薯类白酒销售额怎么算,白酒生产销售企业所适应的税种及税率

1,白酒生产销售企业所适应的税种及税率

消费税:粮食白酒、薯类白酒(根据财税[2006]33号文件,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的比例税率已统一为20%,不再区分粮食和薯类白酒)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计算应纳税额的复合计税办法。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 定额税率0.5元/斤或0.5元/毫升。 消费税税目中还有一个是其他酒,税率10% 可以参考一下2009年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税法一教材,很详细的。

白酒生产销售企业所适应的税种及税率

2,7从价和从量混合计算的消费税的方法8个人所得税的计算的方法

按照现行消费税法的基本规定,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分为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两种方法。 现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中,只有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采用混合计算方法。其基本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销售数量X定额税率+应税销售额 * 比例税率 生产销售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从量定额计税依据为实际销售数量。进口、委托加工、自产自用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从量定额计税依据分别为海关核定的进口征税数量、委托方收回数量、移送使用数量。

7从价和从量混合计算的消费税的方法8个人所得税的计算的方法

3,单项选择题 粮食白酒比例税率为20定额税率为每斤05元某酒

现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中,只有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采用混合计算方法。其基本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销售数量×定额税率+应税销售额×比例税率 此题中本月应税白酒数量=20×1000×2=40,000(斤),单位税额0.5元; 从价定率征收的销售额为20×30,000=600,000(元),比例税率为20%。 则应纳消费税额=20×1000×2×0.5+20×30,000×20%=140,000(元) 所以此题选择B,14万 望采纳,谢谢
20×3×0.2=12 20×1000×2×0.5=2 所以 要交 14 万 选A 欢迎追问啊!!!

单项选择题 粮食白酒比例税率为20定额税率为每斤05元某酒

4,增值税和消费税和营业税怎么计算销售额怎么算具体点

增值税分为小规模和一般纳税人,且增值税属于价外税,计算之前要价税分离。 :小规模增值税税额3=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额17=消费税一共分为9个税目,根据不同税目使用不同税率。可以查一下。营业税税额=票面金额*适用税率相关知识可以在税法上面好好下功夫。
1、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是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或  销项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2、消费税:消费税税额的计算方法主要有三种计税方法 适用范围 计税公式从价定率计税 除列举项目之外的应税消费品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从量定额计税 啤酒、黄酒、汽油、柴油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复合计税 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卷烟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单位税额3、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不是

5,计算一道增值税题要绝对正确特别急

(1)属于混合经营行为,既提应税货物又提供劳务,但是劳务与销售货物有直接关系,所以统一按计入增值税:销项税额 80×17%+5.85/(1+17%)×17%=14.45 (2)增值税销项税额 29.25/(1+17%)×17%=4.25 (3)视同销售行为,销项税额 20×(1+10%)×17%=3.74 (4)进项税额 10.2+6×7%=10.62 (5)进项税额 30×13%+5×7%=4.25 同时进行税额转出4.25×20%=0.85 即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4.25-0.85=3.4 所以应缴纳增值税 14.45+4.25+3.74-10.62-3.4=8.42
(1)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收购薯类作物,收购凭证上注明金额400000元,薯类作物已验收入库。进项税额=400 000*13%=52 000(2)购入生产用煤,取得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400000元,税额68000元,支付运输费用20000元,取得货运发票,已验收入库。进项税额=68 000+20 000*7%=69 400(3)销售瓶装粮食白酒50000斤,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价款780000元,同时收取包装物押金,开具普通发票取得押金收入58500元。销售散装粮食白酒20000斤,开具普通发票取得收入210600元。销项税额=(780 000+58 500+210 600)/(1+17%)*17%=152 433.33(4)试制一批新型号的啤酒10000斤发给职工作为福利,成本价60000元,成本利润率10%,该产品无同类产品市场价格。销项税额=60 000*(1+10%)*17%=11 220(5)发出薯类作物30000元委托某县城甲企业加工薯类白酒2000斤,取得对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注明加工费20000元,税额3400元,薯类白酒已经验收入库,将其中1000斤直接零售,取得零售收入64350元。 进项税额=3 400销项税额=64 350/(1+17%)*17%=9 350(6)因管理不善,损失库存的薯类作物成本58000元,损失上月购进煤炭金额30000元。有关票据当月均通过税务机关的认证。转出进项税额=58 000/(1-13%)*13%+30 000*17%=8 666.67+5 100=13 766.67(7)销售2009年1月份购进作为固定资产使用过的设备5台,开具普通发票,每台取得含税销售额2.34万元;该设备原值每台1.8万元。销项税额=5*2.34*10 000/(1+17%)*17%=17 000要求:根据以上资料,按以下顺序回答问题:(1)计算本月可以实际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52 000+69 400+3 400-13 766.67=111 033.33元;(2)计算本月销项税额;本月销项税额=152 433.33+11 220+9 350+17 000=190 003.33元;(3)计算本月应纳增值税本月应纳增值税=190 003.33-111 033.33=78 970元。

6,消费税中复合计税计算

消费税采用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两种计税方法。 (一)以价定率应纳税额的计算 采用从价定率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消费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当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已定时,应纳税额的计算是否正确,关键取决于销售额的确认。而销售额的确认又因销售额形成的方式不同而有所区别,现分述如下: 1.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1)应税销售额的确认。纳税人对外销售其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其销售额为依据计算纳税。这里的销售额包括向购货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如果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或者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采取价税合并形式收取货款的,在计算消费税额时,应换算成不含增值税额之后再行计算,其换算公式为: 应税消费税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这里所说的价外费用与增值税规定的价外费用相同。 应纳税额的计算。当纳税人当期销售额确认之后,即可按规定的计算公式计算应纳税额,现举例说明如下: 例1.某工厂销售应税消费品,取得销售收入100000元,同时取得各种价外费用10000元,该产品消费税税率为15%,计算应纳消费税税额。 应纳消费税额=110000×15%=16500(元) 例2.某工厂设有非独立核算的门市部对外零售自产的应税消费品,某月全部销售额为58500元,其中所含增值税的税率为17%,该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税率为10%,计算应纳消费税额。 应税消费的不含税销售额=58500÷(1+17%)=50000(元) 应纳消费税额=50000×10%=5000(元) 例3.某企业向外商销售应税消费品一批,以美元结算,共收取15000美元的销售收入,当月1日美元与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1:8.60。该消费品的消费税税率为30%,计算应纳消费税税额。 按人民币计算的销售额=8.60×15000=129000(元) 应纳消费税额=129000×30%=38700(元) 例4.某企业将自产应税消费品30000元(按最高销售价格计算),用于抵偿前欠前某公司的材料款10000元,同时换取同种材料20000元。该消费品的消费税税率为10%,计算应纳消费税税额。 应纳消费税额=30000×10%=3000(元) 例5.某工厂以一批外购已税消费品为原料,继续加工成应税消费品后出售,取得销售收入60000元,应税消费品适用的税率为40%,外购已税消费品的买价(不含增值税)为25000元,计算应纳消费税税额。 应税销售收入额=60000-25000=35000 (元) 应纳消费税额=35000×40%=14000 (元)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用于连续生产,继续加工成应税消费品。例如,以自产的烟丝继续加工成卷烟,只需就最终产品卷烟缴纳消费税,而作为中间产品的烟丝则不需缴税。另一种则是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除生产以外的其他方面,这种情况就应在自产应税消费品移送使用时计算缴纳消费税。计税时,应以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为计税依据,如果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可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这里“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应是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但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或无销售价格的情况应除外)。如果当月无销售或者当月未完结的,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改得好快!呵呵 消费税复合计税的应纳税额=应税数量×单位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卷烟、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目前既采取从价定率征收又采取从量定额征收
简单的说消费税复合计税目前只有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 应缴纳的消费税=应税数量*单位税率+销售额(不含增值税)*税率 增值税中不得从销项中抵扣的(要是以前抵扣了,在改变用途时要做,进项税转出): 1.外购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2.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 3.外购的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

7,消费税对卷烟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的计税方法是如何规定的

在2001年5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自2001年5月1日起执行。   该通知对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规定与原政策相比最大的不同是,酒类产品计税方法的改变。其中白酒产品从单一计税改成复合计税方法。那么,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调整后,酒类企业如何计算应纳消费税额呢?下面介绍一下消费税政策的变化和计算应纳税额时应注意的问题。     首先,应注意纳税子目。酒类产品的税目分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啤酒、黄酒、其他酒和酒精。这次政策调整仅涉及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和啤酒。通知规定,下列酒类产品比照粮食白酒(含果木或谷物为原料的蒸馏酒,下同)纳税:粮食和薯类、糠麸等多种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以粮食白酒为酒基的配置酒、泡制酒;以白酒或酒精为酒基,凡酒基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配置酒、泡制酒。     其次,应注意税率的变化。(1)白酒消费税税率包括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而原规定白酒产品的税率为比例税率。税率的变化说明白酒消费税政策调整,将白酒产品从单一的从价计税方法改为实行从价和从量相结合的复合计税方法。通知规定:比例税率为粮食白酒25%、薯类白酒15%,定额税率为粮食白酒、薯类白酒每斤(500克)0.5元。(2)啤酒税率为定额税率,但单位税额有所变化。每吨啤酒出厂价在3000元(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单位税额为每吨250元;每吨啤酒出厂价在3000元以下的,单位税额为每吨220元。娱乐业、饮食业自治啤酒,单位税额每吨250元。原规定不分金额,啤酒一律每吨220元。     再次,应注意计税依据的变化。     (1)从量定额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数量。如《通知》规定,生产销售粮食白酒、薯类白酒计税依据为实际销售数量;进口、委托加工、自产自用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计税依据分别为海关核定的进口征税数量、委托方收回数量、移送使用数量。     (2)对从价定率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通知》规定,生产、进口、委托加工、自产自用粮食白酒、薯类白酒从价定率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执行。原规定计税依据为应税销售额,但应注意,消费税为价内税,计税价格中包含消费税金,而增值税为价外税,增值税金不包含在计税价格中,即计税依据包含成本、利润和消费税三部分。但计税依据的具体表示应有所不同,其中的消费税应有两项,即按定额税率计算的应纳消费税税额和按比例税率计算的应纳消费税税额。计税依据的计算具体有以下几种:     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进口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为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为受托方同类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如果没有同类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则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消费税      =(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收回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为同类应税销售品的销售额,如果没有同类应税销售品的销售额,则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消费税      =(成本+利润+自用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第四,应注意用外购酒或委托加工已税酒和酒精生产酒的企业,其外购或委托加工酒已纳消费税款将不能得到抵扣。《通知》规定,停止执行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包括以外购已税白酒加浆降度,用外购已税的不同品种的白酒勾兑的白酒,用曲香、香精对外购已税白酒进行调香、调味以及外购散装白酒瓶出售等),外购酒及酒精已纳税款或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准予抵扣政策。2001年5月1日以前购进的已税酒及酒精,已纳消费税税款没有抵扣完的一律停止抵扣。     第五,应注意应纳消费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从量计算的应纳税额+从价计算的应纳税额      =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     《通知》规定,小酒厂一律实行查实征收办法,不再实行定额、定律的双定征税办法。     例如,某卷烟厂本月销售1000大箱(每大箱250条)卷烟,其中500箱调拨价格(不含增值税)为每条40元,另500箱调拨价格(不含增值税)为每条80元,本月进项税额为1300000元。应纳消费税和增值税计算如下:     (1)消费税计算     从量计税:应纳税额=150×1000=150000(元)     从价计税:     调拨价格每条40元的卷烟应纳税额=40×(500×250)×30%=1500000(元)     调拨价格每条80元的卷烟应纳税额=80×(500×250)×45%=4500000(元)     应纳消费税额=150000+1500000+4500000=6650000(元)     (2)增值税计算     应纳增值税额=[40×(500×250)+80×(500×250)]×17%-1300000      =2550000-1300000      =1250000(元)     例如,某酒厂生产白酒,本月销售粮食白酒10000件(每件12斤),出厂价每件(不含增值税)40元,销售薯类白酒10000件(每件12斤),出厂价每件(不含增值税)20元。本月进项税额40000元。应纳消费税和增值税计算如下:     (1)消费税计算     从量计税:应纳税额=0.5×(10000+10000)×12=120000(元)     从价计税:     粮食白酒应纳税额=40×10000×25%=100000(元)     薯类白酒应纳税额=20×10000×15%=30000(元)     应纳消费税额=120000+100000+30000=250000(元)     (2)增值税计算     应纳增值税额=(40×10000+20×10000)×17%-40000=62000(元)  

推荐阅读

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