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卖酒需要什么手续
1.卖酒需要以下手续 拿到营业执照后再去办酒类经营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 这两个证办理顺序是不同的,《食品流通许可证》是前置许可文件,酒证是后置许可文件。
2. (“前置”的意思是必须在办工商执照前办好,“后置”则是办好了营业执照再去办也行。)去工商局申请一个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也就是确定你的店名,然后继续在工商部门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因为酒是食品类,卖酒是需要这个证的。
3.办这个证应该是几十块的工本费就行。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应该是需要健康证的,因为要求有健康证明(各地工商部门的做法可能会不同,详情请自行咨询当地工商部门吧)健康证的收费由你当地医院决定。
4.拿到《食品流通许可证》后就办营业执照吧个人建议你办个体户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需要证件:本人证件相片、身份证和复印件、经营场所的房产证明文件,如果是租的还得租赁合同及复印件,还有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原件以及复印件。
5.拿到营业执照之后,再去当地经贸部门(但各地的政府部门设置不尽相同,具体可以在办理营业执照的时候咨询一下工商局的工作人员)。
6.同时,在办好营业执照30天内去当地地税、国税部门申办《税务登记证》。好酒招商网 网上卖酒需要什么手续,卖酒需要办理什么证件扩展资料酒水酒类和水类的统称,可指酒、水、饮料等液体可饮用的水,用来招待客人的液体。
7.此词主要应用于餐饮界。酒的化学成分是乙醇,一般含有微量的杂醇和酯类物质,食用白酒的浓度在60度(即60%)以下,白酒经分馏提纯至75%以上为医用酒精,提纯到95%以上为无水乙醇。
8.酒是以粮食为原料经发酵酿造而成的。酒的化学成分是乙醇,一般含有微量的杂醇和酯类物质,食用白酒的浓度在60度(即60%)以下,白酒经分馏提纯至75%以上为医用酒精,提纯到95%以上为无水乙醇。
9.酒是以粮食为原料经发酵酿造而成的。我国是最早酿酒的国家,早在2000年前就发明了酿酒技术,并不断改进和完善,已发展到能生产各种浓度、各种香型、各种含酒的饮料,并为工业、医疗卫生和科学试验制取出浓度为95%以上的医用酒精和999%的无水乙醇。
二.经营酒水批发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除了营业执照外,还有税务,法人代码,专营手续等。建议你到相关部门咨询具体的办理要件和手续!
三.私人卖酒需要什么手续
1.需要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否则属于无证经营,是违法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122条。后者在当地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办理。
四.做酒批发要些什么证件
酒类销售必须要有酒类经营许可证或者酒类批发许可证,和卫生证
五.请问开一家烟酒批发的生意需要什么手续?
1.办理洒类批发,程序如下:申请条件经营主体应是独立的法人、合伙企业或个体户;注册资金人民币10万元以上、经营场所面积20平方米以上,符合有关规定;取得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有1名以上掌握酒类法规及商品知识的专业人员;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需要提交的材料(一式三份)书面申请报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住所证明;营业执照或工商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卫生许可证;经营场所房产证或租赁合同。
3.新办烟草经营许可证:新成立的烟草制品生产、经营企业和申请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生产的企业及烟草专卖品的进出口企业,应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4.新办许可证,应提交下列材料:《烟草专卖许可证新办申请表》;2.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证明;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4.烟草制品的生产和经营企业应提交国家局或省级局批准企业成立的文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生产企业及烟草专卖品的进出口企业,应提交国家局同意其生产或进出口的批准文件。
六.批发酒水需要什么证件
1.批发酒水,属于经营食品。最起码需要这些证件,《食品流通许可证》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税务部门的《税务登记证》根据经营需要,还可能要到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七.开店铺卖酒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1.卖酒须要办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许可条件:有与经营规模或经营技术条件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须符合卫生、消防要求;配备熟悉酒类专业知识和身体健康的经营人员;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2.相关业务:申办新证填写《上海市酒类商品零售许可告知承诺书》和《申请报告》。提供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营业范围需有餐饮、酒的销售)。
3.扩展资料:经营许可证第五条 在《广告经营许可证》中,广告经营范围按下列用语核定:(一)广播电台:设计、制作广播广告,利用自有广播电台发布国内外广告。
4.(二)电视台:设计、制作电视广告,利用自有电视台发布国内外广告。(三)报社:设计、制作印刷品广告,利用自有《××报》发布国内外广告。
5.(四)期刊杂志社:设计和制作印刷品广告,利用自有《××》杂志发布广告。(五)兼营广告经营的其他单位:利用自有媒介(场地)发布××广告,设计、制作××广告。
6.第六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广告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分级负责所辖区域内《广告经营许可证》发证、变更、注销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八.卖酒要办什么证?上哪办?需要提交什么手续?
1.营业项目;如果有卖酒的话还必须申请「饮酒业」项目。这里我只查到安徽省的办法,其他省应该差不多首先,经营餐馆不一定要酒牌,如快餐店,无论是中餐还是西餐都不需要酒牌,除非一定要卖酒。
2.假如阁下的餐馆要增设酒类的服务项目,你必须向安省博酒局(Alcohol and Gaming Commission of Ontario)提出申请。
3.该局办公地点在Dundas西街25号,电话号码为416-326-8700。一般申请新酒牌需要向公众发出公告,说明“酒牌 在申请中”。
4.如果公众没有反对意见,酒牌申请就会顺利通过。公告时间为6-8周。费用为1055加元。如果酒局认为无需颁发公告,则申请时间为4-6周, 费用为960元。
5.申请提交时须同时支付申请费。即使申请未通过,申请费不另行退还。一旦领到酒牌,务请遵守酒类销售的规定,因为酒局和其它部门(如警察) 随时会登门造访。
6.另外,如果阁下有意买一个有酒牌的餐馆,那么你可以让卖主转让酒牌,而无须从新申请新的酒牌。这样你一接手就可以马上提供酒类服务。
7.当然你必须向酒局申请酒 牌的转让。申请时要附上转让协议。酒牌转让费为1000加元,无其它费用。转让手续需2-4周。
8.在酒牌未经正式批准之前,原东主有责任监督新东主执行酒局 的规定。酒牌转让一经批准,原转让协议即失效,原东主也就与酒牌无任何瓜葛。
9.一般情况下,酒牌转让比领新酒牌容易。其中原因与“公告”有关。如果颁发公告后有人提出反对意见,特别是当地街坊,那么事情就会复杂化。
九.烟酒批发部要什么手续?
1.新办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材料目录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人是自然人的,须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人为残疾人、特困户的,同时须提供有关部门颁发的残疾证、就业援助A证。
2. 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须提供该法人或组织依法成立的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 委托申请的,委托代理人同时须提供受委托的证明文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固定经营场所的证明材料; 经营场所属申请人自有房产的,申请人须提供房产证明及复印件; 经营场所属申请人租用房产的,申请人须提供租房协议及出租人的房产证明;不能提供出租人房产证明的,应当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房产凭证。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企业名称的证明材料。(二)变更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材料目录 企业名称变更; 申请人须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企业名称的证明材料,及原许可证正本、副本。
5. 经营地址变更; 申请人须提供固定经营场所的证明材料及原许可证正本、副本。 经济类型变更; 申请人须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企业经济类型的证明材料及原许可证正本、副本。
6. 企业法人代表(负责人)变更; 申请人须提供法人代表(负责人)变更的批文,及原许可证正本、副本。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合理布局有关规定(各地不同)经营场可设于机场、车站、码头、商业中心、商业特色街、风景旅游区 正规的烟酒进货渠道:卷烟从烟草专卖局进货,并且需获得烟草经营许可证;酒去指定代销商拿货就行了。
十.酒类销售的手续
1.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酒类流通秩序,促进酒类市场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利益,保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酒类是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体积分数)的含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饮品。
3.经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生产的药酒、保健食品酒类除外。 本办法所称酒类流通包括酒类批发、零售、储运等经营活动。
4.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酒类流通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酒类流通实行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和溯源制度。
5. 第五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6. 第二章 备案登记 第六条 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7. 第七条 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程序如下: (一)领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登记表》可以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 mof。
8.gov。cn )下载,或到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领取。 (二)填写《登记表》。酒类经营者应完整、准确、真实地填写《登记表》;同时认真阅读《登记表》所附条款,并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
9. (三)向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述备案登记材料: 按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要求填写的《登记表》一式两份; 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经商务部认可并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公示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10. 第八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自收到酒类经营者提交的上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在《登记表》上加盖印章。
11. 第九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和保存酒类经营者的备案登记信息和登记材料,建立备案登记档案,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并可向社会公布。
12. 第十条 登记表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酒类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13. 商务主管部门收到酒类经营者提交的书面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登记表》自酒类经营者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或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自动失效。
14.商务主管部门应定期与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实注销或吊销情况。 第十一条 商务主管部门在办理备案登记或变更备案登记时,仅可收取经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工本费,不得收取其它费用。
15. 第十二条 酒类经营者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 第三章 经营规则 第十三条 从事酒类批发、零售、储运等经营活动应当依法执行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的规定。
16. 第十四条 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应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
17.《随附单》附随于酒类流通的全过程,单随货走,单货相符,实现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
18. 《随附单》内容应包括售货单位(名称、地址、备案登记号、联系方式)、购货单位名称、销售日期、销售商品(品名、规格、产地、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数量、单位)等内容,并加盖经营者印章。
19. 已建立完善的并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溯源制度的酒类经营者,经商务部认可,可以使用自行制定的单据,代替本办法规定的《随附单》。
20. 第十五条 酒类经营者采购酒类商品时,应向首次供货方索取其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限生产商)、登记表、酒类商品经销授权书(限生产商)等复印件。
21. 酒类经营者对每批购进的酒类商品应索取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以及加盖酒类经营者印章的《随附单》或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单据;对进口酒类商品还应索取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核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复印件。
22. 酒类经营者应建立酒类经营购销台帐,保留3年。 第十六条 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固定地点贴标销售散装酒,禁止流动销售散装酒。
23. 散装酒盛装容器应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要求,粘贴符合国家饮料酒标签标准的标识,并标明开启后的有效销售期、经营者及其联系电话。
24. 第十七条 酒类经营者储运酒类商品时应符合食品卫生管理、防火安全和储运的相关要求。酒类商品应远离高污染、高辐射地区,不得与有毒、有害、污染物(源)、腐蚀性等物品混放。
25. 第十八条 酒类经营者销售酒类商品应明码标价,诚实守信。 第十九条 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
26. 第二十条 禁止批发、零售、储运以下商品: (一)使用非食用酒精等有害人体健康物质兑制的酒类商品; (二)伪造、篡改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酒类商品; (三)侵犯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的酒类商品; (四)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过保质期等的酒类商品和非法进口酒; (五)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酒类商品。
27.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进行监督管理。
28.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不得限制或阻碍合法酒类商品在本地区的流通。 第二十二条 商务主管部门在监督管理时,应出示有效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29.在有证据或接到举报等情况下,执法人员可以查阅账册或抽取样品。抽取样品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有效凭证。 商务主管部门有义务为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
30. 酒类经营者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情况,不得擅自转移、销毁待查受检酒类商品。 第二十三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建立酒类流通监测体系,对当地酒类流通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建立酒类经营者信用档案,并适时向社会公布。
31. 商务部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酒类流通管理和酒类商品安全信息系统,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酒类经营者应及时报送相关信息。
32. 第二十四条 商务主管部门可自行或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地区销售的酒类商品进行抽样检验,并可向社会公布检验结果。
33. 商务主管部门出具或认可的酒类鉴定结论应以国家法定检测机构检测结果或被侵权企业的鉴别报告为依据。 第二十五条 鼓励酒类行业组织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制度。
34.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举报、投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35.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酒类经营者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36.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可视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7.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向社会公布;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38.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十七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9.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两千元以下罚款。
40.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没收非法商品,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及侵犯商标专用权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移送相关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1.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42. 第三十三条 商务主管部门从事酒类流通监督管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已依法实行酒类流通行政许可管理的地区,应继续执行许可证制度,酒类商品流通按本办法实行溯源制度,酒类流通许可证书视同《登记表》。
43. 第三十五条 《登记表》和《随附单》由商务部统一制定,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相关机构从事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44.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设立三个月过渡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