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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近50万基建工程兵到底去哪儿了

1985年1月,原属中国人民解放军基建工程兵的水电、交通、黄金部队列入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序列。基建工程兵的一部分转为北京、沈阳、兰州等大军区的给水工程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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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08年的基建兵酒置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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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筑工程部队

  建筑工程部队?应该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基本建设工程兵,简称基建工程兵,是陆军的一个兵种。  1963年3月,根据国家经济建设和战备须要,经周恩来、谷牧等建议,党中心、国务院、中央军委决定组建中国人民解放军基本建设工程兵部队,从成立之初,部队按照“劳武结合、能工能战、以工为主”的光荣使命,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一边保家卫国,一边建设家园。担负国家基本建设重点工程和国防工程施工的任务。  基建工程兵是我军保留时间最短的兵种,1966年8月1日开始组建,1982年撤消,只存在了16年。基建工程兵部队最大建制是师(支队),分为建筑安装施工部队、水文地质部队、铀矿地质矿山部队、黄金地质勘探生产部队、基建工程支队等。 基建工程兵组建的16年间,先后担负了国家大中型建设项目和单项工程132项,工业和民用建筑竣工面积1800万平方米。所属的水文地质部队共完成水文普查面积224万多平方公里,钻井工作量近80万米,查明了我国许多地区的水文地质面貌和地下水资源。黄金、铀矿、地质等部队也都为国家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  基建工程兵是一个比较特别的兵种,1966年8月1日,为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的须要,中央决定将其直属的部分施工队伍整编为基本建设工程兵(即工改兵),使其成为一个职业化的施工队伍,以解决地方施工队伍在其施工期间因家属连累较大、跨区域调动困难等因素带来的一系列矛盾。在中央作出组建基建工程兵的当年,即分别在冶金部、煤炭部、水电部、化工部、建工部、交通部等中央各部直属的施工队伍中抽调有关人员,组建了第一批基建工程兵部队(1支队、21支队、41支队、61支队、81支队和851大队)。基建工程兵组建后,受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双重领导。从此,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序列中又多了一个兵种,国家基本建设重点工程和国防工程建设中又多了一支生力军、突击队。  在第一批基建工程兵组建之后,中央于1971年至1979年,又先后组建了铀矿地质和矿山、水文地质普查、北京地铁和市政建设、战备通信、黄金地质等部队。随着基建工程兵部队的不断增加,在经过一段时间的筹备后,经中央批准,基建工程兵领导机构于1978年1月正式成立。李人林任主任,副总理谷牧兼政治委员,机关主要设指挥部、政治部、工程部、后勤部等。到1979年底,基建工程兵共辖有10个军级或相称于军级建制的指挥部、32个师级或相当于师级建制的支队、5所技术学校、150多个大队或团,总兵力约50万人。  基建工程兵虽然有其自身的特别性,但在部队建设上仍贯彻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建军原则。基建工程兵的建设方针是:劳武结合,能工能战,以工为主。自组建以来,基建工程兵的足迹几乎踏遍了全国近30个省、市、自治区。在工程建设中,基建工程兵不怕苦、不怕脏、不怕累,以顽强拼搏、勇于创业的精神,相继完成了湖北省化工厂和化肥厂、陕西省桑树坪煤矿、贵州盘县矿区、辽宁铁法矿区、辽阳石油化学纤维总公司、山西古交矿区以及潘家口水库等国家大中型建设项目和重点单项工程130多项;探明了一批铀和黄金矿床;完成了北京地铁二期工程,为北京和其他一些大中城市建起了大批教学、科研楼房、厂房以及民用住宅;完成了华北、东北、东南和西南等地220余万平方公里的水文地质普查任务,填补了国家雪线以下350万平(wan4 ping2)方公里中最艰苦地区的大面积水文地质空白,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了基础资料;修筑和改造秦岭、天山、川藏和青藏等公路2300公里;参加了河南省抗洪救灾和辽宁、河北等地的抗震救灾斗争。在完成各项任务的过程中,基建工程兵部队涌现出一批先进集体和以“雷锋式好干部”姚虎成为代表的英雄模范人物,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  1982年,中国人民解放军进行第七次大裁军。为适应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和军队精简整编的需要,国务院、中央军委于同年8月作出了《关于撤销基建工程兵的决定》。基建工程兵大部分按系统对口集体转业到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北京市和相关省、市、自治区(兵改工);水文地质部队转隶有关军区;战备通信部队移交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通信部;水电、交通、黄金地质部队划归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1983年11月,基建工程兵领导机构被撤销。至此,作为一个兵种的基建工程兵完成了其自身的历史使命。

5,义务兵退役时津贴待遇政策

  津贴,是指补偿职工在特殊条件下的劳动消耗及生活费额外支出的工资补充形式。那么,义务兵退伍时的津贴待遇政策是什么呢?下面我为大家收集整理了义务兵退役时的津贴待遇政策,欢迎阅读。   义务兵退役时津贴待遇政策1   1、与退伍义务兵相关的生活待遇政策主要有哪些?   答:与退伍义务兵相关的待遇主要有退伍补助费、退伍医疗补助费、离队下月津贴、离队当月剩余天数伙食费和离队下月伙食费、自主就业一次性退役金、退役医疗保险金、退役养老保险补助等。义务兵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与之相关的还有残疾抚恤金、伤病残退役军人安置补助费、残疾保险金、残疾附加保险金、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退役伤病残人员医疗生活补助费等待遇。   2、退伍补助费的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答:义务兵退伍补助费的标准为每人2000元,服役时间1年(含)以下的,按一半发给,1年以上的,全额发给。   3、哪些义务兵能领取退伍医疗补助费?   答:义务兵在退出现役时,因服役期间患有慢性病,退伍后仍需进行一般治疗的,可根据病情发给医疗补助费,一等150-200元,二等100-150元,三等50-100元。对患矽肺病的,可酌情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1倍。   对在服役期间虽患过某种慢性病,但病已治愈或评了六级以上残疾等级以及直接分配到享受公费医疗单位工作的,在退伍时均不应发给医疗补助费。   4、离队下月津贴的发放规定是如何明确的?   义务兵在规定的退伍期间离队,发给离队下月的津贴费(不含职务津贴和其他岗位津贴),目前,上等兵第二年的津贴标准为每月750元。不在规定退伍期间离队的,只发离队当月的津贴费。   5、离队当月剩余天数伙食费和离队下月伙食费的发放规定是如何明确的?   答:义务兵在规定的退伍期间离队,发给离队当月剩余天数伙食费和下月伙食费(按当地一类灶标准计发),目前,每人每天一类区一类灶18元、二类区一类灶19元、三类区一类灶21元。不在规定退伍期间离队的,只发离队当月剩余伙食费。义务兵退伍在发放离队下月伙食费时,虽然逢有节日,但是伙食单位不能将过节费发给个人,也不能领报已退伍义务兵的过节费。   6、自主就业一次性退役金如何领取?   答: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服现役每满一年,发给4500元。服役期间如果获得荣誉称号或立功,按一定比例增发,获得中央军事组织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二等功10%、三等功5%。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退役金。退伍义务兵自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明到安置地的退役金专用卡发卡银行网点办理退役金支取。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7、什么情况下退役医疗保险金支付给本人?   答:义务兵退出现役时,退役医疗保险金给付标准为420元/年。其服役年限计算后有零月的部分,超过6个月(含)不满1年的,按年标准计算,不满6个月的,按照年标准的1、2计算(义务兵被除名或者开除军籍的,不享受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待遇)。城镇入伍的义务兵退出现役时,接收安置地区已明确其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后勤财务部门填写《义务兵退役医疗保险金转移凭证》,交给本人,并及时将本人退役医疗保险金从银行汇至接收安置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入伍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入伍时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个人账户封存。退伍回到原入伍地区就业后,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启封个人账户;异地安置的,由接收安置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知原入伍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个人账户转移手续。   义务兵退出现役时,按照国家规定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所在单位后勤财务部门,填写《义务兵退役医疗保险金给付表》,将个人账户资金发给个人。   8、退役养老保险补助是不是每个退伍义务兵都享受?   答:义务兵退出现役到机关事业单位不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采取退休方式安置的,以及一至四级残疾军人,不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义务兵退出现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国家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按本人退出现役时当年下士月工资起点标准(军衔级别工资按1档计算、军龄按3年计算)的20%乘服现役月数计算。其中,12%作为单位缴费,8%作为个人缴费。服现役期满退役的义务兵按24个月计算约为16200元,提前退出现役的义务兵以实际服现役月数计算。   9、退役养老保险补助能不能直接支付给本人?   答:退役养老保险补助由军人所在单位后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通过银行汇至本人退役时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凭证和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一并交给本人,按规定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退役养老保险补助中相应的单位缴费部分记入统筹基金,个人缴费部分记入个人账户。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10、义务兵退伍后如何领取残疾抚恤金?   答: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每年1月一次性全额发放。义务兵退伍当年的残疾抚恤金由部队发给,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从第2年1月起发给。新评定残疾等级的当年,残疾抚恤金发放数额为年标准的1、12乘以当年剩余月数(含评定残疾等级当月)。目前的标准,从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   11、哪些伤病残退役军人能领取安置补助费?   答: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颁发的《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政联〔2009〕4号)有关规定,从2009年7月3日起,给伤病残退役军人发放一次性安置补助费。目前,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等级的,每人一次性补助30000元;被评定为五级、六级残疾等级和因病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每人一次性补助15000元。   12、义务兵的残疾保险金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答:义务兵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按照评定的残疾等级,享受军人残疾保险待遇,并领取一次性残疾保险金,保险金以义务兵发生伤残当月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收入为计算单位(按照职务工资1档、军衔工资1档、军龄6年、军人职业津贴、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和奖励工资计算,目前,每月约5100元)。   被认定为因战致残的,一级为29个月,二级为27个月,三级为25个月,四级为23个月,五级为20个月,六级为18个月,七级为15个月,八级为13个月,九级为11个月,十级为9个月。   被认定为因公致残的,一级为27个月,二级为25个月,三级为23个月,四级为21个月,五级为18个月,六级为16个月,七级为13个月,八级为11个月,九级为9个月,十级为7个月。   被认定为因病致残的,一级为25个月,二级为23个月,三级为21个月,四级为19个月,五级为16个月,六级为14个月。   13、残疾附加保险金的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答:根据军人所在工作岗位风险情况,军队通过购买商业保险的办法,对非战争时期被认定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义务兵发放残疾附加保险金,给予经济补偿。   被认定为因战致残的,按照确定数额(目前,一般岗位标准为30万元)的一定比例给予残疾附加保险金,一级为95%,二级为90%,三级为85%,四级为80%,五级为50%,六级为45%,七级为25%,八级为20%,九级为15%,十级为10%。   被认定为因公致残的,按照确定数额(目前,一般岗位的标准为30万元)的一定比例给予残疾附加保险金,一级为90%,二级为85%,三级为80%,四级疾为75%,五级为45%,六级为40%,七级为20%,八级为15%,九级为10%,十级为5%。   被认定为因病致残的,按照确定数额(目前,标准为10万元)的一定比例给予残疾附加保险金,一级为90%,二级为85%,三级为80%,四级为75%,五级为45%,六级为40%。   14、哪些退役的残疾军人能领取护理费?   答: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其中,对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集中供养。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未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发给。   15、退役士兵领取退役金后,地方政府还有补助吗?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19条规定,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   16、退役金如何发放?   答: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国家财政部、总参谋部、总后勤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军队委托国有商业银行,直接拨付到退役士兵的退役金专用卡,退役士兵到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后方可领取。   17、退役金专用卡如何办理?   答:首先由团(旅)级单位军务部门核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服役时间、立功受奖等情况,然后提供给本级财务部门统一到驻地农业银行办理,并在退役士兵离队前发放给本人签收。   18、退役金专用卡何时才能使用?   答:退役金专用卡只有激活后才能使用,此前只能查询卡内退役金数额。激活该卡的主要程序是:退役士兵先到地方安置部门报到,然后持地方安置部门开具的《落户介绍信》或退役后重新落户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退役金专用卡,再到安置地的农业银行网点办理退役金支取。   19、退役金专用卡有哪些功能?   答:退役金专用卡为银联标准借记卡,专项用于退役金的发放。金融业务主要包括取现、转账支出、消费、挂失、销户功能,不开通存现、个人账户转账存入、换卡、短信动账通知、投资理财等功能,关闭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签约功能。   20、对因病、执行特殊任务等原因推迟退役不能按规定时间到地方安置部门报到的士兵,如何办理退役金发放事宜?   答:可以按照《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试行)》在退役时单独办理。   21、对因发生意外事故、遭遇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退役士兵本人不能办理支取退役金手续的,如何支取退役金?   答:经人民政府和军队有关部门确认后,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委托代理人支取退役金。   22、退役金专用卡遗失或损坏了怎么办?   答:尚未激活的,持支取退役金相关资料,到安置地农业银行网点办理挂失手续;已经激活的,持居民身份证到农业银行网点办理挂失手续。   义务兵退役时津贴待遇政策2   自主就业   提问:入伍前,我是一名西北师范大学的应届毕业生。服役期将满,但考虑到自身年龄回到地方已不占优势,心里感到很纠结,请问对于大学生士兵而言,在自主就业方面有没有相关政策的规定?   解答:   (1)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   (2)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后报考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生时,教育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或者聘用;   (3)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后的学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服役期间获二等功以上奖励且符合报考条件的,可免试攻读研究生。   (4)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技能培训   提问:在部队服役即将满12年,退出现役后,打算回到地方参加相关职业技能培训,请问地方有没有针对退役士兵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的机构和部门?培训费用需要由个人来承担吗?   解答:退出现役1年内可以选择免费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教育培训期限一般为2年,最短不少于3个月。教育培训组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部门负责。   工龄计算   提问:退出现役后,我准备到地方就业,如果被用人单位录用,请问工龄是如何计算的?   解答: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报考公务员   提问:退出现役后,我准备报考国家公务员,担心自身没有什么优势,感到压力很大。请问对退役士兵报考国家公务员有哪些政策规定?   解答:《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民政部、总参谋部等部门关于深入贯彻〈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78号)明确: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边疆、民族地区乡镇机关招录公务员时,可拿出一定数量的职位,招录符合职位要求、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   城镇兵安置   提问:我是入伍即将满一年的新兵,从城市入伍,明年就要面临退伍选择,请问对于城镇入伍的士兵,在安置方面有没有相关政策规定?   解答:2011年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后,安置政策实现城乡一体,不再以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籍为依据。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退役时可以选择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是烈士子女的。   退役后复工复职   提问:我入伍前曾在某企业任职,退出现役后还想回到原单位继续工作,担心原单位不录用,如果录用了,工资、福利等待遇是如何界定的?   解答: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工复职,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   安置地选择   提问:服役期间,我曾两次执行维和任务,荣立过二等功,请问在退出现役的安置地上有没有可以选择的余地,这方面有没有相关的规定?   解答: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1)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2)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3)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其他特殊情况通常指:一是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置部门批准;二是需要照顾就医、就业、生活困难的残疾退役士兵;三是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自行找到接收安置单位的退役士兵;四是服役期间有重大立功受奖表现,当地政府和有关用人单位愿意接收安置的退役士兵。   易地安置进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及其他严格控制人口规模的大城市,还应符合当地落户的相关规定。   保险对接   提问:我服役期将满,对于退出现役的士兵,回到地方后,想继续续接保险,不知道保险关系如何和地方进行对接,有没有专门负责这方面工作的机构?   解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45条规定,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与地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退役士兵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凭退役士兵安置部门出具的介绍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优先录用   提问:我已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役16年,退役后我准备选择转业,听之前的战友说,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在就业时可以优先录用,请问有没有这方面的政策规定?   解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办法(试行)》规定,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役并在部队服役期间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一周年以上的计分。   其中,在一、二类艰苦边远地区服役,每服役1个月计0.1分;在三类艰苦边远地区服役,每服役1个月计0.2分;在四类艰苦边远地区服役,每服役1个月计0.3分;在五类艰苦边远地区服役,每服役1个月计0.4分;在六类艰苦边远地区服役,每服役1个月计0.5分。   义务兵退役时津贴待遇政策3   一、确定转业、复员、退休军人工资待遇的原则   党和政府对转业、复员、退休军人的工资生活待遇问题,根据各个不同时期的具体情况,采取了不同的措施和办法,体现了党和政策妥善处理转业、复员、退休军人工资待遇问题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归纳起来,主要是:   (一)合理安排,适当照顾   对转业、复员到地方工作的军队干部,要根据他们的德才条件合理安排他们的工作,在工资待遇上予以适当照顾。对复员退休军人参加地方工作后的工资待遇问题。在不同时期采取一些不同的照顾措施。这些照顾措施大体上有以下几点:   1.合理安排他们的工作,使他们人尽其才,并使他们的工资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得到合理确定。   2.采取适当保留原待遇的办法。例如,我国对1949年1月到1955年8月底转业到地方工作的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曾采取不降低军队原待遇的原则。对基建工程兵集体转业人员的工资待遇,也曾采取了不降低收入和保留现有工资待遇的办法。   3.在确定工资待遇时适当予以照顾。由于转业复退军人到地方工作后往往出现安置不对口的情况,或者由于他们在部队服役时间长,到地方工作后,与地方职工用同一尺度考核业务和技术,往往存在一定差距,因此,在确定他们的初期工资时,应予适当照顾。采取合理安排适当照顾的原则,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本质特征的体现,对于调动转业复员退休军人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建设起着积极作用。   (二)有利于职工内部团结   职工队伍的团结是进引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保证。在解决转业、复员、退休军人的工资待遇时,要使他们与地方职工的工资有一个恰当的关系,使他们的工资不低于地方同等条件的职工,既要有利于调动军队转业复员退休军人的积极性,也要有利于调动地方职工的积极性,有利于职工队伍的内部团结。   (三)有利于减少转业、复员、退休军人之间工资待遇上的矛盾   由于国家对转业复员退休军人在不同时期,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采取了不同的解决办法和措施,因此,对新老转业复员退休军人的工资待遇,要注意适当衔接,尽量避免转业复员退休军人之间在工资待遇上的矛盾。   二、义务兵退伍后有补贴待遇吗   具体要根据不同的地区、不同的城市,补贴政策都是不一样的。   义务兵从兵役机关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部队批准退出现役止,为服现役的军龄,满十个月的,按周年计算。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其军龄连同待分配的时间均应计算为连续工龄(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即为本单位工龄),享受所在单位职工的同等待遇。   三、退伍军人每月有补贴费用   按照民政部的部署,对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自2011年8月1日起发给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按服役年限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10元,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范围是: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综上所述,具体要根据不同的地区、不同的城市,补贴政策都是不一样的。义务兵从兵役机关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部队批准退出现役止,为服现役的军龄,满十个月的,按周年计算。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其军龄连同待分配的时间均应计算为连续工龄(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即为本单位工龄),享受所在单位职工的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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