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酒包装物怎么算消费税的,白酒消费税税率是多少

1,白酒消费税税率是多少

白酒消费税税率是20%比例税,加每斤0.50元定额税,计算时:销售收入X20%+销售数量斤数X0.50元。
白酒消费税的计算公式:不含税销售收入金额x税率20%+销售数量x定额税率0.50元/斤。

白酒消费税税率是多少

2,白酒行业是如何征收消费税的呢

白酒税收大部分在企业就给承担了,其中消费税就是企业给交了。销售环节不再征收消费税。
需要的,酒类是交税比较高的,在销售环节需要增值税和消费税
白酒在批发环节,征收增值税,不征收消费税

白酒行业是如何征收消费税的呢

3,白酒的消费税求解

请注意本题中的计量单位的变化。200万元=200x10000=2000000(元),20吨=20x1000=20000(千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第四条“关于调整税目税率”第(四)项“调整白酒税率”规定如下: 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比例税率统一为20%。定额税率为0.5元/斤(500克)或0.5元/500毫升。从量定额税的计量单位按实际销售商品重量确定,

白酒的消费税求解

4,白酒消费税的核定标准

第一,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高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含70%)以上的,税务机关暂不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第二,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的,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税务机关根据生产规模、白酒品牌、利润水平等情况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50%至70%范围内自行核定。其中生产规模较大、利润水平较高的企业生产的需要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税务机关核价幅度原则上应选择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60%至70%范围内

5,销售白酒的包装物费用是怎么核算的比如酒瓶吧

一般来说,构成产品实体的包装物如酒瓶计入产品的制造成本;不构成产品实体的包装物如纸箱计入销售费用(或说营业费用)!领用酒瓶,用于生产时:借:生产成本贷:原材料(或其他科目)领用包装物用于销售时:借:销售费用(或营业费用)贷:包装物(或其他科目)
无涯草的回答非常正确.
消费税除啤酒黄酒外,均要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 增值税中对白酒包装物的规定和消费税是一样的,都要并入销售额中
有单独计价我不单独计价的两中方法。 酒瓶跟白酒不能分开的,就像牙膏跟装牙膏的皮盒。

6,如何确定白酒的消费税税率

问:我厂生产白酒耗用的外购原料既有粮食、薯类酒,又有其他原料酒,工艺复杂,难以划分。请问如何确定白酒的适用消费税税率?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09号文件)规定:(一)对以粮食原酒作为基酒与薯类酒精或薯类酒进行勾兑生产的白酒应按粮食白酒的税率征收消费税。(二)对企业生产的白酒应按照其所用原料确定适用税率。凡是既有外购粮食、或者有自产或外购粮食白酒(包括粮食酒精),又有自产或外购薯类和其他原料酒(包括酒精)的企业其生产的白酒凡所用原料无法分清的,一律按粮食白酒征收消费税。
目前的白酒(包括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消费税从价比例税率还是20%,从量定额税率是0.5元/500克,今年还没见出有关于酒类消费税税率调整的规定。白酒消费税新规,是指为了保税基针对计税价格偏低的白酒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于2009年8月1日起实施的《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办法》规定,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70%以下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办法》指出,上述销售单位是指,销售公司、购销公司以及委托境内其他单位或个人包销本企业生产白酒的商业机构。这些销售公司、购销公司是指,专门购进并销售白酒生产企业生产的白酒,并与该白酒生产企业存在关联性质。

7,包装物的消费税

出租、出借的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借记“银行存款”账户,贷记“其他应付款”账户;待包装物按期返还而退回包装物押金时,作相反的会计处理;包装物逾期收不回来而将押金没收时,借记“其他应付款”账户,贷记“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账户;这部分押金收入应缴纳的消费税应相应记人“其他业务支出”账户。例如,某卷烟厂2004年7月销售甲类卷烟一批,取得销售收入400000元(不含税),另收取包装物押金52 650元,包装物的回收期限为1个月;同时销售乙类卷烟一批,取得收入300 000元(不含税),其中包括随同卷烟销售的包装物的价值50 000元,款项均以银行存款收讫。假定该烟厂对卷烟和包装物分别核算,且销售甲类卷烟的包装物逾期未收回。则该烟厂会计处理如下:⑴销售甲类卷烟应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增值税销项税额=400 000×17%=68000(元)应纳消费税额=400 000×50 % =200000(元)销售甲类卷烟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不征税。借:银行存款 520 650贷:主营业务收入 400 000其他应付款  52 65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 000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200 000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200 000⑵销售乙类卷烟应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增值税销项税额=300 000×17%=51 000(元)应纳消费税额=300 000 ×40 % =120 000(元)其中包装物应纳的消费税倾=50.000×40%=20 000(元)借:银行存款  351 000贷:主营业务收入  250 000其他业务收入 50 0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 000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100 000其他业务支出 20 000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120 000⑶逾期未收回包装物而没收押金时:增值税销项税额=52650÷(1+17%) × 17%=7 650(元)应纳消费税额=52650÷ (1+17%)×50%=22500(元)借:其他应付款 52 650贷:其他业务收入  45 0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7 650借:其他业务支出 22 500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22 500 包装物已作价随同产品销售,但为促使购货人将包装物退回而另外收取的押金,借记“银行存款”账户,贷记“其他应付款”账户;包装物逾期未收回,押金没收,没收的押金应缴纳的消费税,首先自“其他应付款”账户中冲抵,即借记“其他应付款”账户,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账户;冲抵后“其他应付款”账户的余额转人“营业外收入”账户。例如,某公司2004年4月销售应税消费品200吨,每吨不含税销售价格为1000元,随同产品销售并单独计价的包装物200个,不含税单价 300元/个,为促使包装物能够收回,另外每个包装物收取押金23.4元,上述款项均以银行存款收讫。则该公司会计处理如下:⑴销售应税消费品及包装物,确认收入时:借:银行存款 308 880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 000其他业务收入  60 0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4 200其他应付款 4 680⑵计算该消费品应纳的消费税(假定该产品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10%)时:应纳消费税额=(200 000+60 000) ×l0%=26 000(元)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20000其他业务支出6000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26000⑶假定包装物的回收期限为3个月,2000年10月未收回包装物而没收押金时:该押金应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4 680÷(1+17%) ×17%=680(元)该押金应纳的消费税额=4680÷ (1+17%)×10%=400(元)借:其他应付款  4 680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0一应交消费税 400 自1995年6月1日起,均应并人酒类产品的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收取押金时记人“其他应付款”账户,包装物所应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则应记人“其他业务支出”或“营业费用”账户,即借记“其他业务支出”或“营业费用”账户,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账户。⑴收取押金时:借:银行存欲 2 340贷:其他应付款 2 340⑵计算提取增值税和消费税时:应纳增值税=2340÷(1+17%) ×17%=340(元)应纳消费税=2340÷(1+17%) ×25%=500(元)借:其他业务支出(或营业费用) 840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应交消费税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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