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登记表如何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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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白酒生产中存在哪些安全隐患
消防隐患、储存设备安全隐患、酒类运输。消防隐患是酒厂第一大隐患,设备是否防爆,消防设施是否过期,有没有明确的严禁烟火,杜绝厂区内明火,检查厂区用电线路安全等。储存设备安全隐患,不锈钢储存设备有没有喷淋设施,呼气阀是否完好,罐区是否专人看管,明确严禁烟火和用电安全,严禁闲杂人员进入。生产期间,未经许可的外来人员,禁止进入生产车间,以防出现消防或投放不安全物品的情况。酒类运输,运输途中应保证运输器具的洁净度,乙方其他酒类或不洁净的物品感染白酒,如果是车辆运输,要有相关的防爆警示标志。白酒,外文名:Baijiu(Chinese Baijiu),是中国酒类(除了果酒、米酒外)的统称,又称烧酒、老白干、烧刀子等。中国白酒具有以酯类为主体的复合香味,以曲类、酒母为糖化发酵剂,利用淀粉质(糖质)原料,经蒸煮、糖化、发酵、蒸馏、陈酿和勾兑而酿制而成的各类酒。而严格意义上讲,由食用酒精和食用香料勾兑而成的配制酒则不能算做是白酒。白酒主集中在长江上游和赤水河流域的贵州仁怀、四川宜宾、四川泸州三角地带有着全球规模最大、质量最优的蒸馏酒产区,分别为中国三大名酒的茅五泸,其白酒产业集群扛起中国白酒产业的半壁河山。
3,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表包括哪些
填写检查发现的隐患,整改后填写整改情况(包括整改负责人、时间、整改验收时间)。隐患排查治理的内容包括具体包括: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程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2、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3、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交纳等经济政策的执行情况;4、企业安全生产重要设施、装备和关键设备、装置的完好状况及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情况,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情况; 5、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存储容器、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及检测检验情况;6、对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重点环节、部位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风险辨识、监控预警制度的建设及措施落实情况;7、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建档、申报和监督管理情况;8、事故报告、处理及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9、安全基础工作及教育培训情况,特别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和生产一线职工(包括农民工)的教育培训情况,以及劳动组织、用工等情况;10、应急预案制定、演练和应急救援物资、设备配备及维护情况;11、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三同时”(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执行情况;12、道路设计、建设、维护及交通安全设施设置等情况;13、对企业周边或作业过程中存在的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危险点排查、防范和治理情况等。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第八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第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第十二条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第十三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第十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第十五条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