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套酒的消费税怎么算
税法明文规定:不同税率的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的,从高适用税率。
同问。。。
2,白酒消费税计算方法
【法律分析】:销售粮食、白酒的消费税,是指在销售过程所征收的税额。一、粮食、白酒消费税计算公式白酒消费税是属于复合计征的。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白酒消费税定额税率为0.5元/斤,比例税率为20%。举例:某酒厂销售粮食白酒2吨,收取价款30万,那么应缴纳的消费税=1000*2*2*0.5+300000*20%=62000(元)实际中遇到的情况可能比较复杂,可能涉及需要核定计税价格、成套销售、视同销售等情况。此时以上公式仍然适用,但对于具体销售额、税率等可能需要具体定。二、核定计税价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温馨提示】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3,白酒的消费税求解
请注意本题中的计量单位的变化。200万元=200x10000=2000000(元),20吨=20x1000=20000(千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第四条“关于调整税目税率”第(四)项“调整白酒税率”规定如下: 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比例税率统一为20%。定额税率为0.5元/斤(500克)或0.5元/500毫升。从量定额税的计量单位按实际销售商品重量确定,
4,销售白酒的包装物押金消费税的计算
消费税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以及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或者已收取的时间超过12个月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属于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第三条条例所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中所列应税消费品的具体征税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5,包装物及其押金如何计缴消费税
应按照含增值税的价格换算成不含增值税的价格乘以消费税的适用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规定: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以及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或者已收取的时间超过12个月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6,白酒包装物押金要交消费税吗
白酒包装物押金要交消费税。白酒消费税是属于复合计征的,白酒消费税定额税率为0.5元/斤,比例税率为20%。税费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白酒消费税,是指在消费白酒的过程所征收的税率。国家为了适当增加财政收入,完善酒产品消费税,届时尽管税率不变,但税基改变将使白酒纳税额提高一倍。税费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规定的比例税率调整为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定额税率:粮食白酒、薯类白酒每斤(500克)0.5元。比例税率:粮食白酒(含果木或谷物为原料的蒸馏酒)25%。下列酒类产品比照粮食白酒适用25%比例税率:粮食和薯类、糠麸等多种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以粮食白酒为酒基的配置酒、泡制酒,以白酒或酒精为酒基,凡酒基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配置酒、泡制酒2、薯类白酒15%。
7,销售白酒的包装物费用是怎么核算的比如酒瓶吧
消费税除啤酒黄酒外,均要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增值税中对白酒包装物的规定和消费税是一样的,都要并入销售额中
无涯草的回答非常正确.
消费税除啤酒黄酒外,均要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 增值税中对白酒包装物的规定和消费税是一样的,都要并入销售额中
一般来说,构成产品实体的包装物如酒瓶计入产品的制造成本;不构成产品实体的包装物如纸箱计入销售费用(或说营业费用)!领用酒瓶,用于生产时:借:生产成本贷:原材料(或其他科目)领用包装物用于销售时:借:销售费用(或营业费用)贷:包装物(或其他科目)
有单独计价我不单独计价的两中方法。 酒瓶跟白酒不能分开的,就像牙膏跟装牙膏的皮盒。
8,白酒包装物押金要交消费税吗
白酒包装物押金要交消费税。包装物租金于价外费用,在计算增值税和消费税时直接将包装物的租专金换属算为不含税的数额后作为计税依据计算增值税和消费税,也要作为计算所得税中的应税收入予以考虑。除啤酒和黄酒外的其它酒类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专价以及在会计上如何属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或者已收取的时间超过12个月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第四条 消费税实行从价计税、从量计税,或者从价和从量复合计税(以下简称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实行从价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实行从量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第九条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实行从价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l-比例税率)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第十二条 外购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符合下列情形的所纳消费税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一)烟丝生产卷烟的;(二)鞭炮、焰火生产鞭炮、焰火的;(三)杆头、杆身和握把生产高尔夫球杆的;(四)木制一次性筷子生产木制一次性筷子的;(五)实木地板生产实木地板的;(六)石脑油、燃料油生产成品油的;(七)汽油、柴油、润滑油分别生产汽油、柴油、润滑油的;(八)集团内部企业间用啤酒液生产啤酒的;(九)葡萄酒生产葡萄酒的;(十)高档化妆品生产高档化妆品的。除第(六)、(七)、(八)项外,上述准予抵扣的情形仅限于进口或从同税目纳税人购进的应税消费品。
9,白酒包装物押金要交消费税吗
白酒的包装物押金是不需要缴纳消费税的,因为白酒从量定额征收消费税。1、包装物押金是否要缴纳增值税?对于啤酒的包装物押金是不计算缴纳消费税的,因为啤酒从量定额征收消费税。(1)除啤酒、黄酒以外的酒类包装物押金,不论是否逾期,在销售时一起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与消费税;(2)其他货物的包装物押金,应该视其是否逾期,如果没有逾期,且在一年之内的,则不需要并入销售额计征消费税和增值税,如果逾期或者超过1年不再退还的,则需要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计征增值税和消费税。2、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计算消费税如何处理?(1)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包装物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以及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纳税人自己或代其他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下同).例如,甲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摩托车(250毫升以上),连同包装一起销售,其中应税消费品20000元、包装物2000元,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税率为10%,则企业应纳消费税=〔20000+2000÷(1+17%)〕×10%=2170.94(元)。(2)不随应税消费品销售只收押金的包装物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或者已收取的时间超过12个月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例如,乙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高尔夫球具收取包装物押金23400元,逾期12个月未收回包装物押金,消费税适用税率10%.一般消费品其押金逾期转为收入时计征消费税,包装物押金应纳消费税=23400÷(1+17%)×10%=2000(元)。(3)既随应税消费品销售又收押金的包装物实际经营中,有时存在销售带包装且包装物已作价的应税消费品,又同时收取包装物押金的现象.这种情况下,押金暂不并入销售额征税,只对作价销售的包装物征收消费税,但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例如,丙企业(一般纳税人)向一商场销售摩托车(250毫升以上,含包装费5000元)共计30000元,另外收取包装物押金3000元,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税率为10%,如果丙企业在12个月内退还了押金,则应纳消费税=〔25000+5000÷(1+17%)〕×10%=2927.35(元);如果丙企业在12个月内没有退还押金,则应纳消费税=〔25000+(5000+3000)÷(1+17%)〕×10%=3183.76(元)。(4)酒类产品包装物的特殊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字〔1995〕53号)规定,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与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而对销售啤酒、黄酒所收取的押金,按一般押金的规定处理.啤酒、黄酒以外的其他酒类产品,其押金在收取时计征消费税和增值税.啤酒、黄酒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逾期,均不缴消费税.原因是由于啤酒、黄酒采用从量定额办法征收消费税,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是销售数量而非销售金额,征税的多少与销售数量成正比,而与销售金额无直接关系.因此,企业销售啤酒、黄酒时,如果发生包装物销售行为,或收取押金,均不存在计征消费税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税函发〔1997〕306号)明确,对酒类包装物征税的规定只适用于实行从价定率办法征收消费税的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和其他酒,而不适用于实行从量定额办法征收消费税的啤酒和黄酒产品.例如,丁企业(一般纳税人)2010年3月销售粮食白酒,不含税价20000元,另收取包装物押金2000元,消费税适用税率20%,从量计征的消费税1000元.该企业应纳消费税=〔20000+2000÷(1+17%)〕×20%+1000=5341.8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