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A酒厂2013年生产白酒1000吨 全部批发批发价20000元每吨 计算A酒厂
白酒是复合计征的应税消费品。从价部分:20000*1000*20%从量部分:1000*2000*0.5从价+从量。就是白酒的消费税了。
2,D白酒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0年5月销售粮食白酒60吨
白酒施行从量(每斤0.5元)从价(20%)复合计征消费税:
此题正确计算应该是250*20%+(60*1000*0.5*2)/10000=56万
3,消费税复合计征的核算某白洒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0年4
复合征税的意思是:从价征税和从量征税。从价:150*25%=37.5万 从量:50000*2*0.5元/斤=50000 (50吨=50000千克=100000斤 )两者合计数,为白酒企业的消费税。
4,某酒类生产企业销售白酒200箱每箱50kg每箱不含税1万元
白酒消费税是属于复合计征的,白酒消费税定额税率为0.5元/斤,比例税率为20%。税费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消费税=200*10000*20%+200*50*2*0.5=400000+10000=410000元你的增值税肯定是错误的,是一箱的增值税
任务占坑
5,甲企业委托乙企业加工05吨白酒甲企业为乙企业提供原材料酒精等
白酒是复合计征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从量消费税)÷(1-消费税税率)
这道题目出的不清楚,材料成本和加工费没有注明含不含增值税,上述公式是不含增值税的。
从量消费税=0.5吨*1元\千克=0.5*1000*1=500元
从答案90625,可以倒退出:90625=(70000+加工费+0.5*1000*1)/(1-20%),得出加工费应该为2000元,而不是题目的20000元。
1、假设题目中材料7万元和加工费2元均含增值税,计税价格如下:
((70000+20000)/1.17+500)肠肠斑段职灯办犬暴华/(1-20%)=96778.85元
2、假设题目中材料7万元和加工费2元均不含增值税,计税价格如下:
(70000+20000+500)/(1-20%)=113125元
1.白酒为符合计征消费税,应纳税额=从价定率征税+从量定额征税2.从价定率税额=销售价格x税率组成计税价=(成本费+加工费)/(1-消费税率)从价税额=组成计税价格x税率3.从量税价=数量x单位价格=0.5吨x1000元/吨4.应纳税额=从价定率征税+从量定额征税
6,某酒厂销售自产粮食白酒7000千克取得收入84000元不含税
借:银行存款 98865 贷:主营业务收入 84000 其他业务收入 500 应交税费 14365
增值税=84000*17%+500*17%因是粮食白酒所以是复合计征消费税,即既从价又从量。因包装物连同应税消费品销售,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让处理,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白酒的消费税为20%加0.5元/500克。0.5元/500克=1元/1千克消费税=(84000+500)*20%+7000=23900确认收入借:银行存款 98865贷:主营业务收入 84000 其他业务收入 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4365结转成本……借:营业税金及附加——消费税 239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23900
应交增值税=(84000+500)x17%=14365应纳消费税=7000x2X0.5+(84000+500)x20%=23900分录: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98865贷:主营业务收入84000贷:其他业务收入500贷: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4365借:营业税金及附加23900贷:应缴税费——应交消费税23900
7,两种不同计征消费税方法复合及从量的产品同时委托一企业加工如
粮食白酒应缴消费税:[7000+2000+500/(1+0.17)]/(1-0.2)*0.2+1000*2*0.5=3356.84黄酒应缴消费税1000/1000*240=240二者合计:3596.84
参考答案正确,漏了黄酒从量定额也要征,
消费税对卷烟这种应税消费品分别采用比例税率与定额税率相结合的混合计税方法。首先征一道从量定额税,定额税率为每标准箱(50000支,下同)150元;然后再按调拨价格从价征税,每标准条(200支,下同)调拨价在50元(含5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卷烟税率为45%;每标准条调拨价在5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卷烟税率为30%。 对进口卷烟、白包卷烟、手工卷烟,自产自用没有同牌号、规格的卷烟,委托加工的没有同牌号、规格调拨价格的卷烟,未经国务院批准纳入计划的企业和个人生产的卷烟,一律适用45%的比例税率征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卷烟的计税依据具体规定为: (一)生产销售卷烟 1、从量定额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为卷烟的实际销售数量。 2、从价定率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为卷烟的调拨价格或者核定价格。 调拨价格是指卷烟生产企业通过卷烟交易市场与购货方签订的卷烟交易价格。调拨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按照中国烟草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和各省烟草交易(定货)会(以下简称交易会)2000年各牌号、规格卷烟的调拨价格确定,并作为卷烟计税价格对外公布。 核定价格是指不进入交易中心和交易会交易、没有调拨价格的卷烟,应由税务机关按其零售价倒算一定比例的办法核定计税价格。核定价格的计算公式: 某牌号规格卷烟核定价格=该牌号规格卷烟市场零售价格÷(1+35%) 2000年11月以后生产销售的新牌号规格卷烟,暂按生产企业自定的调拨价格征收消费税。新牌号规格卷烟的概念界定、计税价格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商财政部另行制定。 3、计税价格和核定价格确定以后,执行计税价格的卷烟,国家每年根据卷烟实际交易价格的情况,对个别市场交易价格变动较大的卷烟,以交易中心或者交易会的调拨价格为基础对其计税价格进行适当调整。执行核定价格的卷烟,由税务机关按照零售价格变动情况进行调整。 4、实际销售价格高于计税价格和核定价格的卷烟,按实际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 实际销售价格低于计税价格和核定价格的卷烟,按计税价格或核定价格征收消费税。 5、非标准条包装卷烟应当折算成标准条包装卷烟的数量,依其实际销售收入计算确定其折算成标准条包装后的实际销售价格,并确定适用的比例税率。折算的实际销售价格高于计税价格的,应按照折算的实际销售价格确定适用比例税率;折算的实际销售价格低于计税价格的,应按照同牌号规格标准条包装卷烟的计税价格和适用税率征税。 非标准条包装卷烟是指每条包装多于或者少于200支的条包装卷烟。 (二)进口卷烟、委托加工卷烟、自产自用卷烟从量定额计税的依据分别为海关核定的进口征税数量、委托方收回数量、移送使用数量;从价定率计税的计税依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的规定执行。