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税局领导企业走访酒厂,企业走访需要问些什么问题

1,西凤酒厂是不是国营企业

西凤酒厂是国营企业!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是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前身是成立于1956年的国营陕西省西凤酒厂,2010年改制为投资控股型企业集团。拓展资料陕西西凤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位于八百里秦川之西陲的凤翔县柳林镇,这里地域辽阔,土肥物阜,水质甘美,颇具得天独厚的兴农酿酒之地利,是中国著名的酒乡。1956年10月,在周恩来总理的亲切关怀下陕西省西凤酒厂成立。1999年以西凤酒厂经营性净资产为核心,联合其他社会法人,组建成立了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经过半个世纪的艰苦创业,西凤企业现已发展成为占地50.2万平方米,总资产7.8亿元,年产名优白酒5万多吨的国有大型一档企业,是西北地区规模最大的国家名酒制造商、陕西省利税大户之一。近年来,西凤人励精图治,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消费者为中心,着力自主创新,积极调整产品结构,在坚持传统精湛的酿酒工艺的基础上,吸取百家之长,在香型研发上进行创新,开发出新的精品和珍品西凤酒,被酒界专家誉为"新西凤实现了中国白酒工艺革命性的突破"。现在,西凤酒已形成了新口味、新感觉、功能齐全的系列产品,共有高中低度、高中低档100多个品种,满足了不同地区、不同口味、不同档次消费者的需求。特别是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企业领导班子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创新思路,不断引入先进的管理理念,对外大力实施品牌宣传,不断提升企业形象和品牌影响力;对内加大自主创新力度,强化管理,苦练内功,激励和带领全体员工以饱满的热情和昂扬的斗志为西凤事业拼搏奋斗,经济效益连创历史新高,开创了西凤酒发展史上的新纪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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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走访需要问些什么问题

1、企业的整体发展水平2、企业自身特色3、企业遇到的瓶颈 4、企业解决问题的独到之处5、企业之后的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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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贵州茅台技术开发公司与正宗的茅台集团有关系吗

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技术开发公司是茅台集团的所属成员。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技术开发公司(以下简称茅台技开公司)是贵州省白酒骨干企业,成立于1992年,总部位于贵州省仁怀市区玉液北路。是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茅台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是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0519)的主要发起人之一。是在原贵州茅台酒厂实行“一厂多制”改革后主要由原酒厂发起的以集体经济为主的混合所有制企业,是茅台集团公司“一业为主,多种经营;一品为主,多品开发”战略的核心企业。目前公司主要生产的白酒香型有酱香、柔和酱香、浓香、柔雅浓香、兼香等,经营的品牌有茅台醇、天朝上品、道禾、富贵万年、祝尊富贵、百年盛世、贵州原浆、全家福等。公司连续多年获省级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称号,1994年通过ISO9002质量体系认证,2010年通过ISO9001:2008质量体系及ISO22000:2005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荣获品牌中国金谱奖、华谱奖、技术创新奖、品牌中国示范基地、企业信用评价AAA级信用企业(贵州省最佳信用企业)等殊荣,是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团体会员单位、世界酒业联盟(WADA)常务理事单位。公司产品先后获得贵州省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中国名优产品、中国消费者协会推荐产品等称号,荣获中国白酒典型风格奖、世界之星(World Star)包装设计奖、中国国际葡萄酒烈酒评酒会金奖等奖项。是中国白酒科学技术大会指定的荣誉产品,被授予全国产品质量服务质量无投诉用户满意品牌。扩展资料:茅台集团:茅台集团,即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位于黔北赤水河畔的茅台镇。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是由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贵州茅台酒厂技术开发公司、贵州省轻纺集体工业联社、深圳清华大学研究院、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所、北京糖业烟酒公司、江苏省糖烟酒总公司、上海捷强烟草糖酒(集团)有限公司等八家公司共同发起。并经过贵州省人民政府黔府函字(1999)291号文件批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一亿八千五百万元。茅台酒是世界三大名酒之一( 世界三大名酒是中国贵州茅台酒、英国苏格兰威士忌、法国柯涅克白兰地 ),是大曲酱香型白酒的鼻祖,是利用得天独厚的自然环境,通过科学独特的传统工艺精心酿制、贮存、勾兑而成的纯天然有机食品。参考资料:贵州茅台集团官网——集团成员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技术开发公司官网——公司简介百度百科—茅台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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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某酒厂系国有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上级主

1,债务人已经达到破产界限,《破产法》规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债权人有权申请破产,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2破产法规定,债权申报期限应不得少于30日,不超过3个月,所以甲乙丙均享有正常的申报,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丁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3合法,《破产法》第七十条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一、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界定和意义  企业法人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对于已到清偿期限,而且已受清偿请求之债务的全部或主要部分,处于全面地、长期地不能清偿之财产状态。债务人基偿债能力以真实财产数额为础。我国破产法未规定资不抵债为破产的原因,而是规定公司资不抵债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方能进入破产程序。  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是指债务人的实有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即通常所说的“资不抵债”或“债务超过”。资不抵债的着眼点是资债比例关系,考察债务人的偿还能力仅以实有财产为限,不考虑信用、能力等可能影响债务人清偿能力的因素,计算债务数额时,不考虑是否到期,均纳入债务总额之内。  二、公司逃避破产的做法  在实践中,当公司资不抵债时,只要公司能够通过贷款等各种方式清偿到期的公司债务,则公司即可不必进行破产。这在实践中很可能导致许多公司通过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来清偿到期债务,借以规避破产。一般而言,作为公司外部人的第三人很难知道公司的真实财务状况。这样,将很容易出现资不抵债企业的亏损黑洞越来越大,而公司外部人全然不知。最终,当某一天资金链条断裂、亏损爆漏时,将可能对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极大的破坏力。  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  三、对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法律规定  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是对债务人客观偿债能力的判断,因此应当以债务人的真实财产数额为基础,如果当事人认为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记载的资产状况与实际状况不符,应当允许当事人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推翻资产负债表、审计报告或者资产评估报告的结论。  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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