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 1,如果公司向股东借款股东个人承担利息也就是说不需要扣除这个
- 2,企业长期借款为什么不用应付利息核算
- 3,会计中为什么不计提利息而是直接支付利息
- 4,没有劳动合同谋取公司利益算诈骗吗
- 5,关联企业借款利息未超过标准比例是否全额扣除
1,如果公司向股东借款股东个人承担利息也就是说不需要扣除这个
税务上是可以的,意味着你填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不填该利息支出就可以了。税务部门是不管的。
2,企业长期借款为什么不用应付利息核算
应付利息是流动负债,而这个利息要和长期借款一起偿还的,可能会超过1年,所以用长期借款的二级科目核算看到后面那个等么,所以……预提费用新制度取消了,但是现在所有的中小企业都用旧会计制度,所以你的问题不存在
对,预提费用,已经没开设了。你是看的以前的会计准则吧?原计入“预提费用”科目的预提的贷款利息支出,该费用属于企业已发生尚未支付的负债,符合负债的定义,可计入“应付利息”科目。
“应付利息”是流动负债科目,而计提长期借款利息属于长期负债,所以不能通过“应付利息”账户核算,而是通过“长期借款”科目核算。
3,会计中为什么不计提利息而是直接支付利息
一、企业如果有借款,需要分期或者一次性支付利息。如果是到期一次性归还本息或者是分期后付利息的,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权责发生制,企业需要在当期末计提应属于本期支付但本期尚未支付的利息。二、在实际工作中,会计们为了工作方便,不计提利息而直接支付利息,是因为当月计提的利息一般下个月就支付,对当期的损益影响不是很大,所以很多老会计就直接支付利息并记为财务费用。
小企业。成本计算不需要很精确,也可以这么做。
如果你所指的是财务费用——利息支出,我认为是这样的,银行的利息有一个固定的算法,经常有角角分分什么的,因为银行的系统在算的时候有天数和金额的一套计算公式,比较复杂,如果企业自己先计提,再看到实际的支出时,一般会有差异,又要进行调整,给会计工作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所以没有必要。希望可以解答疑惑。
4,没有劳动合同谋取公司利益算诈骗吗
谋取公司利益算非法占有或者不当获利,与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无直接关系,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司财产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未签劳动合同第二个月起的双倍工资,最多11个月。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劳动纠纷,劳动者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支付双倍工资,劳动者因此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为一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5,关联企业借款利息未超过标准比例是否全额扣除
不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税[2008]121号规定:1.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2.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3.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4.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国税函[2009]777号》文规定:①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②企业向除①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条件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条件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国税函[2009]312号》文规定: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
您好! 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我们回复如下 如果信息不完整,请与我们再次沟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9]2号规定:第八十五条 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利息支出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 其中: 标准比例是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比例。 关联债资比例是指根据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的规定,企业从其全部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以下简称关联债权投资)占企业接受的权益性投资(以下简称权益投资)的比例,关联债权投资包括关联方以各种形式提供担保的债权性投资。 第八十六条 关联债资比例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关联债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 其中: 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关联债权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各月平均权益投资=(权益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权益投资为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权益金额。如果所有者权益小于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如果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小于实收资本(股本)金额,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金额。 大致算法不予扣除=240*(1-(2/3)/100%)=80万元,准予扣除部分=240-80=160万元。提前是240万元是按不超过银行同期利率计算出来的利息。欢迎再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