉴定,前两页(内容部分)与尾页(无正文,签名部分)非一次性形成。另,1997年12月21日维和公司《董事会暨股东会决议》没有王维和的签名,两被告在庭审中认可该决议不产生法律效力。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在维和公司的经营运作中,既有民事行为,也有行政行为。在本案中,法院仅就民事行为的法律效力进行审查,有关工商管理机关进行变更登记的行政行为不在本案审查范围。该院认为,1997年7月25日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与维和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及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与王维和签订的《协议书》,分别违反了《公司法》第75条和第39条,因而无效。1997年8月19日《云南维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议纪要》及维和公司《章程修改条款》的内容不能视为王维和真实意思表示,因而无效。1997年9月25日的维和公司《董事会决议(1997)1号》、维和公司第二次股东会议记录这两份   材料,一方面不足以确认为王维和之意思表示,另一方面其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9条、第31条),因而无效。该院还认为,根据《公司法》第4条,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原告王维和作为公司的股东,在本案中无权以财产所有权争议主张权利,其请求两被告返还资产和赔偿损失的主张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为:1997年7月25日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与维和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及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与王维和签订的《协议书》,1997年8月19日《云南维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议纪要》及维和公司《章程修改条款》,1997年9月25日的维和公司《董事会决议(1997)1号》及维和公司第二次股东会议记录,1997年12月21日维和公司《董事会暨股东会决议》,均无效。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由王维和承担30%,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共同承担70%.   评析   本案的诸多法律问题是值得探讨的:   一、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主要有四个:   1、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与维和公司之间的共同投资关系,即联营问题;   2、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王维和、莲池公司之间的股东地位问题;   3、工商管理机关进行变更登记的行政行为;   4、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的侵权问题。   一审法院对工商管理机关进行变更登记的行政行为问题不予审理是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然而,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变更维和公司董事长的行为是不是行政行为?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对维和公司的变更申请是不是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案件时能否对变更公司董事长的行为及提出变更申请的行为其合法性进行判定?   二、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原告王维和作为公司的股东,在本案中无权以财产所有权争议主张权利,这无疑是正确的。然而,如果一审认定的事实是确切的,王维和由原来占股权55%的大股东变为占股权28%的小股东,莲池公司的股东权利则变为零,其股东权利已受到了极大的侵害,而这一侵权行为主要是由两被告实施的,那么王维和及莲池公司能否对股东权利被侵害主张权利?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案件时是否应对这一侵权行为进行审理?人民法院是否有权对原、被告的股东地位进行判定?   三、在现实的经济纠纷中,尤其是涉及公司法人的经济纠纷中,往往既有平等主体间的民事行为,又有行政行为,而按照现行的审判制度,经济案件依照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无权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对行政行为的审查则要另行通过行政诉讼程序,这样一来,一桩经济纠纷就必须经过两次甚至三次诉讼才能解决问题,这显然与“便于当事人诉讼、便于人民法院审判”的“两便原则”相悖。法律界及立法机关应当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找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来,比如,制定特别的“经济诉讼法”,在审理经济案件时赋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或者,在审理涉及行政行为的经济案件时,由经济审判庭和行政审判庭联合组成五人或七人的特别合议庭,对不同的当事人、不同的问题分别适用不同的诉讼程序,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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